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會養老保險欠費怎麼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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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講的利息實際上就是滯納金的意思.按照他們針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可以得到答案: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本年記賬利率×1/12,這其中∑就是2008年個人賬戶應交的基數.
還是舉和例子來說明:您在06年購買了社保,一直正常繳費到08年3月,08年4月份您離開公司,公司也就不承擔為您交納20%社保的責任,在此期間您自己也一直沒有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到08年11月份您突然想起要交納費用,此時您的身份已是"靈活就業人員",到銀行或者社區續交時,他們就按照上面公式,除正常要交的費用外,再補交"利息".4月到11月中間共空7個月的"利息",假設每月應交100元,那麼7個月下來的記賬額就是700元,按利率3.21%算,利息=100X[700X(12-7+1)]X3.21%X1/12=749元.也就是說:從08年4月未交到08年11月,您如果要想續保,按假定100元一月算,續交費用是700元,利息是749元,總計是1449元(和國家規定的滯納金費用收取標准:千分之二每日復利差不多).
② 補交養老保險繳費產生利息由誰來承擔
補交養老保險產生的利息如果是因為單位沒有及時繳納而產生的補交就有單位來補償
③ 現在法律規定中,可以申請法院保全,劃扣債務人的養老保險金嗎
根據法律規定,人來民法院對自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保險賠款尚未支付的,可以申請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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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關於養老保險的問題,單位應交的部分要員工墊資合法嗎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交局部要員工墊支合法嗎?肯定是不合法的啊。固然都是養老保險,但是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的性質是完整不同的,依照社保法的規則,養老保險是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承當,總的繳費比例為24%,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6%,計入統籌賬戶;職工個人繳費8%,計入個人賬戶。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分為單位繳費局部和員工個人繳費局部,單位繳費局部是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局部是計入個人賬戶,這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繳費賬戶,是兩個不同的繳費主體,也是各自承當的義務和義務不同的兩個方面。不論是在哪種情形下,單位繳費局部都是不能讓員工來墊支的,假如這樣操作就屬於違法,員工能夠向當地社保部門停止告發或是投訴。
⑤ 單位職工自己墊付的養老保險能根單位要利息嗎怎麼算
為什麼要墊付,有單位的話,一般就是單位給你交養老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是有規定的,這個要跟你所屬的單位協商。如果是單位讓墊付,那有憑有據的話可以追要利息。
⑥ 補繳養老保險利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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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養老保險費是必須繳納利息的,因為這個錢如果不是補繳,而是按期繳納的話,社保中心會將錢投資出去,能得到收益的。所以要收利息。而且這利息收得非常高。
利息和滯納金有區別的,滯納金一般是單位受處罰後需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超過規定時間就要加收滯納金。
⑦ 養老保險的錢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欠債人的養老金,同樣是欠債人的收入和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凍結和扣劃,但必須給欠債人留一部分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⑧ 社會管理法是怎樣規定替單位墊付的養老保險能追繳回來本金和利息嗎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返還你墊付的養老保險金。
⑨ 以經退休,起訴單位返還墊付統籌養老保險,本應按民事訴訟,可法院按勞動爭議,不規法院審理
是的,需要先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 和 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和 勞動合同關系(糾紛)。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