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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日照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

發布時間:2022-07-06 18:59:14

❶ 日照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可不交到時能退休

不可以,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可以辦理領取手續,內但是並未規容定繳滿十五年到退休年齡辦理領取手續,概念是不一樣的,繳費十五年,只是達到退休的最低條件,並不是繳費滿十五年就不繳費了,繳費達到十五年,不到退休年齡的,依然需要繼續繳費,直到退休年齡為止。
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是什麼概念?比如說,某人45歲參保,到60周歲剛好繳費滿十五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某人46周歲參保,到60周歲只能繳滿十四年,就不能辦理退休,這個就是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可以辦理退休的定義 。

❷ 2015年山東省對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有何新政策

關於2015年山東省企業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魯人社發〔2015〕27號
各市人民政 府,各養老金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7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見附件1)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 模範(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平均水平。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 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❸ 日照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日照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文 號:日政發[2006]51號

發布日期:2006-12-1

執行日期:2006-12-1

各區縣人民政府,日照經濟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現將《日照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抓好落實。市勞動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實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精神,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總體目標。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兼顧當前和長遠,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進一步完善適合我市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任務。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市級統籌制度,加快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加強管理服務,全面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

各級政府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明確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辦法,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殊工種、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三、養老保險要應保盡保、應繳盡繳

我市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僱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做到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應繳盡繳,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07年1月1日起,此類人員繳費比例統一為20%,繳費基數按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納。

各級政府要將企業養老保險征繳和養老保險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配套聯動,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擴面征繳激勵機制,切實落實市制定的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獎勵制度,依法將城鎮各類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不斷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制訂的實施方案執行。

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繳費公示制度,增加繳費透明度,防止因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影響職工待遇問題的發生。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

(二)省政府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對於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要逐步沖減,5年後取消過渡性調節金。

為使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具體比例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確定的標准執行。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均以2005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

(三)本意見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對於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在上述設定的5年過渡期內,仍可按照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四)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退休時,其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不作為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於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前退休人員和因病退休人員,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執行扣減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仍應執行原來的規定。

(五)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和辦法。

八、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

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規范完善市級統籌。要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企業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統籌項目、參保繳費等重大政策,由市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各區縣不得另行作出規定。

要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繳費比例統一為20%.

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區縣結余的基金是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基金的使用須經市政府研究確定。

要完善市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機制。各區縣要足額征繳養老保險金,及時足額上解市級調劑金。市對下調劑實行考核撥付制度,基金的下撥與各區縣征繳情況和基金上解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九、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指導下,堅持邊推進邊規范,推動企業年金工作的較大發展。要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工作的指導和監管,採取有效措施,促進企業年金規范化運營,保證基金安全。

十、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工作。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發展退休人員老年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險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努力實現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要加強經辦人員和街道、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平台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培訓,增強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認真開展行風建設,創建優質服務窗口,進一步完善窗口服務標准,不斷拓展服務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和工作時限,為參保對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日照市人民政府

❹ 山東省養老保險政策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1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和制度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2掛鉤調整(主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A、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B、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15年及以下25
16年-20年41
21年-25年52
26年-30年63
31年-35年74
36年-40年85
41年-45年96
46年及以上107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3適當傾斜(主要考慮向高齡人員傾斜)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准,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一、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山東省日照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你好!朋友!
你所說的「山東省農村養老保險新政實施」應該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現全文轉載給你,望對你有所幫助。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09〕1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先行試點,逐步擴大覆蓋范圍,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二)基本原則。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三)任務目標。2009年,按照國家選擇10%的縣(市、區)進行試點的要求,推動完成國家批准我省的首批試點任務,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同時鼓勵各市、縣(市、區)按照新農保制度要求積極開展試點工作。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二、參保對象和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三、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當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繳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省政府依據國家規定或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鼓勵青年、中年農村居民連續繳費,多繳費,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規定。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加新農保成員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對納入國家試點的地區,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在試點沒有全面鋪開之前,對新農保試點的各縣根據人均財力狀況等單獨確定補助辦法。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後剩餘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
2.繳費補貼。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市、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個人賬戶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確定
(一)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
1.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新農保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含)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二)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基礎養老金的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積累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三)待遇調整。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
六、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編制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確保對參保人的補貼及時到位和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新農保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杜絕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縣(市、區)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制度銜接
開展新農保制度試點,要妥善處理好與老農保制度和我省各地開展的地方性新農保試點制度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已經參加農保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標准進行核算。領取前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
(二)對已經參加農保、60周歲以下且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應停止領取養老金,並按新農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新農保領取條件時,按新農保標准領取。已經參加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農保養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三)新農保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四)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保險關系轉移
新農保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於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九、經辦能力建設
(一)加強經辦服務能力建設。要充分運用現代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級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二)強化規章制度建設。按照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總體要求,制定和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審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農保公示和查詢制度,建立和完善參保人員檔案管理制度。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並納入到社會保險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要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從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十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縝密測算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按要求選擇試點縣(市、區),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的試點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幹部帶頭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試點經驗做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試點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2009年山東省納入國家首批新農保試點的19個縣(市、區)名單:
濟南市天橋區、青島市城陽區、淄博市臨淄區、棗庄市市中區、壽光市、嘉祥縣、肥城市、榮成市、日照市東港區、萊蕪市萊城區、平邑縣、禹城市、聊城市東昌府區、濱州市濱城區、菏澤市牡丹區、煙台市福山區、東營市河口區、即墨市、招遠市。
2010年山東省納入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章丘市、茌平縣、德州市德城區、廣饒縣、桓台縣、濰坊市坊子區、煙台市牟平區、乳山市、文登市、膠州市、日照市嵐山區、五蓮縣、沂水縣、滕州市、金鄉縣、泰安市泰山區、萊蕪市鋼城區、惠民縣、東明縣。
2010年山東省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濟陽縣、棗庄市嶧城區、東營市東營區、墾利縣、利津縣、煙台市芝罘區、煙台市萊山區、龍口市、濰坊市奎文區、兗州市、新泰市、費縣、博興縣。
此外,山東省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參照國家和省試點政策開展自行試點,目前已有35個縣(市、區)自行開展了新農保試點探索。東營、威海、萊蕪三市將在今年按照國家新農保制度模式實現全覆蓋。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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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山東日照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我每個月都去繳納,這個比例是正確的。
養老保險
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1%(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9%,個人2%+10元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
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1%,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日照市統一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按工資的12%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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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日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以轉社區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❽ 2015年我國養老保險有什麼新政策

2015年唯一的新政策,就是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並軌政策。

❾ 日照市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里,是不是父母年滿60周歲了,子女都30左右,如果子女不繳納,父母就沒有資格領

這是你們當地的地方政策,主要是為了增加新農保的參保率的。

❿ 山東補繳養老保險新規定

根據《關於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四、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
(一)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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