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
現在只有部分省市能給農民工上養老保險,主要有許多難處在其中,給你總結一下: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運作的困境
從各市的實踐情況看,參保率低、覆蓋面窄是三類制度面臨的共同問題。在東莞,2001年勞動部門登記的外來工達201.46萬人,實際外來工已超過400萬人,而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只有85萬人。2003年,廣東省外來工超過1300萬人,而全省參加「城北的僅有1100萬人,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2003年上海市有3.9萬個單位為77萬外來農民工購買了綜合保險,僅占外來勞動力總數的20%。北京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也面臨同樣的困惑例。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應該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但是各地的政策運行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困境是政府積極地設計制度和制定政策的態度尚未得到企業的擁護與農民工的支持,從而表現為「一頭熱、兩頭冷」的矛盾現象。
(一)政府緣於勞動力市場發育、維護社會穩定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對「工北給予了更多的關注
勞動力市場的開放,無疑對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然而,二元的社會保障體制並未對農村轉移出來的勞動力——農民工進行覆蓋,從而在城鎮形成了沒有社會保障的勞動階層。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這不利於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與完善,也不符合成熟的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在同一勞動力市場,如果農民工不能像城鎮職工那樣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待遇,由於在城市生存的需要和心理的不平衡,有可能會有過激行為,引發社會問題,威脅社會穩定與安全。其實,在現代社會中,社會保障不光是「減震器」,也是一個「指揮棒」。如果農民工進城打工獲得收入,不是出於養家糊口和維持生存的需要,而是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和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那麼,在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農民工不會去從事危險性的、臟的;苦的或累的工作。自2004年起,全國范圍內相繼出現的「民工荒」便是佐證。與此同時,解決農民工問題不僅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方面,更是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此外,從解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空賬」壓力的角度看,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既可以保護農民工利益,又可以聚集資金,緩解「空賬」壓力,實現政策效果上的「雙贏」。基於以上社會背景和現實需要的種種考慮,不少城市政府積極地探索解決農民工利益的長久計策,研究如何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問題。
(二)企業對「工北持冷漠態度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重要的手段;而社會保障費是企業產品成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往往被企業看作不利於保持、提高自身競爭優勢的因素。因此,在對待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態度上,企業對政府政策並不擁護。20世紀90年代末期,國有企業改制時,大量的企業寧願選擇招用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農民工也不願使用下崗職工,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在於企業使用農民工就不用支付社會保障費,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要求所在地企業為簽發勞動合同關系的民工辦理養老保險,結果產生了種種逃避參雹逃避繳費的現象:有些企業為了應付政府部門的檢查,瞞報農民工數量,能「少北就「少北;有些企業老闆為完成上級的任務,僅給自己的親屬或朋友買保險,使保險利益不外流;更有甚者,出現了有些企業不按照真正的農民工名冊參保,名義上企業參保了,但實際上農民工未必清楚。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因保險費收繳工作存在問題,常常使部分企業處於出力不討好的尷尬境地。目前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是通過稅務部門收取的,而稅務部門在收取社會保險費後,不能立即通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現了企業繳費與勞動者參保脫節的情況,使許多職工把矛盾轉向企業。此外,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是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夠積極的又一個原因。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在許多時候充當著企業利益的保護神。在這些地區,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表面上雖是強制性的而實際上多數情況卻要同企業協商,而且有些地方是遵從企業的意見。如此,企業就可以坦然地不為農民工參保
(三)農民工對政府建立「工北不感興趣
在對待養老保險的態度上,農民工是真正的理性人,他們並非不領政府和企業的情,他們多數不願意參加養老保險是有苦衷的。一是貧困制約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有效需求。我國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普遍較窮,家底薄,收入不高,而有限的收入還要養家糊口,還指望著去改善住房、置辦傢具、供孩子上學等,以解決眼前的急需。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多數農民工最需要改善的是經濟狀況,而不是社會保障;二是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影響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目前全國缺乏較高層次上的保險關系遷轉機制,使得保險關系僅限於統籌地區,出了統籌地區,就失去了養老作用。現實中,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多數農民工離開工作單位時,就面臨著保險關系轉移的問題,由於遷入地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沒法對接,或者社會保障沒有全國聯網,也沒有實施信息化管理,遷出、遷入手續很麻煩,從而使得多數農民工最終只能選擇「退北;三是「退北手續繁瑣,讓農民工很反感。各地對保險關系發生遷轉,都作了個性化規定,可以退還保險費,但由於「退北手續復雜,多數農民工依然不感興趣。四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意識普遍較低。多數農民工沒有風險防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農民工眼裡,幹完活,能領到工資,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們不知道除了工資外,還有工傷、醫療、生育乃至養老保險也是自身利益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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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我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面臨哪些問題,如何克服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人群不均勻,農民參保意願不高
1.新農保的推廣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項調查中顯示,絕大多數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甚少,雖然地方也在通過開會宣講、辦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宣傳,但對於受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而言還是起不到預想的效果。在調查中發現,三分之一的農民不清楚新農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農民不會清楚新農保基金的繳納標准。農民大多是從他人口中獲得有關新農保的信息,這就很難保證信息的准確性,甚至會扭曲新農保的真實性,進而導致農民對新農保的參與意願低。
2.經濟貧困的地區農民參保意願較低
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地區,農民生活條件差,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居住在大山裡的居民,他們缺少經濟來源,養家糊口就已經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養老金對他們而言是個大數目,很難支付得起。盡管在60歲後可以取得國家發給他們的養老補助,但因經濟狀況差仍不願參保。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特別是已經步入小康生活的農民,參保意願普遍偏高西部地區。
(二)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農民交費困難
新農保政策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承擔,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農村目前的經濟情況,參保人大部分選擇最低檔100元繳費,雖然政府投入金額很大,但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平均到每個農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滯後,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集體補貼就出現空缺,養老金實際上還是靠個人交納的。
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民願意參保,經濟能力較差的農民就不願參保,這就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這顯然是與我國社保制度背道而馳的。這就使得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水平難以得到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也難以達到預想的水平。
(三)新農保服務資源匱乏
一方面,新農保覆蓋農村人口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關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相對滯後,部分地區網路設施不健全,這對於參保人的信息錄入造成很大困擾。另外,個別系統設置與實際運行應用不匹配,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很大阻礙。另一方面,我國城鄉居民參加新農保主要通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繳費和領取養老金。但這些銀行大都分布在城區,能伸入到農村的只有郵政儲蓄和農業銀行,且網點很少,還有相當一部分鄉鎮根本沒有專門的支付網點,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很多不便。
C. 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低
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9億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416萬人﹐5595萬農民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在這三種養老保險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程度還算可以。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由於不能異地轉移﹐實際上農民工所得甚少。農村的養老保險保障程度太低。為了進行比較﹐我們不考慮這三種養老保險的差別﹐這樣參加各種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99億人﹐占當年全部20歲以上人口總數的30.7%。就是說養老保險全國的覆蓋率只有大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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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什麼農村很少有人買養老保險,農村老農道出了真正原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齡化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開始明顯的表現出來。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現在社會不得不面對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山東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這一方面不符合養老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農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別是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農村人口結構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高齡少子使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環境不復存在;同時"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也是對農村勞動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農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國民待遇,使政府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職責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後,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後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要考慮到年邁的老人能做的了什麼,如果要是不可以勞作的老人怎麼辦,這個方式養老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
(三)社會保險模式
1992年民政部於出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於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願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並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於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迴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後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後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大部分地方強調農民自願參加養老保險,這與社會保險的本質相違背,不利於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後
由於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並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於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並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於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於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後,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餘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於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於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餘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於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老齡化迅速加快,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於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並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於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准,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於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於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於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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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20年中國養老保險的現狀如何呢
現如今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當中最重要的一員,但對於養老保險的現狀卻有很多人不知道,具體情況如下。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八大高收益率教育金保險排名
2012年,國家審計署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到2011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達到2.61億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群達到3.61億人。加總起來,總共達到6.22億人。
其實,中國養老保險現狀的成就不僅僅體現在覆蓋人群的不斷擴大,更體現在其制度設計越來越合理,越來越全面,體現了「制度全覆蓋」。「制度全覆蓋」指當前養老保險的三大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尤其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在2013年可謂是發展迅猛的一年。全國許多個省份都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改變了農村居民養老無保障的歷史,使農村人民也可以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
另外,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讓板塊分割許多年的養老保險「動」了起來。根據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提供的2007年的數據,全國辦理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業務160萬人次。這一政策的實施讓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極大程度上調動了經濟的活躍程度。
中國養老保險現狀:任重道遠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國養老保險的改革之路雖然取得了十分重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其所面臨的問題仍然很多。例如,制度仍未全國統一,養老保險雙軌制的頑疾遲遲得不到解決等等。
從社會保障公平性的角度考慮,全國一盤棋,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去除制度「碎片化」才是公平的最大化體現。而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階段,最後的結果是不同人群有不同制度,制度差異化越來越大。
另外,養老保險雙軌制也一直侵蝕著養老保險的公平特性。我國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經異化為特定人群的「福利」,這既不利於公平的實現,更不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總之,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有很長的改革路需要走。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F.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G.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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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文對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支持、籌資機制、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方面進行探究,指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旨在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對其他地區農村養老保養制度的發展提供相關經驗。
關鍵詞: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試點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劇,養老保障問題逐漸被大家所關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率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佔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表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不斷完善,生育率一直維持在比較低的水平,而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卻在逐步加快。從總體來看,在2011年~2020年中會快速發展,2021年~2040年中會不斷向上攀升,而在2040年到2060年中將會一直保持高位運行。因此,進一步加快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當務之急。
1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當前研究背景
1.1安徽農村人口老齡化情況從數據可以看出,安徽省目前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十分嚴峻。首先,人口老齡增長速度迅猛,在第六次人口普查當中,安徽省65歲以上的人口已經達到605.7萬人,佔全省人口數量的10.18%,與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較,增長了2.73%。其次,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要遠遠高於城市的水平,在2005年,農村人口在全省人口中所佔比例為66.5%,而農村老齡人口卻佔全省老齡人口的76.5%。最後,隨著生活物質需求的增長,農村勞動力在不斷轉移,使得農村老齡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斷地上升。根據2006年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安徽省跨鄉鎮超過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數量占戶籍人口已經超過20.9%,絕對量達到1300多萬人。因此,可以看出,安徽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十分嚴峻。
1.2近年來安徽農村養老保險的推進進程安徽農村養老保險自2000年8月由民政部門劃入為勞動保障部門以後,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主題下,穩扎穩打,積極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200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並且,要求全省在3年的時間內實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覆蓋。規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制度實施的力度。目前,在全省內已經基本實際施了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
1.3試點工作的一系列成效(1)在糧食主產區上實行「糧食換保障」,以農民現金收入低下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對農民進行直接的補貼,採取「國家補一點,農民交一點」的辦法來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為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辟了新的思路和方式。由於糧食購銷按照市場化運作,農民更加自願地採取「糧補資金換保障」的方式。以前賣糧難的問題得到了解決。(2)農村計劃生育對象養老保險普遍建立,凡是在試點地區,都出台了為獨生子女和兩女戶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與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有機結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促進的作用。(3)外出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取得一定進展,首先在觀念上樹立了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還為外出務工的青壯年勞動力在經濟上奠定了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因此,不少人紛紛回原籍參加農保,積累養老資金,甚至部分農民工還將在外參保的保險費轉移回家鄉。
2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2.1制度上的不完善(1)較低的保障水平起點,安徽省《實施意見》規定試點縣、市新農保制度的參保人可獲得省級以及試點地區財政補貼3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繳費標准為每年100元~500元五個檔次,試點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個人繳費標准上,實行多繳費的獎勵辦法,實行多繳多受益,以100元為基礎繳費,當滿15年繳費年限,每多交一年加1%的基礎養老金,最高不超過10%,500元以上不再獎勵,即每一個檔次增加5元,最高不超過20元。(2)財政投入過低,使得工業不能反哺農業,對農村支持力度不夠,不僅影響農民對此的積極性,也壓制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提升。(3)過低的繳費水平和形同虛設的補助,一方面由於農民自身文化水平和觀念的限制;另一面由於收入水平較低,使得繳費水平一直受到抑制。同時,從操作層面上來看,缺乏集體補助運行機制,農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完全變成了政府補貼、個人繳費的一種模式。
2.2機構平台的不健全(1)就目前情況來看,雖然安徽省部分市、區、鄉鎮、村的農保機構平台都已建立,但卻不夠健全。由於人員數量的不足,綜合素質偏低和工作經費等問題,導致人員流失現象較為嚴重。隨著新農保的逐漸覆蓋,以前的人員素質已經很難適應城鄉發展的要求,普遍存在年齡過大、業務水平低下和計算機操作技能缺乏的現象,使得新農保的健康穩步發展得不到有效保障。(2)信息系統的建設較為緩慢,新農保作為我國的一項國策,需要在試點期間的操作實施辦法保持高度一致,而軟體系統也是如此。由於國家、省級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的滯後性,為了應付考核,前期各自主張,使得系統的建設很不統一,由此造成了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浪費。信息系統的分布建設導致大量資金和人力資源的浪費,也給之後工作的轉移和交接帶來麻煩。
2.3運行環境中存在較多阻礙(1)農民意識的薄弱,由於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傳統養老觀念的根深蒂固,認識水平較低,在缺乏完善的宣傳工作前提下,認識上的滯後性導致了行動上的滯後。(2)政府過大的財政壓力,新農保於2009年12月正式啟動,中央財政預撥款8135萬元,省、縣的配套資金為1.08億元。2010年中央財政轉移支付7.9億元,省、縣配套資金達到了2.18億元。省級預算覆蓋率由原來的26%迅速增長至60%,並已於2012年全面覆蓋。在此期間,隨著覆蓋面積的不斷擴大、參保率的不斷提升和領取養老金的人數不斷增多,相關配套資金的需求也在不斷地增長。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和為保障其他政策的落實,使得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財政壓力也隨之加大。(3)農村經濟基礎較為薄弱,2010年安徽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5285元,在全國中僅列第18位,與全國的5919元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於收入的限制,財產性收入和工資收入又存在不確定性,養老保障問題依舊突出,重要原因就在於經濟基礎的薄弱。
3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完善的建議及對策
3.1強化政府所擔當的責任養老保險制度是維持社會公平、公正的基礎要求。當社會經濟得到發展,國家不斷壯大之後,使得農民與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現如今,黨中央「十三五」規劃的提出,要求農業現代化取得明顯進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普遍提高,我國現行標准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使得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顯著提高。而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前,安徽的「十三五」規劃也需要緊跟中央的步伐。但是,目前安徽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在全國都處於中下遊行列。推動經濟發展,不僅要努力實現農民的增收,還要深度挖掘農村消費的潛力。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則會給農民帶來很多的後顧之憂,也限制了農村消費需求的增長。因此,主要從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認清農村養老保險建設的重大意義,轉變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觀念,從而改變做法。通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來提升養老保障水平,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共贏。
3.2提高政府補貼的水平《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對於政府在財政投入的方面卻沒有做明確的要求,《指導意見》規定國家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但對財政如何支持缺乏具體的規定,對中央、地方財政預算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導致新農保的投入過大。由於國情的原因,政府傳統的意識和照模板設計的考核機制,造成財政支出偏向於GDP發展的方向,故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投入依舊不足。作為一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需要發揮其主導地位,成為制度供給主體。而相關數據也表明,我國國情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只有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才能夠使其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首先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逐步地降低個人繳費比例,可以通過將農業抽取的大量利潤以保金的方式返還給農民,同時建立相關基金,縮小每個地區中的補貼差異。其次,對財政、金融、稅收體制進行改革,改變原有的模式,通過對財政收入的增加以達到對財政支出結構的改變,優先考慮各項民生問題。最後,增強預算編制,保障執行的透明度和力度,降低成本,以保證資金用到刀刃上。
3.3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管在當前國情下,農民所能夠接受的知識教育很有限,很多農民對新農保沒有很清楚的認識。因此,加強農民對參與新農保的積極性是當務之急,努力提高農民的自我保障意識,使他們能夠理解並支持,對我國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除此之外,更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管制度和基金的稽核制度,規范各部門的操作行為,並隨時披露相關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到公開透明。
4結語
作為我國的一個農業大省,安徽的城鄉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地區間的經濟水平差異巨大,隨之帶來的即是農民收入水平的不均衡。而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由於地方政府投入不均也逐漸成為一個多層次的體系。本文則是通過分析安徽省經濟社會的特點,並根據相關數據以及目前大背景下國家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得出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實施以及運行環境等各個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並通過加強政府擔當、完善和建立相關機制,以及提高政府的補貼水平來為該項保障制度出謀劃策,以達到縮小農村地區差異,進而縮小城鄉養老保障水平的差異。這是一個漫長而又復雜的過程,不僅僅需要政府的扶持、領導和推動,更需要每一位農民的努力。
H. 農民工參保率低原因
摘要:作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有利於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各種風險時,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勞動者三分之二的農民工卻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不但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的權益維護己成為近幾年我國社會上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領域存在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應分析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以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僱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徵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範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後,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乾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於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裡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反社會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於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於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願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於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於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於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於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並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乾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迴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於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願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於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於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裡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飢。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台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於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於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採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於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麼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僱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僱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針對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低—高」現象,除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外,還可以嘗試改革戶籍制度和採取「以土地換社保」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針對不同農民工群體,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最終完成向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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