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補交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收的滯納金
單位漏保的話,是要加收滯納金的。個人斷檔補繳,一般是不收滯納金的。
⑵ 養老保險補交需要交滯納金嗎
法律分析:補繳交養老保險需要繳納滯納金,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徵收的條件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時和足額是並列關系,只要符合一條就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⑶ 個人補繳養老保險交滯納金嗎
補繳養老金要交滯納金。
按照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
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部門審核後可進行補繳,在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單位工作的連續工齡經勞動部門認可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從2007年後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補繳或繼續繳費滿15年以上,可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經勞動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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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個人補交養老保險金,需要交滯納金嗎
養老保險停交以後重新選擇繳納個人是不需要交滯納金的。但是屬於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2.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4.用人單位按照法定規定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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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養老保險補繳有滯納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列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並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均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進行申報。
2.企業版申報個人補繳操作步驟:
(1)在企業版中「個人補繳申請」模塊錄入補繳明細。
(2)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和基數差補繳的,共有四類補繳原因,分別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稽核補繳、專項審計補繳、監察補繳,單位申報時需按照補繳原因進行選擇。
(3)錄入補繳明細前,用人單位注意核實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
(4)補繳錄入完畢後,在「補繳申請查詢(四險)」和「補繳申請查詢(醫療)」模塊分別導出補繳報盤文件。
(5)在導出補繳報盤文件的同時,四險應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醫療保險應列印《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3.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補繳信息全部成功時,社保系統生成補繳明細表,同時計算出滯納金。申報時如存在錯誤的記錄,則社保系統不能生成補繳明細,需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列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於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採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後申報補繳時,採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均可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後,須當日到財務崗繳費,如當日未到財務崗繳費的,須重新進行申報補繳、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報盤,並列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四)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可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卸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險種的繳費人員類別、正常參保險種等補繳參數。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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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個人補交養老保險的滯納金怎麼計算
這個真沒法計算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險種不一樣滯納金也不是很一樣
而且裡面除了滯納金還會有一些利息什麼的
這個只能是當地的社保機構的計算機給你計算
我有一個同事半年的滯納金大約兩千來塊錢吧,僅供參考!
去社保櫃台問一下就好了!
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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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個人補交養老保險需要交滯納金嗎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規定,以體現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的公平性。
按照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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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補交養老保險金要不要交滯納金
滯納金是要繳的,但樓主當時是對政策不清楚啊。怎麼可以說清戶就清戶,當然街道方面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應該對於參保人的知情項應予說明的,這完全是他們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對於目前樓主想繳保險,而且也成了既成的事實。樓主還是繳滯納金吧,除非不再續繳。但那樣會更吃虧,所以樓主將補繳的費用先補繳上,將保險還是放到勞動局進行託管吧,那裡會相對正規,而且對於政策也較為清楚。
另外,如補繳的費用不多,滯納金應不會很高,只是按千分之二/天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