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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職工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8-13 09:40:37

㈠ 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實行市、區縣分級收繳、逐步統一管理的保險制度。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鼓勵單位為工作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工作人員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五條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主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存儲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六條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單位負擔部分,按本單位上月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3%繳納;個人負擔部分,按工作人員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的變化,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第八條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財政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部分列入預算,部分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第九條養老保險費採取單位直接繳納或特約委託收款的結算方式,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辦理申報繳費手續。市屬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向區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對逾期未繳的單位,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由單位負擔。第十條新建、改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從批准之月起參加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工作人員,從起薪之月按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從接收安置之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按照先存後用的原則,單位應預繳一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第十二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建立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養老保險手冊》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依據,由單位填寫、保管,每年底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核對簽章。第十三條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月工資總額3%的比例劃轉記入部分。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利率計息。第十四條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金額與退休後的養老待遇逐步掛鉤。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並與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的年限合並計發退休養老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作為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年限。第三章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單位按月發放。第十六條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從批准離退休的次月起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直至去世。第十七條離退休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增發的生活補貼、按職務計發的生活費;按國家、省、市規定標准執行的各種物價福利補貼;離退休人員去世後的喪葬補助費。
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並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留足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後,結余部分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存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在市屬或本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費;跨市、區縣調動或調入(調出)機關事業單位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轉至調入單位所在社會保險機構。

㈡ 2021年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一檔應交多少錢

摘要 溫馨提示(淄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繳費咨詢熱線電話):

㈢ 在山東省淄博市53歲還可以交職工養老保險嗎

摘要 1.年齡在53歲的男性可以買社會保險的,男性工人可以繳費2年後到55歲法定年齡退休。但是還要補交13年的養老保險,才能拿到退休金

㈣ 淄博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繳費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高於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㈤ 淄博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適用於各類企業、各類勞動者的全方位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企業離退休職工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中的僱工、業主,城鎮戶口的個體勞動者。第三條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是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建立統一收繳比例、統一支付標准、統一管理運作。統一監督檢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五條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鼓勵企業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第六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養老保險費企業按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簡稱「繳費工資」)與離退休費之和的23%繳納,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按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企業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經營成本中列支。第七條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待遇低於原規定待遇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規定待遇的,其增加的幅度,從執行本辦法開始,第1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20%,第2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30%,第3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40%,第。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50%,滿4年後按實際繳費工資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第八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60%作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縣以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工資,由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第九條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逾期不繳者,按日加收未繳數額2 %。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基金。連續6個月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自動中止繳納處理,中止時間不作為計算退休養老待遇的年限。第十條企業主管部門應協助社會保險機構搞好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私營企業及個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部門協助收繳。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一條職工離休、退休、退職條件仍按原規定執行,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從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去世。第十二條離退休職工死亡或被判刑,企業應在下月報減養老待遇支付額,對隱瞞不報的,除追回多領的養老保險金外,並按多領數額的之倍處以罰款,同時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者的行政
責任。第十三條固定職工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企業未參加社會統籌的時間或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相應扣減職工的繳費年限。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有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月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計發;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0%計發;滿5年不滿10年的,按1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繳費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第十五條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國發(1978)104號、魯勞險字(1989)第084號和魯勞發(1992)578號文件規定按比例計發的離退休費和生活補貼不再發給;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其它各項生活物價補貼、補助及福利性補貼仍按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發給。第十六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不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繳費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月的生活費。第七條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待遇低於原規定待遇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規定待遇的,其增加的幅度,從執行本辦法開始,第1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20%,第2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30%,第3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40%,第。年不超過原規定待遇的50%,滿4年後按實際繳費工資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㈥ 山東淄博職工養老保險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依據山東省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淄博市調整2015年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計發待遇基數。其中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623元,上限為13116元,比2014年基數有所提高。
淄博市2015年依據省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計發相關待遇的基數。單位職工以2014年度工資收入作為2015年度繳費基數,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623元、上限為13116元;單位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2015年度單位繳費基數。2014年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383元、上限為11913元。
2、基本養老保險單位12%,個人8%
企業按職工全部繳費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中代扣找繳。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
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的單位20%,個人8%;單位為0.5%~2%,根據社會保險的性質,單位,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障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7%繳納,個人不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淄博市2020年退休金計算基數

法律分析:淄博市2020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計發基數按照下列標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為6573元。2020年度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濟費計發基數為6787元。2020年的退休職工,現在發的是臨時待遇,正式待遇什麼時候發放?按照公布的2020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6573元,10月底前為2020年度新增退休人員核算正式退休待遇,並給予補發。按照公布的2020年度淄博市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濟費計發基數6787元,其相關待遇已經能夠予以發放了。

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2020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的通知》

第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除菏澤之外的15市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為6573元。

第二條 省直管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為6893元。

第三條 2020年度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濟費計發基數為6787元。

㈧ 山東省淄博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6243退休後開多少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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