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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8-13 02:36:54

A. 雲南省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逐步解決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籌集困難,企業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正確反映和評估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在平等條件下開展競爭,以增強企業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根據建安企業生產周期長,實行成本計價、勞保基金按國家規定費率從基建項目投資中收取以及施工隊伍流動分散、建安企業退休職工多、負擔重等特點,按照《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轄區范圍內施工的建安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企業性質,均應參加全省建安企業勞保基金的社會統籌管理。第三條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視退休人數和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變化,適時調整勞保基金的收取費率。第四條凡中央、省投資(含部分省投資)的建設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項目)以及國外投資、中外合資的工程,建設單位均按照《雲南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綜合費用定額》(以下簡稱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標准,直接向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地州市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直接向項目所在地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建設單位必須在勞保基金繳納後才能領取建築許可證,批准開工報告。凡未繳納的單位銀行不予撥款、施工單位不得開工,未按此規定辦理而擅自開工的,一經查實,處以應繳勞保基金總額10-30%的罰款,並轉入基金,同時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後及時結算,多退少補。第五條收取的勞保基金,由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按照各地區各企業的退休人數,視收費情況,進行全省統一平衡調劑,通過開戶銀行按季劃撥企業或主管局、公司,並通知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凡已參加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應按統籌規定,及時如數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繳納統籌費用。逾期不繳的,社保機構有權通知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停撥勞保基金,並直接進行劃撥。
經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省外建安企業,所收取的勞保基金按費用定額規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務費後,返還給企業。第六條計提的勞保基金可列入計算產值,但不作為競爭費用項目,施工承包階段單列計算並按專用基金核算管理。勞保基金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轉入基金。勞保基金不計征稅費。第七條根據勞保基金的不同分類及用途,應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財經紀律,並接受財政、審計、工會及離退休職工的監督。按規定及時向上一級統籌管理機構和當地社保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第八條建安企業勞保基金社會統籌管理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縣(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及社保部門的領導下,由各級建委(建設局)組織實施。各級建委(建設局)可視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抽專人負責勞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務費從徵收的基金總額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門。勞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調整外,還應從總額中提取5%作風險積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門。第九條省建委可據此辦法與省勞動廳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備案後執行。第十條現已實行建安企業社會統籌的地區,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今後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B. 按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44號文規定,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建築安裝工程費

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年206號),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間接費」中,明確規定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即勞保統籌金)列入政府規定的必須繳納的費用即規費中,作為工程計價和向建設單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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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建築安裝工程的

工程施工間接費是施工單位在組織管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不能直接歸屬到某項工程的各項開支費用。
工程間接費由規費、企業管理費組成。
(一)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簡稱規費)。包括:
1.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是指按規定支付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的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
⑴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⑶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二)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
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工資:是指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2.辦公費:是指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離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及牌照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管理和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傢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勞動保險費:是指由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7.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8.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
9.財產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
10.財務費: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1.稅金: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2.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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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養老保險費屬於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費用項目中的

1、規費里的社會保障費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已上繳了,施工單位報預算時應該要報這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要包含在總造價之中,但是由於該費用已經由建設單位繳納,所以承包商結算時財務要扣除這部分費用。
2、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在項目費用組成中屬於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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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築工程的建安勞收取什麼時候改為養老保險的

一、勞動保險制度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一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規費的內容:(08新清單計價規范)
1、工程排污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1)養老保險費;(2)失業保險費;(3)醫療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8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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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包鋼建安公司哪一年給職工上的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G. 建安類企業社保基金可以抵本企業的個人養老保險嗎

企業社保不能抵個人社保的。
企業社保是根據工資額及規定費率計算繳納。
稅務部門也據此收繳和允許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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