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南省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摘要 您好,親。答案是1951年,
⑵ 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
原屬企業單位調入形成的繳費年限,和改革之後的繳費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對於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
(三)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在改革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費計發。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形成的結余基金,並入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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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湖南省養老保險改革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後在7月31日前支付到位。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在湘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3.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3%。
原因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一)、(二)項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45元的,按145元調整增加。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啟動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先進行調整,待啟動後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7月31日以前完成,並於8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適當安排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支持力度,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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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湖南社保養老保險發放政策
法律分析:湖南省每年養老金的下發時間都是在7月31日前完成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賬戶和個人養老賬戶兩部分組成。湖南省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個人部分繳費的多少也決定了將來退休後養老金領取的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⑸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國務院印發《 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內直轄市)容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⑹ 湖南 機關 養老保險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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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員是會上調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按照總體水平5.5%左右的標准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湖南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開始補發。
⑺ 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200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本省境內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含鄉鎮企業中的農民),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養老保險費,待年老時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被保險人發放養老金的制度。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政府組織、群眾自願、加強管理、確保兌現的原則逐步實施。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作為其申請結婚證、生育證、入學等的前提條件。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當與家庭贍養、優待撫恤、社會救濟和五保供養等相結合,確保農民老有所養。第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並由其所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設在鄉(鎮)的代辦機構具體經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六條 縣、鄉兩級設立由政府及監察、審計、財政、稅務、計生、鄉鎮企業、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代辦機構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第二章 被保險人第七條 凡男20周歲至60周歲、女20周歲至55周歲的農民,應當根據自願原則逐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周歲以下的農民,也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八條 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應當由投保人到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辦理投保手續。鄉鎮企業可以以企業為單位組織農民職工統一投保。第三章 保險費交納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由投保人個人交納,被保險人所在集體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十條 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代辦機構必須向投保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用交費憑證,並向被保險人發放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納四種類型。投保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交費類型和交費數量,並可以預交或者中途變更交費類型和數量。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納保險費有困難時,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被保險人在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生活確實很困難的,由本人申請,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審核,報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從其交納的保險費中適當借支。第十二條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所在企業討論確定。鄉鎮企業對農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內稅前列支。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到人的救濟費、優撫費,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將少量數額用於扶助補救濟和優撫的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省農村遷徙的,其交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遷往外省的,由保險經辦機構退給被保險人處理。
被保險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且有固定職業的,其交納的保險費本息由保險經辦機構退給被保險人處理;被保險人轉為城市戶口但無固定職業的,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保險關系轉到城市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死亡,其保險費本息全部退給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給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者生前所在單位,用作被保險人的喪葬費和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但因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失去生活來源的,經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提前到男55周歲、女50周歲領取養老金。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標准,根據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類型、數量、時間及利率確定。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類型、數量及利率的,應將不同類型、不同數量、不同利率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