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制度的定義
養老保險主要是為人們在年老的時候享受一定的退休金,能夠享受晚年生活
B. 養老保險是什麼
【摘要】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有為員工購買養老保險的義務,也知道養老保險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中的一種,那麼,到底什麼是養老保險呢?養老保險的完整定義是什麼?養老保險由幾部分組成?
在我國,由於長期以來由國家包攬的職工養老保險占統治地位,造成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之前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高達85%左右。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引入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財務機制,但是到2000年上半年,我國基本養老基金當期收不抵支數為13.3億元,全國有19個省當期收不抵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已經非常嚴重。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常識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19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C. 養老保險的基本定義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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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養老金是怎樣定義的
個人向國家支付保費,到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E. 養老保險定義是什麼
如這一年裡沒有給你交保險,公司也不是一定要給你交的,因為社保不是強調要給每位員工交的,只要有一定的比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