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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最低保障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11 18:35:21

1. 農村養老保障與農村養老保險區別嗎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醫療之後的第三大社保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權益,創新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關鍵。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完善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嶄新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等內容。農保和社保屬於國家社保制度的兩種不同類型,主要區別在於針對的群體不一樣。農保主要針對農民,繳費少,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針對城鎮就業人員,繳費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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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有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嗎

一、 關於農村低保標准 .

(一)農村低保標准,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准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於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准,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於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製)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於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於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請前功盡棄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計算。 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本村勞動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3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 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戶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 4.原系本市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計算年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農業人口×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本地當年農村保標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等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家庭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確定 1.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見附件二)的有關條款執行。 2.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贍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徵求村民的意見後確定。 3. 夫妻離異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照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七)區縣人民政府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及發放 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農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下列人員批准其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 農村五保對象; 2. 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 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發放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 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給的定期定量救濟金低於本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准執行。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 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三)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一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人員可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行動不便的可由村委會代領,並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應當每年復審一次,必要事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 農村次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市內遷移的,由遷出地區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七),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想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對五保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提倡實行集中供養;本人不願意集中供養的,由村委會確定幫扶對象,實行包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1. 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 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相關工作; 3.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確保農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 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准確性。 6. 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區縣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工作。

(五)衛生部門要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真實性。

(六)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認為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開展工作。

(一)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意見的。 2.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又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3. 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揮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 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或者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對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3. 論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4.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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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村養老保險和低保

養老保險和低保沒有關系。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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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0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你知道多少

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關於農村養老問題突出,在河南焦作溫縣的露天庭審更是拋出了農村養老問題,讓人不得不深思。農村養老保險也漸漸受人們青睞,現在我們就來看看由這個話題來看看2017年農村養老保險的情況。

2017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你知道多少

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到了2017年已經成熟穩定,現在我就和大家來看看2017年農村養老保險。

1、了解養老保險的種類更有利於老人選擇,養老險一般是分為三個種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父母年紀大,怎麼買保險?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給父母老人買保險,一定要避開這些坑!

2、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

3、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4、我國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採用的模式,新農保與此保持基本一致,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適應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和城鎮化的發展趨勢。

最後要提醒大家,農村養老保險其實是很重要的一項社會保險,大家還需要按時繳費繳納,讓自己老有所依,有所保障。

7. 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6、在繳費年限上,建立約束機制,對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達60周歲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礎養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實行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專戶的辦法,同時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8、在激勵機制上,參保農民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一個百分點。
9、在經費保障機制上,建立了服務人群與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按參保對象每人每年3元的標准納入財政預算,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和經辦機構經費短缺問題。

8.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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