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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方案

發布時間:2020-12-06 22:05:02

❶ 農村養老保險定義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

2004-06-01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於"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渣簡轎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據國務院指示,在山東省煙台市牟平縣等地進行試點,並取得成功。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並在全國咐頃有條件的
地區逐步推廣。

《基本方案》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保險對象及繳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保險資金的籌集;交費標准、支付及變動;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理順關系,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如肆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實行個人帳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對其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基金以縣級機構為基本核算平衡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運營;保險對象達到規定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帳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

《基本方案》從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出發,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是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必須遵循的具有行政規章性質的文件,有較強的操作性。

稿件來源: 中國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監測中心

❷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和《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淮政發[2010]68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個人賬戶與基信蔽礎養老金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條凡具有本縣農村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 新農保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新農保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政策咨詢;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縣農保處」)負責參保人信息登記、保險費收繳、證卡辦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並對全縣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六條各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動員、調查摸底、組織參保和收繳保險費等工作。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配合縣農保處建立本鄉鎮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襪絕、情況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據鄉鎮的工作要求,負責本村農民參加新農保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縣財滑好州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新農保實際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經費預算,不得在農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經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八條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由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補貼30--60元,對選擇1--6繳費檔次的補貼30元,對選擇7檔的補貼40元,對選擇8檔的補貼50元,如果選擇更高檔次的補貼60元。
政府補貼資金在參保人按選擇的檔次繳費後,由縣財政部門於當年十二月底前足額劃撥至新農保基金專戶,縣農保處及時足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 重度殘疾人(持一、二級殘疾證人員)參加新農保,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繳保險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一)參保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
(二)參保人員當年度未足額繳納應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 新農保實施時按年齡段執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斷保人員可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
(一)實施新農保時已滿60周歲人員,不再繳費。
(二)實施新農保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最低繳費年限為60減去本辦法實行時的本人年齡,也可以按選定的繳費檔次向前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向前補繳可享受政府補貼。
(三)實施新農保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直到年滿60周歲。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參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由各行政村組織動員,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填寫《參保登記表》,縣農保處進行審核確認。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後,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家庭成員的戶籍、年齡、身份證號和參保繳費等詳細資料一並錄入參保人員信息庫。
第十六條 重度殘疾人員應持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組)簽注的意見,縣級殘聯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到所屬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辦理享受新農保繳費補貼手續。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組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范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並公示後,報縣農保處和鄉鎮備案。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政府需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計入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到齡人員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後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按政策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金分戶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九條 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新農保個人賬戶,並依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參保人個人賬戶的所有文字資料和電子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參保人有權向農保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的相關情況,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足額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
(二)男、女年滿60周歲;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現行標准為:每月60元。
月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縣農保處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含補繳費)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到達60周歲前一個月,本人提出申請,村(組)簽注意見,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縣農保處復核,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證》,辦理按月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期間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辦理,屆時養老金按其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的基數計發。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停止領取養老金。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從釋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養老金標准繼續領取,期間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 享受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每年均應參加農保經辦機構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農保經辦機構應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後予以補發。
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的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農保經辦機構支付養老金時,如發生基金缺口,由縣財政彌補。

第五章 相關保險關系的銜接、轉移和退保

第三十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政策出台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實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停止辦理。參加了老農保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參加新農保:
(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劃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原領取老農保養老金標准不變,再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並入新農保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用於調劑養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 農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和侵佔新農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農保基金直接投資、放貸、抵押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監察、審計部門要按職責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每年按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人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❸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以寧夏為例:

此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范圍是,2012年1月1日以來經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寧夏常住戶籍,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區不足0.5畝(含)、山區不足0.8畝(含),且被征地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


此外,籌資方式按征地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分三個年齡段,採取一次性分別繳納5年、10年、15年費用的辦法參保。

其中,政府承擔12%並計入統籌基金,其餘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並計入個人賬戶。不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的補貼標准一致。

(3)農村養老方案擴展閱讀

其他省份政策

為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有效開展,天水市於今年9月修訂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明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思路。《辦法》規定,對以後新徵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後征」的政策,以「誰用地,誰負責」為原則。

在儲備和出讓土地時,國土部門按土地所轄區域將土地承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在出讓收益和征地費用中足額提取,一次性劃入財政統籌基金專戶,以有效解除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權益。

❹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❺ 農村養老保險補助方案,詳細點兒.

截至目前為止,從法律依據上來講,僅此二○○九年九月一日《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一部規定,也比較詳細,一看就明白了。
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❻ 急!! 怎樣交農村養老保險

網上交農村養老保險的方法:

1、首先關注「某某社保中心」,進入專該社保中心公眾號。

2、有個「我的社保」選屬項,點擊一下,彈出選項。

3、然後點擊「社保繳費」,一般只在需要繳費的時間段,公眾號才會開通繳費功能。

4、公眾號開通繳費功能後,裡面我們會看到城鄉居民養老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事業人員繳費等等,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所述的類型,選擇繳納什麼樣的費用。

5、選擇好之後,就可以添加需要繳費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接下來選擇繳納養老保險的檔次,輸入需要繳納的金額,就可以用微信支付來繳納養老保險了。

❼ 國務院對鄉村醫生退休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第八條「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政策」規定: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於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具體操作細則如下:

一、凡三證齊全,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斷執業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決。

二,凡三證齊全,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決。

三,凡三證齊全,男60歲,女55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決。

四,凡三證齊全,並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鄉村醫生,可參加考取助理執業醫師證和執業醫師證書。

五,符合上述三項而死亡的鄉村醫生,國家給予2000元火化費予以安葬,並繼發10個月工資用於安撫。

六,凡三證齊全,而達不到退休年齡的男女鄉村醫生,國家給予考試轉公的制度,對於考核考試合格的轉為公辦醫生,工資待遇國家按排解決;

對於考核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國家執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順。考核考試標准不能降低,必須從嚴執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對人民生命和身體健康不負責任。

七,考試轉公須持國家承認的學歷參加,否則,鄉村醫生須再次學習,獲得學歷後,再考試轉公。

八,退休後和淘汰掉無鄉醫生的村鎮,國家執行大學生到農村工作制度,工資待遇由國家從優安排解決,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本辦法於2010起在全國執行,2015年結束,鄉村醫生被取締,國家執行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制度。

「三證齊全」是指鄉村醫生證,鄉村醫生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7)農村養老方案擴展閱讀

鄉村醫生,最初名字叫「赤腳醫生」,誕生於20世紀50年代。鄉村醫生前身——赤腳醫生是文革中期開始後出現的名詞,指一般未經正式醫療訓練、仍持農業戶口、一些情況下「半農半醫」的農村醫療人員。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特別是新一輪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鄉村醫生整體素質穩步提高,服務條件顯著改善,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斷提升。

但也要看到,鄉村醫生隊伍仍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薄弱環節,難以適應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❽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

什麼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於"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據國務院指示,在山東省煙台市牟平縣等地進行試點,並取得成功。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
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並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

《基本方案》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保險對象及繳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保險資金的籌集;交費標准、支付及變動;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理順關系,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實行個人帳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對其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基金以縣級機構為基本核算平衡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運營;保險對象達到規定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帳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

《基本方案》從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出發,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是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必須遵循的具有行政規章性質的文件,有較強的操作性。

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方針是什麼?

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工作基礎,今後一個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方針是:摸清底數,夯實基礎,理清思路,穩定隊伍,強化監督,規范管理,積極穩妥地將業已開展困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推向前進。在工作布局和推進方式上,採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因地制宜,即我國農村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也不大相同,各地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從實際出發,不能強求一致,不能齊頭並進,不下硬指標,不搞一刀切。

分類指導,即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目標。對於富裕地區和富裕群體,政府要加大行政推力,爭取做到廣覆蓋面、高參保率,建立較為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較富裕地區和小康群體,政府組織引導農民參保,積極擴大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中等富裕地區和溫飽群體,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逐步擴大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基本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欠富裕地區,在條件較好的鄉(鎮)和群體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貧困鄉村暫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貧困農民暫不參保。各地要從實際出發,規定分類指導的量化指標。凡是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做到適度發展。

突出重點,即通過抓好重點地區和重罩尺槐點群體,發揮其導向作用、示範作用和推動作用。
穩步推進,即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際,我國農村將普遍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重點是什麼?

當前實施的重點為:一是重點地區,即東部沿海地區、沿江沿邊開放地區、城鄉結合部、中西部經濟條件和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物友二是重點群體,即鄉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鄉鎮招聘幹部和村幹部及其他有穩定收入的從業人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目標是什麼?

以鄧小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為指導,以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為依據,以完善制度和規范操作為重點,以防範風險和加強基金監管為核心,堅持規范與改革,發展和穩定相結合的原則,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通過規范與改革,用2年左右的時間完善制度模式,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實現規范化管理和持續穩步、健康有序地發展;用3-5年的時間,使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達到農村適齡人口的30%,用20-30年的時間,即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在我國農村普遍建立起與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國家發展計劃中的地位如何?

國家在"七五"計劃中指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

國家在"八五"計劃中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現代化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推動企業改革、適應人口老齡化和促進計劃生育的一項重要措施。.....在農村採取積極引導的方針,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

國家"九五"計劃和二O一O年遠景目標中又重申:"九五"期間,要加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個人積累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初步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要求:"(三十三)...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農 村養老保險。"

❾ 錦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此次參保對象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助構成。年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農民可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自由選擇。年繳費標准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純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累計繳費低於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市、縣兩級政府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年滿16-59歲,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按每年每人30元標准補助。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眾結合各縣(市)實際規定繳費標准。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可以將個人繳納及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不包括政府補貼,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新農保開始時,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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