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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養老保險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2-07-12 04:37:04

1.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1)歷年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2.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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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數額,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 凡跨地區流動的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出與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予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准(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轉移。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提後支。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准計提基金的各個基數以及應支付的離退休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該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弄虛作假,少數、不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4. 養老法律法規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5. 養老保險條例是從哪年開始實行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關於養老保險是我們非常關注的,因為我們只有關注相應的養老保險,才能夠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好,而同時正是人們關注養老保險條例,所以很多人都想知道養老保險條例究竟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實際上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養老保險的條例是從1986年的時候開始的。

綜上所述,我們那個明顯的製造養老保險條例是從1986年開始進行相關繳納的,而且在接下來的時間裡面,國家開始不斷地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從而出現了我們最早的職工養老保險的繳納,也正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國家走向了經濟的正軌。

6. 養老金法律規定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7. 養老保險 法規政策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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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務院政策法規國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不可以的,只能按年繳費,只是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但並不等於一次性繳清版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權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
……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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