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斷交了,想自己補交,流程怎麼走
帶著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到社保局辦理即可。
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養老金領取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1)如何補交養老金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保險-網路
『貳』 補交養老保險怎麼計算滯納金
養老保險滯納金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來計算滯納金,即應繳滯納金=欠繳費用*萬分之五*欠繳天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如何補交養老金擴展閱讀:
第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機構,收集社會保險費責令支付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彌補差額,和天拖欠付款時,應當為後期收集罰款每天漏征稅款的支付;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滯納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騙、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被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以被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終止服務協議;對具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第88條任何人騙取社會保險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社會保險資金和實施不少於兩次的罰款而不是欺騙金額的五倍多。
『叄』 養老保險補交如何計算
如果允許你補繳(還不一定),有一個月算一個月,有一年算一年,大多地區按現行標准補繳。
『肆』 養老保險今天沒交上,怎麼補交
你這個當然可以補交的。現在規定社保累計繳納滿15年退休後就享受養老待遇,是累計不是連續了,而且你就斷了半年完全不影響你補交社保了,你放心絕對沒問題的,現在去交好了。
『伍』 養老保險斷檔如何補交
中斷的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二、補交養老保險有兩種方式:
一是個體補繳:由於個人原因造成的欠繳(如失業期間或兩個單位調轉等)。由個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養老保險公司個體處進行補繳。補繳標准以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比例為18%。
二是單位補繳:由於單位原因造成的遲繳或漏繳,需由單位進行補繳。按照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和比例為標准。
不允許企業職工存在雙重勞動關系,對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只記錄一次繳費,對與原企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但本人同時又在另一個企業就業的職工,必須在現就業發工資的企業繳費。
(5)如何補交養老金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
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陸』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具體問題分析如下:
1、下崗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如果因種種原因不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事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下崗再就業人員
下崗職工在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其中,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下崗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介所,在該職介所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的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金出現缺口的原因如下:
第一、現實原因就是,老齡化加劇。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老齡化的逼近,讓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增加。
第二、參保繳費標准難以提高,而退休人士的養老金標准也難以降低。
第三、養老金本身的增值問題。目前我們的市場在法制和法規方面有不是十分健全所以風險的防範成為最大的難題。
雖然養老金出現缺口,但是各方專家已經在積極想辦法應對,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完善養老制度體系,問題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