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轉市級統籌該如何辦理急.急
你說的問題不夠詳細,所以不好解答,按我所知養老保險全部是省級統籌,不存在市級統籌。也就是說在同一省內的各個地方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只辦理個人賬戶就行了,不用同時轉移統籌基金。如果是統籌外轉移(不同省之間的調動),則需要由轉入地經辦機構出轉移單,到原工作地辦理轉移即可。
如果你說的存在市級統籌的話,那就適用以上第二種情況辦理,因為不可能在同一省內既有省級統籌還有市級統籌,所以按跨省轉移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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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23年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省份
天津、重慶、哈爾濱、新疆、青海、江西、陝西、廣東、山西、山東、福建、浙江、河北、雲南、安徽。
最早的時候,養老保險歸地方市政府統籌,養老金漲不漲,漲多少,能不能按時發,由市級相關部門負責。這屬於地方統籌時期。後來變成了省級統籌,養老基金由省級部門調配,實行養老基金全省調劑,簡單地說就是省內城市互相幫助。目前我國基本實現了省級統籌。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對外宣布,1月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全國統籌。這樣一來,養老基金就實現了全國調劑。由於政策剛剛實現,並未實現全國統籌。預計到5月中旬,加入養老金全國統籌系統的省份有天津、重慶、哈爾濱、新疆、青海、江西、陝西、廣東、山西、山東、福建、浙江、河北、雲南、安徽15省市。目前還有些省份的養老基金尚在審計,所以還不能納入全國統籌系統。
Ⅲ 養老保險 省級統籌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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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是這樣的,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也就是養老保險的統籌管理。
在此基礎上,統籌有地區之分,也就是按照各個地區社平工資計算,若按照省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就叫所謂的省市級統籌。
Ⅳ 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指養老保險由省一級有關政府部門統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調劑費用,並統一計算基數與繳費比例。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做出決策,要求各省區逐步推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但此後這項工作進展速度一直不均衡,只有少數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大部分省份仍是市、縣一級統籌。養老保險停留在市縣級統籌層面,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社會保險「社會共濟」的功能,也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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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江西企業養老保險統籌
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為:喪葬費5000元,撫恤金按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10個月。
法律依據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將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3〕87號
一、喪葬補助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標准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准,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3號)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標准執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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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江西省《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後在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那個時候的企業,由於歷史和政策的原因,當然僅僅限於全面所有制企業。直到1995年,國家才將養老保險的繳納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1991年1月,國務院出台《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一、允許不同地區出台不同規定,由全國一盤棋到因地制宜。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二、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四、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1995年3月,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1997年7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1998年8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三)從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的地區,要改變基金結算方式,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從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省、區、市確定的統一比例執行,一次到位。
1999年1月,國務院出台《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2005年12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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