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工養老保險人去世了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分兩種情況分析:1、一種是參保人沒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就去世了,尚未退休就已經身故的,社保並沒有相應的賠償。只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2、另一種則是剛領幾個月,或者還沒領完養老金就去世的情況;還有參保人移居國外停止參保的情況。退休後身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的余額(減去過去已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可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不管是不是自己交的全部費用,(個人交的也是有單位部分的,單位部分的進社保統籌),退保只退個人賬戶中的繳費部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❷ 退休職工死亡後社保余額咋領
退休職工死亡後社保余額的處理辦法如下:
1、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
2、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3、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法律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也就是說,如果企業退休人員去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有餘額,還可以依法繼承。像那些剛退休沒有幾年的退休人員去世,都可以依法繼承余額裡面的錢。
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1、死者的死亡通知書;
2、火化證;
3、死者的退休證、社保卡、身份證;
4、死者親屬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戶口本。
提前知曉喪葬費和憮恤補助金注意事項;
1、退休人員去世後,盡快到社保局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如果繼續領取養老金,屬於騙保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僅要追回養老金而且還要受到處罰;
2、裝備好材料,到社會局申請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❸ 職工死亡後社保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的處理
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只存在個人受益,不存在個人受損。「個人賬戶基金因故沒有領完,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基金領完了,統籌基金還會繼續發放,直到終生。這個繳費不但有本人的權利保障,而且還有統籌的福利。所以這個制度不存在個人繳費後會受損的問題,只存在受益。並且這個待遇每年還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調整,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領不完的養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種誤解,個人繳納的部分如果沒有領完是要返還的。據介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共分為三種情況:1.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2.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所以說,個人繳納部分並不會被「充公」。
❹ 人死了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嗎
人死了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
在退休之前死了可以把養老保險裡面的錢取出來,但是只能取出個人繳納的那一部分,需要提供死亡證明及別的相關資料,比如戶口本,死者直系親屬的身份證等。如果是在退休之後死了,養老保險會因此失效,不能取出來,不過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中國的養老保險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 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別的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企業補充。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其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3、個人儲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中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
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❺ 職工死亡養老保險怎麼退
法律分析: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是可以退保的,需提供以下證件:1、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原件和復印件;2、參保單位或個人填寫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或退還申請表;3、參保單位出具養老保險參保證明;4、死者所在社區出具的死亡及繼承證明需社區所在派出所核實情況後蓋章;5、死者及繼承人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 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後次月開始可以由社保中心發放退休工資,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❻ 在職人員死亡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時,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尚有餘額的,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數額為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全部余額。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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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參保人員去世養老保險費是否需要退還
參保人員去世養老保險費要退還給繼承人。參保繳費人員死亡後,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後,可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❽ 在職職工死亡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處理
在職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分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在職職工一旦死亡,統籌賬戶的錢就不歸個人所有了,供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了,但個人賬戶的錢歸個人,或者有家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