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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2-07-28 18:45:51

1. 農村養老保險是自願交還是強制性

法律分析:農村農民養老保險不是國家強制性的,是自願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 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保障原則。保障原則就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後,養老保險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後顧之憂。這樣,勞動者才能安心本職工作,有助於社會穩定。
(2)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因為養老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則主要是社會公平,一方面在代際撫養關繫上要公平,另一方面,養老保險要與經濟發展狀況和工資報酬相關聯等。效率原則指的是制度設計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兩個方面。即要實現用最小的經濟成本實現公認的養老保險目標,同時保持社會的安定,避免制度設計不當,引起社會的混亂。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就是要求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因素,又要體現不同人群之間的差別。當然,在不同的養老保險體系下,採用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如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基本上是以公平為主的「大鍋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體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更強調促進效率的提高,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
(3)養老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就是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應制定得適當,既不能太低,無法發揮其保障功能;又不能過高,在客觀上造成養懶漢的社會效應,浪費社會資源,乃至於超過經濟的承受能力,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反過來,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正常運行。
(4)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這一原則是商業保險的普遍原則,現在被許多國家引入到養老保險制度中。就是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比如要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5)可持續原則。就是國家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必須要保證在經濟上可延續。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像歐洲各國、美國、日本等,隨著人口老齡化,都面臨著社會保障危機,這種危機主要是社會保障包括社會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對財政的巨大壓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債務水平,這就向這些國家提出了財政政策、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可持續性問題。比如,美國政府把現在出生預期壽命為75歲的人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債務現值進行測算,需要把債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現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歐洲的這個數字可能會更大。因此,制定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立足長遠,持續穩定,避免因制度設計不合理而引起的養老保險的波動或中斷,降低養老保險運作中的風險,很好地解決勞動者的養老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3. 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新農保政策解讀(一)1、新農保、老農保如何「對接」?在新農保試點實施之前,我國一些地方也進行了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老農保」。談到新老農保對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15日做客中國政府網時介紹,現在老農保業務已基本停止,凡是搞了新農保的地區,直接把老農保轉化到新農保中。他舉例說,一位參加過老農保的農民,如果現已超過60歲,按照新農保的政策,只要他所在地區開始試點,那麼他就可直接享受政府發的每月55元錢的基礎養老金;同時,他過去領的老農保養老金會繼續發,不會沖銷,而且領取是終生的。即使將來55元錢又提高了,老農保的那部分錢仍然會加上去。如果該農民還沒到60歲,按照自願原則,可以繼續參加新農保。老農保有個人賬戶的,就把老農保的個人賬戶和新農保的個人賬戶合並,加在一起,最後到他60歲領取年齡後再統一計算。「總的原則就是參加了老農保的權益全都承認,全都在新農保上進行合並計算、疊加計算。」2、55元基礎養老金低不低?根據新農保目前的方案,最低標準的養老金為每月55元,全部由財政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支付。對於55元標準的制定依據,胡曉義解釋說,首先是考慮到農民制度性的養老保障過去基本上是「0」,從0到55元就是一個很大的跨越。55元一個月的現金收入,在很多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農村,對於一個老年人來講還是比較有用的。另一方面,這55元錢全部由政府財政支出,我國現在有超過1億的農村老人,一年僅中央財政的支出就將近700億元,必須考慮目前財政的承受能力。胡曉義同時強調,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不會一直停留在55元。3、為何強調「老人領取養老金,子女必須參保」?試點地區年滿60歲的農村老人每月領取55元養老金有一個前提,就是其子女必須參保繳費。對此,胡曉義表示,如果完全無條件地給予老年居民保障的話,以現在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最後很可能只有老年人或者臨近老年的那些人參保,而青壯年農民不太有主動性。養老保障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導大家參保,因此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讓這些老人的子女參保繳費並不是拿他們的錢給其父母發養老金。老人的養老金是政府已經發了的,他們參保繳費是給他們自己將來進行儲蓄,繳費時政府還會給不低於30元錢補貼。子女繳費的部分計入其自己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從一開始就是做實的,絕不會讓農民吃虧。一個青年農民,一年繳100元錢甚至300元錢,政府還會補貼這個青年農民,而他的父母每人一年就領660元,合起來要1300多元。此外,這樣的規定也是要把中華民族孝敬老人的文化傳統在制度安排中加以體現。4、新農保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何不同?胡曉義表示,首先是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其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的;而農村養老保險強調的是自願原則,是農民自願參加的,不搞強迫命令。第三,新農保政策中有一條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里沒有的,這個原則就是「有彈性」。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裡面,都是規定的繳費比例、規定的領取資格、規定的支付標准。而新農保里則體現出「彈性」,比如設計的繳費標准從100元到500元分五檔,農民可根據自己收入水平自主選擇,同時允許地方增設繳費標准,可以向上增設,也可以向下增設,這就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高低差異相對較大的實際情況。最後是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當然也有個人繳費。而新農保主要的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5、農民工該參加哪種養老保險?我國目前有近兩億外出務工農民,對於他們的參保選擇,胡曉義介紹說,農民到城市務工有多種情況,要具體分析。如果已經在比較成規模的企業里相對穩定地打工,那麼這些農民工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里對農民工怎麼參保、繳費、繳費比例以及將來的權益轉移和累計,會有具體的政策安排,相關政策將在今年內出台。如果農民工到城裡來了屬於靈活就業,比如做一些短工,或者給一些個人幫忙、打工獲得一些收入,那麼他就沒有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了,他可以參加新農保。胡曉義同時強調,一個農民工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他的社會保障權益會有清晰的和連續的記錄。即使他沒有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條件,要回到農村去並且又繼續參加新農保了,他在城鎮打工的這些權益仍然可以轉回到農村去。換言之,兩者可以銜接。此外,新農保和計劃生育家庭的扶助獎勵政策也是疊加的,不會因為農村老人領了基礎養老金就把原來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那筆錢沖銷。新農保和農村低保也是並行的制度,不會沖突。新農保政策解讀(二)新農保四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正式啟動,那麼,新農保是純粹的福利補貼嗎?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是虛還是實?地區差異如何解決?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一、新農保是純粹的福利補貼嗎?新農保制度是一項有普惠性的制度安排,那麼它可以看作是純粹的福利補貼嗎?對於這種疑問,胡曉義給以否定。據胡曉義介紹,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事實上,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於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根據規定,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為適應農村居民收入較低、差異大且不穩定的特點,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願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准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胡曉義說:「國務院還要求有條件的村集體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先富起來的那些個人,盡他們所能,為農民參加新農保提供資助、補助。」二、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是虛還是實?根據新農保制度安排,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有空賬,因此,有人擔心「新農保」個人賬戶也是空的。胡曉義說:「從設計上來講,思想是非常明確的,一開始就要把其做成實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有空賬,是因為我們過去沒有做積累,所以現在不得不實行這種代記贍養的方式,『新農保』沒有過去的歷史負擔,所以一開始就可以做實。」據介紹,新農保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參保人可以向經辦機構或代辦銀行查詢個人賬戶信息。三、繳費的地區差異如何解決?目前,我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差距較大,由於各地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有差別,這是否會加劇東、中、西部農民之間的差別?胡曉義坦承,東、中、西部地區由於財力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可能形成差別,但是他強調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本身是在力圖縮小這些差別。胡曉義說,正是考慮到中、西部地區相對財力比較弱,所以「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每月的55元錢,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是全額補助的,等於比對東部地區補助高出一倍。另外,各省在制定試點的實施方案的時候,都考慮對相對貧困一些的縣給以更多的補助。胡曉義表示:「這種補助也是有傾斜的,目的也是縮小區域性的差別。」四、如何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新農保如何與老農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銜接呢?據介紹,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准、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胡曉義說:「至於一些具體的政策銜接問題,比如說城鄉之間的銜接、跨省流動之間的銜接等等,將通過試點的實踐會逐一解決。」-----摘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9月9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針對社會關心的新農保制度問題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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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專適應;養老屬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6. 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構建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

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6)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擴展閱讀: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

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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