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我父母在1994年給我買了一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當時是一次性買了500元。這份保險還有效嗎
我父母在1994年給我買了一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當時是一次性買了500元。這份保險還有效的
Ⅱ 94年一次性交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為什麼現在給退了
你是一九四年一次性交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在給你退了你可以到社會養老保險去問一問具體什麼原因他為什麼給你退了呀要是給你退了你後你就沒有沒有事兒沒有法律退休前了你去問一問
Ⅲ 養老金手冊(94年一次性存300元)退休後如何領取。
摘要 你好
Ⅳ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94年一次性交費200多大領錢領多少
你說的是老農復保。制2009新農保政策出台後,各地關於老農保的處理辦法不一樣:
退付本息合計、並入新農村養老保險(現在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達到退休時間時開始發放養老待遇(結合多地政策來看每月也就2~4元)的地方都有,貴地具體如何處理,請在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或者持當時的材料、身份證去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咨詢
Ⅳ 我是94年繳的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繳了200元,現在還有用嗎
有用,我家親戚現在66歲了,她說現在領800多塊錢
Ⅵ 1994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交費政策
1994年農村還沒有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Ⅶ 1994年農民在民政局交的一次性養老保險還有交效嗎
摘要 只要能查詢到,就是有效的。親
Ⅷ 94年一次性交的500元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可享受什麼待遇
一次性交的500元鄉鎮農村養老保險,也要持續繳納,直到達到60周歲,才能領到極少的養老金。
Ⅸ 94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哪個文件計算請告訴下文件名謝謝!
文件號:京勞險發字〖1994〗477號文件
頒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試點的基礎上迅速在全市推開」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城鎮企業中普遍實行。現將該辦法和《關於實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發給你們,請組織企業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後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的辦法重新計算;先行試點企業中1994年1月1日後按試點辦法辦理離退休的人員,凡與本通知規定辦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辦法進行調整。
二、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全市城鎮企業均要建立職工個人收入台帳,認真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准確記載個人繳費情況。原未實行以個人工資總額計發退休費辦法的企業,應抓緊建立1990年以來職工個人收入台帳,經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報市勞動局批准後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三、在全市城鎮企業中實行基本養老金新的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於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職工利益的調整,各區、縣、局、總公司應予以高度重視,幫助企業做好基礎工作。按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辦理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由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勞動處負責。在執行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勞動局。
四、本通知下發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一: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勞動、工資、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證退休人員生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企業中具有城鎮戶口的職工。
第三條 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業職工繳費年限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第二部分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上述兩部分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合計低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可以補足其差額;高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今後將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封頂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條 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照職工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 1992年10月1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做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數。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北京市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做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六條 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辦法實行之月起,北京市《關於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82號)規定的困難補助及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給離退休人員增加10%離退休金的規定,停止執行,每人每月加發20元離退休金,其他各項補貼照發。
第八條 職工退休以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據上一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做調整。當年國家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各類補貼金額高於調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開支。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
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做為計發繳費性養老金的基數,是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適應各種所有制、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分配形式的規范化的養老金計發基數。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繳費工資,以本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加以指數化。其計算方法是:將職工每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市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即為當年指數,再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將平均指數乘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即為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職工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X1、X2、X3……X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繳費工資;
C1、C2、C3……C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N??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例)某職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參加工作,從1992年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開始繳費,並有90年至93年的工資記載。假定1990?1993年該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分別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會平均工資分別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按上列公式計算,該職工的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關於實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企業和參加北京市退休費用統籌的中央在京企業、軍隊在京企業中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
第二條 企業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暫行辦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不再改變原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但執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按《暫行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國家及北京市現行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新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相比較時不含各類補貼和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10%離、退休金。
第四條 企業職工退休時,以1990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五條 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中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的記載為依據(職工退休前一年的繳費工資暫以個人收入台帳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繳費工資(含當年發放的價格補貼),以企業記載的職工個人收入台帳為准。
第六條 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的職工,在國家工傷保險沒出台新政策之前,暫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領取退職費。
第八條 自1994年1月起,企業中達到退休年齡,本人繳費不滿十年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暫行辦法》實行之月起改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佔地農轉工人員,可按《暫行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第二部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計算出來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京勞辦發字(1993)451號文件規定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可補足其差額,高於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
第十條 符合養老條件的城鎮臨時工按《暫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待遇仍按京勞險發字(1988)55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應辦理退養的人員,暫不執行《暫行規定》仍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辦理退養。
第十二條 實行《暫行辦法》前已退休人員中,按京勞險字(1998)103號文件和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由企業負擔的金額暫不列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實行《暫行辦法》後,退休人員中仍按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繼續按文件規定由退休統籌基金與企業分別負擔。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金第一部分中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退休人員以4523元計算,以後以北京市統計局每年提供的數字為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Ⅹ 94年一次性交了養老保險,社保給了一張保險單,現在擔心社保不承認保險。怎麼樣解決這個事感謝幫忙
這種情況,建議出庫社保單上的單位,是當地人社局的,可以去人社局咨詢但。是保險公司,那麼要高度重視公司動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