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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0-12-06 23:50:43

『壹』 最新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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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限為最低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越長則內發放的越多容
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4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5
4.根據最新的改革放案,從2015年開始,每3年延長一年退休時間,至2030年止,將我國的男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女性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

『貳』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抄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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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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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一般都是地方性法規,建議你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咨詢,也可直接撥打當地社保咨詢電話12333咨詢。

『肆』 貴州省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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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里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系。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技術准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准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伍』 江西新余的養老保險條例

江西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贛府發[199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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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覆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管理服務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保障離退體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的法定保險。凡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體人員,均應納入實施范圍。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全省統一按下列比例籌集。
(一)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其繳費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在2001年調整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1%按月繳納;在2002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今後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的60%,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為其幫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按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後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隨著幫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個體工商戶戶主為幫工繳費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按照國發[1998]28號文件的規定,用3至5年的時間過渡到全省統一繳費比例。
(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征繳。企業和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對欠繳的基本養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六)破產、倒閉、拍賣的企業,資產出售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優先用於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劃撥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財政給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年檢制度,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執照年檢項目。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二)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全省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今後,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贛府發[1990]50號文件規定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與本辦法實施後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記帳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
(四)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照計利息。再就業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個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5年10月1 日以後參加工作,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的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辦法實施後離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退休,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齡。
按照此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4.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二)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職工,按本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2個半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後,未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職工,在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退休費由所在企業支付;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本辦法實施後,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並將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七)1995年10月1 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審定下達。
(九)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根據國家發[1998]28號文件精神,結合行業的實際研究制定,並逐步向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平衡、年度結算、調劑使用。
(二)全省按實際征繳基金的10%統一提取調劑金,其中,實際征繳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地市范圍內的調劑,7%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全省范圍內的調劑及支付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各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已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三)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實行全額上繳、全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與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余額上繳、缺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廳制定。
(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嚴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統一管理、集中決策、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設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一)省勞動廳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的實施。
(二)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等業務。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度、調劑和經費的下撥工作;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指導和基金調劑工作;市(含省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建立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極創造條件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三)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調劑金的上交情況逐級核撥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設立行業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管理與經辦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移交行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行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行業自行解決。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法規的實施,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七、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本辦法所稱職工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幫工。
(二)原已發布的有關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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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遷移手續你可以申請轉移社保或退保兩種處理方式.
(一)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後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如果拿出來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帳戶裡面的金額。但,大多數的錢都是進入統籌帳戶裡面,本來個人帳戶的錢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個人帳戶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取決於交納時間段和交納檔次等。

最後還是建議你謹慎退保,得不償失.

『陸』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1、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規定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用人單位應繳納社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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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江蘇省養老保險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第二章征繳管理詳細都在此網址里,太多了復制不過來,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幫到你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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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1992養老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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