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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03 00:33:02

⑴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⑵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採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⑶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文件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一些地方將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四)養老金待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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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城鎮職工離退休後的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個體工商業戶的從業人員,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的中方職工,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城鎮職工),均應依照本條例實行養老保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的保險,每個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的義務。提倡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大連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全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隸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屬於非營利性單位,具體經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第五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大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
城鎮職工離退休後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與監督第六條大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並設立由勞動、財政、審計、計劃、銀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第七條設立大連市養老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企業代表、在職職工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第八條勞動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第九條勞動保險機構應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勞動保險機構有權對管轄區域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查詢。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據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第十條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本單位為其繳納各項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領取情況,查詢養老保險檔案,單位或勞動保險機構應為其提供方便。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實行全市統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挪用。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標准:單位按照國家統計口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由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計繳,由單位在職工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並按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因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可以視基金結算和職工收入情況,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繳納比例的意見,報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四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在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行政經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⑸ 什麼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是國家給予具有城鎮戶口但沒有工作、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一群體的一項福利待遇,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的越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⑹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全國各地區企業繳費率統一降至16%,職工個人承擔8%,個人繳的那8%劃入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臨時工和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台人員、外國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以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五條 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業務。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從一九九八年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百分之八。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三條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以後繼續繳納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五條 企業分立、合並、破產、撤銷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十六條 企業合並、兼並、轉讓的,其欠繳和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合並、兼並或者轉讓後的企業負責繳納。第十七條 企業因破產、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八條 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於停產期間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⑻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退休後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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