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省內養老保險轉移需要哪些手續
解讀1辦理要花多久?
45個工作日辦完
對於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有關負責人表示,轉移手續極大地方便了參保人,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解讀2資金如何轉移?
企業繳費轉走12%
《暫行辦法》明確,資金轉移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而統籌基金(即單位繳費)實行部分轉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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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怎麼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內保人員省內流動就業的容,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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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蘇 省內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鹽城有工作單位,由工作單位到勞動局開具接收函,你可憑此函去崑山辦理轉出手續,再憑轉出手續到鹽城接續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到勞動局開具接收函,同樣辦理。以上兩種情況的前提是,你必須在鹽城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否則無法轉入。
當然,轉入的僅僅是養老保險,其它保險不能轉入,只能到崑山一次性處理(領取失業金,退出醫保卡中的錢)。
附: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2005〕122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為規范我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與流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和轉入地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在最後一個轉入地辦理退休時,必須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並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二)戶籍在轉入地並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三、進城務工參保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異地重新就業的,應轉移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應同時將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軍隊或重新轉回地方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省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照本辦法辦理。
七、參保人員在轉入地退休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
八、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4. 江蘇省養老保險轉移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規定,參保人員省內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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