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肅 2009年以前被征地農民怎樣參加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城鎮居民戶口本原件;《檔案委託管理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比例及金額:
1.繳費基數:個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2.繳納比例:按照當年相關規定執行;
3.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四、繳費方式及時限:持《檔案委託管理卡》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以現金方式繳納。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全年養老保險金,並於每年6月20日前辦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遲不得超過12月20日。繳費時間是當年基數出來後每月1—20日。
Ⅱ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後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征地的,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屬市(州)、縣(市、區)所屬項目,由市(州)政府負責,採取市(州)、縣(市、區)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納入征地總費用及項目概算,具體承擔比例和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承擔70%,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30%,市(州)、縣(市、區)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其他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項目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 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徵收土地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一條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願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後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第十四條 征地時,由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國家、省、市(州)、縣(市、區)項目的隸屬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國土資源和農牧部門負責對征地涉及的參保人數、個人繳費標准、征地面積、費用籌集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經辦和出具審核意見。農牧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審核後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會同國土資源和農牧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准,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額。其中,屬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當地政府提供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繳費的書面意見後,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負責向被征地農民個人出具收款憑證。屬政府承擔部分,按照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並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所繳資金存入專設的財政專戶,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財政專戶用於儲存政府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用於支付到達待遇享受年齡人員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管理、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按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印發的《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甘政發〔2009〕41號)同時廢止。已按《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征地且仍在建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Ⅲ (甘肅)拆遷後什麼時候買養老保險
四季青村由於前幾年征地項目流失,導致社保資金未落實。待有項目落地,社保資金到位,區社保局即可辦理你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另據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辦理的標準是按照征地當年的全省社平工資進行測算的,並不是按照資金到位辦理年限的全省社平工資進行測算的,所以不存在「差價」問題。
Ⅳ 甘肅省征地養老保險繳費計算
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
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餘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4)甘肅拆遷戶農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介紹
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
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般條款如下。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
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
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辦理程序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Ⅳ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
原則上,徵收土地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一條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願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
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後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5)甘肅拆遷戶農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甘肅寧夏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上的制度探索
甘肅:被征地農民養老分類參保
7月22日,記者從甘肅省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落實情況匯報會獲悉,該省對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情況解決養老問題,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後,可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甘肅省規定,將年滿16周歲、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銜接。在保險費用籌集方式上,甘肅省採取政府和個人雙方籌資的原則,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付清保費。
甘肅省還將被征地農民基本保障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適當銜接,一方面促進被征地農民身份轉換,另一方面在設計被征地農民基本保障制度時,考慮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社會保險適當銜接。
截至2013年底,甘肅省已有14萬人參保,1.5萬名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寧夏:被征地農民自選養老保險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出台《關於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全區近22.3萬名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今後新增被征地農民也將按照《意見》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意見》規定,具有寧夏戶籍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徵收,或人均耕地川區在0.5畝以下、山區在0.8畝以下,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可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961元的60%為基數,按20%費率繳費測算,其中政府承擔12%,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8%。被征地農民參加兩種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標准一致。
據了解,此次解決自治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大約需要112.37億元,其中政府承擔67.42億元,被征地農民承擔44.95億元。
Ⅵ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一般來說,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許多人會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農村社保哪個劃算?實際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在投保原則上是不一樣的,所以不存在可比性。簡單來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以農民失地為投保原則,而農村社保則以年齡、工作等為投保原則。兩個養老保險在保險金的領取上也有差異。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險金領取公式:
(一)達到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待遇支付標准分為:
1、個人未繳費的,80元/人、月;
2、個人繳費3600元的,120元/人、月;
3、個人繳費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由政府從本辦法實行起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
被征地農民達到上述領取年齡時,由本人憑身份證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勞動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統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手續。
農村社保養老保險金領取公式: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地方是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甘肅拆遷戶農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拆遷戶,可以理解為土地被國家徵用了嗎?如果是的話,辦理社保是有一定的優惠的呢土地按相關規定被徵用,在相關部門確定征地農轉非人數後經被征地的村、組集體組織召開社員大會議定後報相關部門確認後,本人可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到被
Ⅷ 甘肅省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甘肅省農村新型養老保險辦理方法如下:
1、攜帶下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回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
1身份證原答件以及復印件
2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3兩張小二寸或者一寸照片(各地不相同,一般以一寸居多)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2、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選擇參保繳費檔次。
3、參保人繳納保費要每年定期存入「新農保聯名卡(折)」,由信用社代扣繳費。
4、接到領取通知書後,參保人還要攜帶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委會申請。
5、到指定行開立存摺(卡),符合待遇發放條件之後便可享受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