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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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國養老金制度
法律分析: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叄』 中國當前的養老保險體系如何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3)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肆』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採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伍』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從1995年提出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1997年明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用於支付職工退休時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基本養老統籌基金用於均衡用人單位的負擔,實行現收現付,體現社會互助共濟;另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用於負擔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體現個人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陸』 中國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國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從養老金制度來說,雖然同屬於典型的投保資助模式,但從具體的方案設計來看,其相互間的關系及側重點又有不同,一般說來,基本養老金較高的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通常不發達,而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促進了私營企業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基本養老金僅以滿足人們最低生活需求為目標的那些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就很發達,一般都是強制性的,而且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也較發達,總體體現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較為全面均衡。
養老金的來源:
1、養老保險基金對於債券的投資從養老基金誕生的那一刻起,債券就是其偏愛的一種投資工具,養老基金的長期負債和對投資安全性的要求決定了長期債券必須是投資組合中的成員,由於養老基金的主要支出是在未來的一段很長的時間里,這樣的長期負債決定了養老基金需要將長期債券作為主要的投資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說,養老基金是理想的長線投資者;
2、養老保險基金對於股票的投資雖然從理論上說,通過構造養老基金的最佳債券投資組台是可能的,但在實際的操作中,要尋找完善的匹配是一什非常困難的事情。
如今在很多的養老基金的投資組合中,股票都佔有一個小小的份額,它的吸引力主要來自於投資股票的高收益率,由於養老基金的負債是極為長期的,主要的支出發生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里,這使得它更適合於長線資產的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柒』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法律分析: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法律依據: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