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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時間

發布時間:2022-07-20 09:19:35

1. 雲南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什麼時候開始建立的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制定,開始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因此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應是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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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北省建立個人養老賬戶時間

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計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它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跨統籌范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終結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 包括三部分:
(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拓展資料】
(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
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按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基數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記賬比例全國統一為11%。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 5%左右,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逐漸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即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本段建立發展
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有關個人賬戶方面,《決定》提出:個人必須繳費,但是個人繳費要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開始時繳費額應不超過本人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從此,以個人繳費為主要特徵之一的企業基本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開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是我國首次提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通知》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並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這標志著我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該《決定》在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目標的基礎上,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做了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個人繳費比例提高速度 適當加快。應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足的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但企業繳費應隨著個人繳費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繼承。隨後,原勞動部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勞辦發[1997]116號),對同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有關個人賬戶政策進行了細化規定。
200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並附有《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該《方案》對個人賬戶提出了新的調整政策,如:從2001年起,企業繳納本企業所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全部進入統籌賬戶,不再劃撥到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盡行調劑;職工依法繳納基本養老費,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左右,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辦法基本不變。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關於社會保障的論述: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2004年9月,《我國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記載:2001年,我國政府開始進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內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實現部分基金積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辦法;改革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將基礎養老金水平與職工參保繳費年限更加緊密的聯系起來,職工參保繳費15年後每多繳費一年增發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在遼寧省進行試點的基礎上,2004年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在21世紀的前20年,國家將繼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進一步對個人賬戶制度進行了調整,如: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這是迄今為止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新規定,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算和轉移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之後參保則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另外,《辦法》還對農民工參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本段繳費比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此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 20%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最終要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斷調整。如:上海按照單位22%、個人8%的比例繳納,北京按照單位20%、個人8%的比例繳納。
本段存在問題
折疊制度問題
個人賬戶"空帳"運轉是當今急待解決的問題。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現收現付模式運行,在養老基金財務的管理上,實行的是混賬管理的辦法,即允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相互調劑使用,由於"中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不足、"老人"並沒有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政府也沒有承擔相應的轉製成本,大量動用中人和新人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當期養老費用,承擔過去幾十年離退休職工的養老負擔,使得本應為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變成了只具有記賬功能的"名義賬戶"、"實賬"變成了"空賬",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轉,嚴重影響到廣大參保人員繳費的積極性,特別是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時會造成嚴重的財務不可持續,從而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及其可持續發展。
折疊管理問題
1.內控制度管理鬆懈,造成個人賬戶基礎工作混亂。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核算中,由於內控制度執行力不強,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從而造成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信息記錄不準確,繳費了卻無個人賬戶、一人記多賬、賬戶記賬不及時、記錄不完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無法轉移等諸多問題,成為個人賬戶管理中的重大隱患。
2.計算機管理方式下計算機數據與會計賬面數據不符,造成個人賬戶賬目不清,不能真實反映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主要原因一是由於手工操作方式向計算機管理方式過渡時,人手不夠或是某種歷史原因手工數據輸入到電子計算機時出現差錯,沒有及時更正,二是由於日常計算機管理不善,不及時進行數據備份造成數據丟失,使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繳費台賬、個人賬戶三者缺乏連續性。
3.個人賬戶管理難度大,養老保險經辦員頻繁更換嚴重影響個人賬戶的維護管理。統籌經辦機構在個人賬戶中記錄的項目繁多,少則幾十條,多則上百條,難於管理,又由於各地保險經辦機構沒有統一的規范,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相互之間個人賬戶的正常轉移。並且由一名統籌人員記錄一位參保人員的一次繳費記錄很容易,但由多名記賬人員記錄成千上萬名參保人每月的繳費記錄,難度會大些。而幾萬名賬務管理員定時和不定時記錄所有參保人員的繳費記錄,且 相互轉移、跟蹤服務,一生都不出錯,難度可想而知。而由於客觀原因經辦人員頻繁更換更嚴重影響了個人賬戶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4.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就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與參保人員及時對賬。在養老保險運行過程中,統籌機構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與參保人員及時進行對賬,按時發放對賬單,使參保人員對本人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多少不能及時清楚的知道,個人賬戶的管理上是否會出現問題或是個人賬戶的賬目不對該 辦,使參保人員對於三四十年之後才能支取養老金的個人賬戶管理充滿憂慮。
折疊

3. 河北邢台市是哪一年建立的養老金個人帳戶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7

4. 大慶何時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個人養老賬戶早已開通。
國家早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就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了養老保險通常賬戶和個人賬戶。
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5. 個人養老金制度什麼時候實行-個人養老金制度幾月開始

個人養老金制度是國家最近剛剛提出來的一個政策,也是比較受關注的一個惠民政策,這個會大大便利人們的生活,也會讓很多的人受益,深受人們歡迎。根據目前消息顯示,個人養老金制度還沒有確定實施時間,具體還要等官方通知。
個人養老金制度什麼時候實行
具體時間尚未正式披露,預計將在不久的將來推出。
個人養老保險制度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賬戶是指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的社會保險機構。主要用於記錄和計算被保險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累計的變化。
個人養老金制度有望在近期出台,因為根據最新消息,相關部門已經發布了促進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相關制度即將出台,所以我們需要耐心等待。根據有關規定,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均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個人養老金怎麼領取
如果符合條件,您可以按月、分期或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定居國外或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情況的參保人員,在信息平台核實領取條件後,可按月、分期或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接收方式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領取時,個人養老金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轉入其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與者死亡後,其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情況分步實施,先選擇部分城市試行一年,然後逐步推廣。
哪些人可以建立個人養老金
據了解,個人養老金參保范圍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人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參保人員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保人員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養老金賬戶可以在商業銀行開立,也可以由其他合格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只能開立一個賬戶,用於支付養老金、徵收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保人可憑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風險。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應當關閉,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賬戶資金用於購買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款等符合條件的長期保值金融產品,參與者可自由選擇。

6. 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年份是哪一年

我國建立養老抄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最早從1995年1月1日建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開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社會統籌並從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個人繳費。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建立養老保險通常賬戶和個人賬戶,退出了兩套方案,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選擇試行,各地開始建立個人賬戶,但建立的時間不一,最早的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最晚的建立於1998年元月1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統一了各地養老保險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

7.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我市什麼時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

首先解釋下兩個概念:「統賬結合時間和「繳費年限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養老保險中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是指的是個人在200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繳納保險費用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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