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誰有《中江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謝謝
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建立健全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以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全縣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凡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從制度實施的當年起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下列農村居民人員不屬於本細則實施對象。
1.在校學生、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
3.已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從業、並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省、縣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予以繳費補貼,基本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選擇3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在享受基本補貼30元外每檔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補貼;
2.對1、2級殘疾人,政府全額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對3、4級殘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三)集體補助。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村(組)集體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計劃生育對象、農村軍烈屬、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傾斜。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應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其間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補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參保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往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起2年內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仍按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超過2年再行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其按年繳費年限和補繳費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計息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員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繳費後,其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四)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身份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其新農保個人賬戶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遷移到本縣以外,已不具備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轉入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其個人賬戶暫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賬戶中的儲存額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七)參保人員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與繳費檔次相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額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並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二)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繳費的;
2.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遷移到本縣以外、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三)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後被無罪釋放,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四)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一次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驗證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驗證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將驗證情況匯總報(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並上報(上傳)縣社保經辦機構,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及調整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計發標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所得的金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七、基金監督管理
(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分別開設「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預留2個月用款在基金支出專戶留作周轉金,按月將上月基金支出額及時劃撥到「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專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佔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社保經辦機構會同鄉鎮、村委會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圍內對本村上一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參保辦理程序
(一)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協理員在收齊本村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相關資料連同電子文檔,一並於當月20日前統一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資格審查。縣級有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在戶口簿、身份證、傷殘等級證等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新辦或補辦相關證件。
(二)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造具參保人員花名冊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參保人員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數據即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
(三)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根據各村上報的參(續)保的各種資料,按年對每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計算確認後,製作出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交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標准花名冊》督促參保人員按時將應繳保險費存入經辦的金融機構。
(四)參保人員應繳保險費實行經辦金融機構代扣,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名冊,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為單位向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交村發給參保人員。
(五)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參(續)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已參保農村居民的變更資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已開具的新農保費專用收據,准確及時上報到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回收。
(六)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注銷、轉移手續,村在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後,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審核並於當月25日前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通知單》,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每月15日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後應於當月20日前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獲得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按月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發《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和新農保關系注銷登記手續。
(九)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清算(退)和新農保養老金注銷登記手續。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全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下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並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且未作退費處理的人員,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由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規定將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期間,若土地被依法徵用並按照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辦發〔2010〕72號)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再行貫徹執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與之有抵觸和不一致的,將調整本實施細則內容。
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 7月 1日起執行。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縣社保局咨詢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萬事如意!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② 四川新農村養老保險廣安試點
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籌資和待遇標准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基本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補貼總量按地方補貼的50%安排,省對各試點地區根據其財力水平,分檔次給予補助。其餘部分由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5元,資金分擔比例與基本繳費補貼分擔比例相同。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部分或全部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
四、建立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按照國家規定,我省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並對於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資金的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並自行負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領取完畢的,由當地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七、待遇調整
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九、基金監督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全省要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的總體規劃和技術構架下,建立統一、規范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的基礎上,理順新農保的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經辦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和經辦工作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建立相應資料檔案,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以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
此前已經開展新農保初步探索的地區,要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進行調整,特別是制度模式、籌資方式、經辦管理、計發辦法要與國務院《指導意見》相關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組織試點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薦的國家試點縣(市、區)名單的基礎上,審核試點條件後上報國務院審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試點縣(市、區)的指導力度,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要求,盡快制定試點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報市(州)政府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試點工作的政策協調和組織領導。各市(州)及試點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盡快就試點工作做出具體安排,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
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③ 四川南充市嘉陵區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政策: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范圍包括: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時,可按轉移銜接時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
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縣(市、區)政府代其繳納不低於最低標准(100元/年/人)的養老保險費。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3)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其他政策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達到15年且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的,政府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標准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的,政府補貼標准分別為每人每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繳費標准為1000元及以上的,政府補貼標准均為每人每年70元。
④ 四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有哪些區域
在全國各地均有試點區。
交15年,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
達到退休年齡的回,答可以申請一次性交清,然後次月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
身為農村,可以在試點區參保農村養老保險,其交納是根據當地農民去年的純收入為基數,再按一定比例交納即可,交得多,對應將來就可以領得越多。
比如去年純收入為8000元,那麼交納金額為8000*10%=800元。
同時,國家也規定了退休領取,退休年齡為:60歲。按月領取。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⑤ 安慶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⑥ 四川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到底四川那些城市已經在執行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7)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開展原因:
人類「老有所養」的問題,歷來是世界各國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
在我國,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十分重視解決民眾的養老保障問題,通過長期的艱苦努力,養老保障工作取得輝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鎮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各類人員的養老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而在農村,雖然農民的養老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廣大農民的養老後顧之憂仍非常突出。
目前,農民的養老問題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為主,仍然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辦法。但是,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步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深入貫徹。
「4.2.1」家庭人口結構將普遍出現,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能力越來越弱。根據世界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解決養老問題將來主要靠社會保險。我國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在農村探索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老農保)。
⑧ 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手續
在當地農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村辦公室駐點)申請,其手續包括身份證,戶口簿,保費等即可。
身為農村,可以在試點區參保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其交納是根據當地農民去年的純收入為基數,分5個檔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則上是交得多,對應將來就可以領得越多。
其交納和領取均會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至少需要交納15年,對交納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補交;
同時,國家也規定了退休領取,退休年齡統一為:60歲,按月領取至終身。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⑨ 江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國務院關來於開展新型農自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新農保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方針確定,試點縣(市、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⑩ 四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500元檔次 每月可領多少,社保網,保險網
社保就是
社保局保險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和社保是互補的
一個是醫療
1個是
養老
農村醫療保險
看名字都知道是
醫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