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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前在家買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7-09 23:00:01

① 當了8年兵後在家務農,請問養老保險怎麼買

你好!2012年8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下發《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方便相關人員了解政策,特對《通知》有關內容做以下解讀:
1.實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覆蓋對象、計算辦法等,並重點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流程作出了規定,這有利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使軍人在軍隊服役期間的補助資金和養老保險關系能夠及時轉移接續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軍人的養老保險權益。
2.軍人退出現役時國家都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嗎?
答: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前提條件是軍人退出現役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此外,以下四類軍人退出現役按其他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國家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①軍人退出現役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②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③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實行退休金保障制度。④退出現役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額如何計算?
答: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軍人退出現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以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4.個人可以領取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嗎?
答:退役養老保險補助並不直接發給個人,而是轉移到地方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單位繳費部分記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記入個人賬戶。
5.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能增加退役軍人的養老待遇嗎?
答:假設一名男性正連職軍官,在軍校學習4年(屬供給制學員,假定4年期間下士月平均工資起點標准為1500元),任職後干齡10年(假定10年期間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其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額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其中的單位繳費部分即59040元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即39360元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到達60歲退休時,不考慮利息因素,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將比沒有實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6.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如何辦理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答:①接收安置單位向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戶名和賬號。
②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一並交給本人。
③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將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交給接收安置單位,由接收安置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7.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如何辦理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答:①由安置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關於請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聯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取開戶銀行、戶名和賬號,提供給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
②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報到通知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軍務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轉移憑證,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一並交給本人。
③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將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交給接收安置單位,由接收安置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8.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以及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如何辦理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答:①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於每年8月底前,給有關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關於請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將回執返回軍隊有關部門。
②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軍人退役命令或者復員命令,開具轉移憑證,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本人退役時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機一並交給本人。
③上述人員到城鎮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就業或者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單位或個人持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到就業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軍人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和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0.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如何計算?
答: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規定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首次安置地參保繳費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以及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戶籍所在地參保繳費年限。
11.對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能同時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嗎?
答: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關於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後聯字〔2002〕3號)規定,還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同樣不直接發給個人,而由安置地社保機構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標准:本人退出現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軍隊服役年限×0.3%×120個月。假設一軍官在軍隊服役15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則其個人賬戶將記入補貼5000×15×0.3%×120=27000元。

② 當兵期間的社保是自己補交還是由國家買

當兵期間的社保是由國家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版:軍人退出現役參加權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2)入伍前在家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③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入伍前在家買養老保險

五年軍齡視同社保繳費年限
根據從2012年7月開始執行的《軍人保險法》的規定,現在部隊也要給軍人繳納社會保險,並且在軍人退出現役後,轉移到你當地的社保部門,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參軍入伍之前要不要在家把保險買了

參軍入伍之前不需要再加購買保險,到部隊以後部隊會給你購買職工社保。

⑥ 1998入伍前的養老保險都有交嗎

服役期間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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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入伍前在家買養老保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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