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查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內容
《深圳經濟特復區社會養制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2. 深圳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深圳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執行廣東省的統一規定,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基本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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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查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內容
《深圳抄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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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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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養老版保險條例實施權細則》的規定,深圳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執行廣東省的統一規定,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基本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5. 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是什麼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63條,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5條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6. 深圳經濟特區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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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深圳戶在深圳交滿15年社保,領取的養老金是深圳的標准。領取養老金的標准和你在深圳的繳費年限有關,與你的戶口沒有關系。
7.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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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廢止。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20031224(頒布時間)20040101(實施時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3號(文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由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鑒於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頒布並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深常備[2003]19號(來源)地方性法規(類別)Y(採用標識)1(級別)
8. 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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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內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容27日深圳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63條,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5條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