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採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❷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
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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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1)保障原則。保障原則就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後,養老保險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後顧之憂。這樣,勞動者才能安心本職工作,有助於社會穩定。
(2)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因為養老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則主要是社會公平,一方面在代際撫養關繫上要公平,另一方面,養老保險要與經濟發展狀況和工資報酬相關聯等。效率原則指的是制度設計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兩個方面。即要實現用最小的經濟成本實現公認的養老保險目標,同時保持社會的安定,避免制度設計不當,引起社會的混亂。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就是要求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因素,又要體現不同人群之間的差別。當然,在不同的養老保險體系下,採用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如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基本上是以公平為主的「大鍋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體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更強調促進效率的提高,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
(3)養老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就是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應制定得適當,既不能太低,無法發揮其保障功能;又不能過高,在客觀上造成養懶漢的社會效應,浪費社會資源,乃至於超過經濟的承受能力,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反過來,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正常運行。
(4)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這一原則是商業保險的普遍原則,現在被許多國家引入到養老保險制度中。就是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比如要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5)可持續原則。就是國家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必須要保證在經濟上可延續。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像歐洲各國、美國、日本等,隨著人口老齡化,都面臨著社會保障危機,這種危機主要是社會保障包括社會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對財政的巨大壓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債務水平,這就向這些國家提出了財政政策、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可持續性問題。比如,美國政府把現在出生預期壽命為75歲的人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債務現值進行測算,需要把債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現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歐洲的這個數字可能會更大。因此,制定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立足長遠,持續穩定,避免因制度設計不合理而引起的養老保險的波動或中斷,降低養老保險運作中的風險,很好地解決勞動者的養老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❹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點擊次數:455發表時間:2009-9-916:04:0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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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❻ 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難度大、很復雜的工作。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實行嚴格的考錄制度,執行統一的工資標准,經費主要來源於各級財政,有一套特定的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全額拔款的,一類是差額拔款的,一類是自收自支的,但也有各自的特點。從這些實際情況出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各項人事制度改革相銜接,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和規律,又與企業、農村社會保險相協調的社會保險制度。從而增強機關事業單位的活動,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事制度改革。按照這樣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長期實行一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辦法,人們的風險意識比較淡薄。搞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結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國家和社會要給予保證,維護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上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二是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我國過去吃「大鍋飯」,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和單位包攬了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的十四大以後對保險費的繳納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分別由財政、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拓寬基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保險的基金儲備。
三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正事分開,是行政管理的要求,也是歷次機構改革中一直強調的。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是一家,容易出漏洞,要分開來辦,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別的部門替代不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屬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等工作。
根據上述原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鉤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離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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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點擊次數:455發表時間:2009-9-916:04:0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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