A. 退休後繼續工作還要交社保嗎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網友咨詢:
退休後繼續工作還要交社保嗎?
律師解答:
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工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因此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因此,對於形成勞務關系的,勞動者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有社保待遇,聘用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既然不繳納社保,那麼除了醫療和養老保險的保障以外,其他工傷、失業等都是沒有保障的,因此建議大家在找工作時,可簽署好對應勞動協議,確保自己的就業安全,以免出了工傷以外等,沒有對應保障。
如果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任職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仍然屬於勞動關系范疇,聘用企業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B. 退休後再就業還能交社保嗎
退休以後再就業是不能繳納社保的。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十分豐富。身體健康允許其繼續上班的,一般多為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而對於單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員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對較低的,比如不用繳納社保公積金、用工關系的建立與結束也有較大的靈活性。此外,因為退休返聘人員本身有養老金,其對薪資的心理預期也不高。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了退休,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應在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停止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求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及時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停止參保和繳費手續。對不按規定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納入參保,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C. 退休後再就業還能交社保嗎 情況是這樣的
退休後再就業一般不能交社保。具體原因如下:
一、社保繳納基於勞動關系
社保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制度。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後,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即終止。因此,退休後再就業的人員,無論是被原單位返聘還是去其他單位工作,通常與招用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由於這種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單位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
二、退休再就業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職工退休後,即使再就業也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雙方之間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這意味著退休人員再就業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加班補償、勞動保護等權利義務。勞務關系更類似於僱傭關系,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而無需為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
三、退休人員再就業的風險
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由於沒有工傷保險保障,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旦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退休人員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老年人在再就業時應謹慎選擇用人單位,並簽訂詳細的勞務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退休後再就業的人員一般不能交社保,且再就業時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存在一定的風險。老年人在再就業時應充分了解相關規定,謹慎選擇用人單位,並簽訂詳細的勞務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D.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社保要交嗎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無需繳納社保。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社保繳納規定
二、所得稅繳納
三、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已退休人員再就業無需繳納社保,但個人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已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國家稅收政策的順利實施。
E. 已經退休的人,還能再交社保嗎
已經退休的人,還能再交社保,具體如下:
1、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時,繳納社保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去補繳社保費,直到十五年然後再辦理退休;
2、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滿了十五年的,是不能再繼續繳納社保的,只能辦理退休然後按月領取自己的養老金;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還沒有繳滿十五年或者是沒有開始繳的,是可以補繳社保的,繳滿十五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的養老金了。
社保個人交的流程是:
1、首先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人才中心)作失業登記。需提供相關的解除合同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領取登記表填寫並申請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待遇,同時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待遇;
2、提供《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參加醫療保險時限證明書到醫保中心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3、待業期間所欠繳費用,必須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就業中心)個人繳費窗口。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卡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單》、《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
綜上所述,達到退休年齡,但同時又沒有滿足領取養老金條件即繳費滿15年的,也可以通過可以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長繳費的方式,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