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養老保險現狀
老年人口隊伍的急劇增大將會造成社會保障養老財政支出負擔的加劇,不僅有可能使養老保險基金的供給陷入危機,也會因此增加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並進一步阻礙中國社會全面改革的進程。老齡化趨勢使中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正處在一個舊制度變革與新制度選擇的關鍵期。
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我國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❷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雙軌制,繳滿15年後,退休可以領取養老金,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❸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合理嗎
有比沒有好,另外活的久的就劃算,不然早死就不劃算。
❹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
❺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有哪些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台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5)中國養老金制度擴展閱讀
2017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
1、養老保險從縣市級、省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邁進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統籌到國家層級的形式。就國內而言,國內地區收支失衡和個人異地繳納社保的問題都可通過提高統籌層級得到緩解。
2、「統賬結合」模式更新
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統籌賬戶現收現付,是當前「統賬結合」模式的核心。由於諸多歷史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成為飽受各方爭議之處。
3、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出台
延遲退休可以有效延長繳費時間,延緩養老金領取時間,相應降低撫養比,是緩解養老保險兌付壓力的有效手段。
❻ 中國養老金制度 是哪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6)中國養老金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力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❼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
1、現復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於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於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裡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飢。
❽ 養老保險制度
自己看看吧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 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0% 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 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 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 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 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 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部分的收益;
(三)個人賬戶的利息。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情況;
(五)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下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具體營運工作: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三)核算用人單位與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有關的報表和賬目;
(四)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查詢,做好服務工作;
(五)應當辦理的其他養老保險事宜。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市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下級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市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的工會有權對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支付待遇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四)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五)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六)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規定,進行投資經營的;
(七)違反規定提取管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按照剋扣或者拖欠數額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挪用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生養老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計發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❾ 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
1、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2、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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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怎樣規定
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滿15年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還有關於轉移什麼的參考:
http://news.qq.com/a/20091229/001613.htm
國辦發布城鎮職工內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容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