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最早實行繳納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在國企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當時由固定工和合同制雙軌運行,到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
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由單位在員工入職當天辦理社保登記按月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貳』 養老保險最早什麼時候開始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2)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電腦管理的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叄』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內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容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電腦管理的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肆』 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1986開始實行。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具體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6%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2、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伍』 山西省企業養老保險電腦化管理開始於哪一年
摘要 你好,從2006年1月1日起
『陸』 養老保險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本人向現檔案託管單位或原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參保申請,由現檔案託管單位或原所在單位報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辦理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補繳1993年1月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月單位和個人當期繳費(含利息),也可以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原始資料核實其在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後,由個人按同期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費(含利息)。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最早由個人從1999年1月起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繳。
曾在國有企業工作時間累計滿10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本人提出書面參保申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按現行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為: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歷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從辦理參保手續當月起向前補繳。其中,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補繳5年的養老保險費。按以上辦法補繳後按規定計算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並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可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並且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國家幹部、固定工、合同制一樣終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我縣已從2006年到2009年連續四年調整了養老金水平。從2006年的人均月養老金650元提高到現在的月養老金1063元,四年人均月增加103.25元,而已明確規定還要再連調兩年。養老待遇多少與實際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基數大小有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我們 國家的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實行的
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而且三種養老保險實行的時間也不相同,分別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
第一種: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在1950年開始的,一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後期恢復以後從1966年到1986年,1986年開始後一直在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延用到現在。
第二種: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是在1982年到1994年作為試點推廣,然後從1994年開始到1997年作為逐步發展。但是到了1998年到2008年之間發展時期,在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所以發展緩慢。
以至於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此類養老保險制度一直使用到現在。
第三種: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最初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是一樣的,在後期不斷改革中,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離開來。
直到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國務院又在1980年10月頒布了《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經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在1993年8月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針對該條例,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又做了大幅度的調整和修改,明顯的就是公務員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7)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電腦管理的擴展閱讀:
個人或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是一定的程度上強制繳納,並且和國家的自主扶持的方式相結合,為個人在老年期間,提供一份生活的保障。
養老保險的特點就是從年輕的時候開始繳納,然後一直到自己退休,退休後也有固定的生活來源保障,真正實現老有所養。還能減少子女撫養老人和孩子的雙重壓力,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捌』 養老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是從1951年開始建立的。
發展歷程如下:
1951年至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初建階段。
1966年至1976年,為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
1977年至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1993年之後,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實施創新改革階段。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