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一、江蘇省社保繳費比例: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2、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9%,個人繳費比例為2%;3、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比例為0.3%;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根據行業標准繳納(0.08%-0.76%),個人不繳納。二、最新公布江蘇省基本醫保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1933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368元/月。江蘇省基本醫保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按4250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按21821元執行。自2021年起江蘇省執行全省統一公布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公布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參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執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合的繳費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❷ 江蘇的養老保險交十五年後,每個月能拿多少錢
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所在省份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關,越高,則領的越多。同時還要加上個人工作的平均工資額,再除以繳費年數。
個人賬戶則是一直以來自己的養老金賬戶余額,退休時對應應該發放的月數。
所以,和你的工資水平有較大關系。
養老金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所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乘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乘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所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以後至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或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對應的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6年起,按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所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所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乘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乘1.3%;
4、調節金=70元乘計算比例(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❸ 江蘇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法律依據:《江蘇2021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二、調整具體方案
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❹ 江蘇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日,江蘇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聯合出台了《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其中明確了可補繳的11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為按當地規定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社會統籌費。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4、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
6、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8、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9、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戶,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10、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11、附加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繳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❺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❻ 江蘇省養老金計算方法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