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充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區別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常常也被叫企業年金,但是其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僅包括企業年金,還包括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企業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體現在兩項養老保障的功能和性質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項養老保障的政策和水平相互銜接、密不可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國家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參加,資金由國家、企業與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不足部分國家承擔最後支付責任;企業年金則採用自願原則,國家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和市場化運作方式。與基本養老保險比較,企業年金的資金籌措和運營具有自己的特點,一般不採取基本養老保險普遍實行的"現收現付"制,而採取基金積累方式,需要進行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的專業化的市場化投資。企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企業,企業和職工承擔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產生的所有風險,國家和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不直接干預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和基金運營【拓展資料】。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是投保個人自願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簽定的一種養老保障合同。它是投保個人的一種風險防範行為和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的有機銜接,也是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有益補充。在市場化投資問題上,企業年金與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商業養老保險是按照大數法則,採用死亡率等指標進行科學精算,以此為基礎收取費用和支付待遇,按照完全的商業方式進行運作和投資,並獲得經營收益,不承擔強制性的社會義務。與商業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年金可以享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對投資范圍等方面的監管約束也更強一些。
2. 補充養老保險交多少合適
法律分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 養老補充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4. 國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
首先,對於國家:
(1)國家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員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有利於人民安居樂業,有利於社會穩定進步。
(2)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後,外資和外企的大量進入使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許多有實力的中國企業也將「走出去」,中國企業將面對的是更加嚴峻的挑戰,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這樣一種國際通行制度的建立,無疑將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標准接軌,從而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我國企業改革發展要在遵照自身發展規律、量力而行的同時,大量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經驗,發揮這一制度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力面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的經營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
(3)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當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繳費人員變化不大,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必然導致支付危機。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其次,對於企業:
(1)增強企業競爭力,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己經演變成為企業人力資本的競爭、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該險制度將企業利益同職工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職工實際利益和預期利益相統一,已成為企業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吸引和挽留高素質人才的有效的激勵機制,既可以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競爭力,又可以增強職工歸屬感、提高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2)增強企業凝聚力,它能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從而將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更緊密的結合起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完善並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後顧之憂,更好的穩定員工隊伍。
再次,對於個人: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部分組成,即每個人除個人繳費外,企業也會相應的為員工匹配繳費金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彌補未來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後的養老生活水平。
(2)保障「養老錢」安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信託方式運作,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資產只能用於支付受益人養老所用。並不因公司管理層變更或者企業破產等而改變其支付目的,這也是其有別於普通商業保險的一大優點。
(4)從投資角度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均為各大一流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其專業能力是市場充分肯定的,其取得的投資效益也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所無法比擬的。作為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涉及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范圍,還是其專業技能以及通過規模經濟效應大大降低投資風險的能力,都是個人投資難以企及的。有利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取得穩健收益。
5. 補充養老保險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普及但待遇水平不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從國外發展經驗看,補充養老保險能有效提升全社會的養老保障水平。我國自1991年開始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以來,受多種因素影響,補充養老保險尚未成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怎麼領取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有了基本養老保險之後,根據企業的自身經濟實力,又為職工建立的一種附加的保險。一般在職工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紀的時候,可以從養老金賬戶一次性領取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 養老保險補充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