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開庭前一天公安帶去體檢
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已經辦了取保候審,有可能判決緩刑,但在開庭前,法院可能認為不適合裁判緩刑,要裁判實刑,所以,收監起來,以便執行刑罰。因此,體檢有收監在看守所關押,並且判處實刑的可能。
【法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❷ 公安局傳喚做體檢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基本上要拘留了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人進行傳喚,需要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如果是當場進行傳喚,可以口頭進行,但是要出示證件並記錄在筆錄中;如果是刑事傳喚,
同樣也是需要使用傳喚證,但是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口頭傳喚。同樣的,需要出示證件並且在筆錄中註明是口頭傳喚。
(2)公安帶去體檢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❸ 派出所帶人去體檢是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處拘留的人要先進行體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盯緩耐,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凱春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哪御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