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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文件

發布時間:2022-07-03 23:24:14

Ⅰ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國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外來勞動力的計發辦法另有規定)。第三條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第四條繳費年限按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原企業固定職工,從我市1989年1月全面實行養老保險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五條繳費工資系指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於300%的,按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並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第六條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職工本人保管,職工流動時隨之轉移。第七條符合國家退休規定的職工,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休手續,並從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和按規定領取補充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第八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即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20年的,按15%計發;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第九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第十條職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的退休金(標准工資以1992年6月底以前為准)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計發辦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為20%),也不得超過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第十一條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繳費工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情況,從離退休後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從1995年起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第十二條在1992年6月底前,獲得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職工,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在計發其社會性養老金時可提高2.5至7.5個百分點;1992年7月以後獲得模範稱號等榮譽的職工,不再另外提高。第十三條從事井下、高空、高溫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在1992年6月底前從事的年限仍按原辦法計算其工齡,合並計發繳費性養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後從事的,不再另外計算工齡和加發基本養老金。第十四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Ⅱ 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

2012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手續及流程
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
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照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繳費標准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新農保養老金計發
我參加了新農保,想問一下,我繳費夠15年,達到60周歲後後每月能領到多少養老金?
你得到的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不足十五年,怎麼樣參保繳費
我55歲了,到60周歲時只能交5年的保費,聽說不夠15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金,我怎麼辦?
你對新農保的有關政策沒有吃透。按照規定,新農保政策開始實施時,把60周歲以上的人稱為「老人」,把年齡在46至59歲之間的人成為「中人」,把45周歲以下的人稱為「新人」,對這三類人分別實行不同政策。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已滿60周歲的,只要其子女參保,均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一般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國家對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所規定的辦法是:交費標准按國家規定執行,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的個人交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交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交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次性支付給個人。
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交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沙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
養老保險轉移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長期以來,由於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隨人流動、嚴重傷害了流動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一旦流動農民工離開工作地點,唯一的選擇就是退保,而現行的政策是只退個人交納部分,企業交納部分則給社保機構截留了,也就是說,人走了,卻帶不走企業給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發達城市,占農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願意為農民工「退保」大開方便之門。但近幾年來、許多地區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惠農政策,保障農民工的權宜,出台了一些有利於促進農民工積極參保的規定。例如,《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接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系可以轉入本人重新參保地。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參加了老農保,新農保政策實行後,他們又參加了新農保,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新農保政策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新政策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新政策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準的,按現行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
農民工養老保險
我35歲,25歲前到我們縣城打工,單位為我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我們縣也實行了新農保政策,家人打電話問我是否參加新農保,我該怎麼辦?
農民工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你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積累轉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待遇。
新農保的籌資模式
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是相對老農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嘗試在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實際上施行的是自我儲蓄模式,社會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2009332號)發布,在全國范圍開始推行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建立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一)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如何銜接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同時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繳費方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為原則。其交費方式犬體面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定期交費。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例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第二種是不定期交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第三種是一次性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此外,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實在沒有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保險費。當經濟情況好轉時,應當恢復交費。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齊。
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有些城市已經推出被征地農民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實行社會個人統籌與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機制上採取個人、村集體、街道、區市共同負擔;在參保資金來源上,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的交費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巾列支;街道補助從土地收益或社會保險儲備金中列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標準是被征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
城鎮居民
如何養老是人們生活中永恆不變的主題。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的品質要求也高了起來,人們希望在年輕時就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毫無後顧之憂。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推出新的政策,關於城鎮居民的養老新政策也相繼出台。那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折疊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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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促進勞動人事、工資分配製度改革,保障和改善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成都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中央、省、市、區(市)、縣屬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職的職工。第三條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退職的條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從職工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第四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養老金組成。
社會養老金,按照職工繳費年限分段計發。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
繳費養老金,按照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工資多少計發,繳費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
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時國家規定的養老金最低保證數的,可按最低保證數計發。第五條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分別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經費工資的90%、85%、80%、75%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職工按前款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時,可按第四條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五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兩個月的生活費。第七條國務院、四川省和成都市政府規定計發的各種津貼、補貼(不含生產性補貼)仍按現行規定發給。第八條離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調整一次。調整標准為:
(一)退休、退職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計算。
(二)離休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下列比例計算;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100%。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90%,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70%。
本辦法實施前離退休、退職職工,從本辦法實施的次年起,按前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以上調整後的金額,並入基本養老會。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基本養老金。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的職工,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規定標準的部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的不得超過15%,一九九四年(含一九九四年)以後退休的其增加比例由市勞動局確定。
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規定計發標準的.仍按原規定發給。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離休的職工仍按原規定執行,原規定待遇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一比例計提,繳納標准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為准)的22%按月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逾期未繳者,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為准)的2%計算,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後上交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隨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
企業或職工個人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職工的繳費年限。
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列入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也不列入計算基本養老金時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基數,低於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按70%繳費。

Ⅳ 長春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企業勞動、工資、保險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推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保險城鎮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單位和職工必須按照市政府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第四條職工個人按照本人月繳費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職工本人繳費工資額超過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0%以上的部分,暫不計入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
職工本人的工資收入低於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第五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並且企業和職工繳費滿五年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終身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構成。
社會性養老金根據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年限按下列標准發給:
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職工退休時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
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職工退休時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職工退休時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
繳費性養老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及其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第七條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五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即終止。第八條根據省職工平均資增長情況,建立離、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50-80%進行調整;省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從本規定實施的下年起,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第九條本規定實施後,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可按原辦法待遇標准執行;基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待遇標準的20%。第十條用人單位在辦理招工、錄用、聘用新職工的同時必須辦理職工養老保險手續;職工調轉、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除名、開除等須及時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中斷手續。第十一條凡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一律採用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I1643-89),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檔案,作為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第十二條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職工繳費工資計入市統一印製的《勞動手冊》。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憑《勞動手冊》辦理退休手續並憑勞動部門簽發的《退休證》領取養老金。第十三條獲得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以及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等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為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職工,退休時一律按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後,職工退休條件和退休後的其它待遇暫不作變動。第十六條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之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算的職工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後,國家為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其金額高於當年調整增加的部分,應予計發。第十八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市社會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Ⅳ 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參照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遼寧省政府《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連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企業和職工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均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三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大連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1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年限滿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按職工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發。第四條 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用職工本人每年的繳費工資(指企業和職工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除以對應年份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實際繳費年限(對連續工齡超過五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五年,從職工離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計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數;用職工離退休時上一年全市月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得出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公式:S=C1/12N×(X1/C1十X2/C2十X3/C3十……十Xn/Cn)
式中:
S——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X2、……Xn——職工離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繳費工資。
C1、C2……Cn——職工離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N——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年限(若Cn為C5,則N為5)第五條 職工繳費年限的計算: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和職工,在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汁發基本養老金時,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職工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每滿十二個月為一個繳費年限。職工離退休時繳費年限尾數滿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不計算繳費年限。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範的職工,離退休時仍然保詩其榮譽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工人技師)的職工,其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上,再按下列標准增加社會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全國勞動模範增加10%;
省、市勞動模範增加5%;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高級工人技師)增加5%。第七條 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時繳費年限不滿五年的職工,社會性養老金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滿五年不滿十年的規定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職工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國家原規定標准(以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基本工資為依據)計發的離退休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其增加幅度,一九九四年不得超過10%,一九九五年不得超過15%,一九九六年不得超過20%。第九條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以上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不滿五年的,按照在職期間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第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備種物價補貼,離退休後仍按規定發給。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職工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指數增長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做適當調整,調整後的金額並入基本養老金。物價指數負增長時不做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做變動,其基本養老金可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調整。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口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職工本人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分別記入由國家勞動部統一制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離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Ⅵ 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又稱社會性養老金,它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新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是指職工退休時上年度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即兩個數之和的一半)作為計發基數,繳費每滿1年。

法律依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除上述兩項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發給調節金。

(一)基礎養老金︰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含視同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指數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1991—1995年為標准工資加統標補貼),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1—1995年為標准工資加統標補貼)比值的算術平均值。

計算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時,結果保留1位小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依據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視同繳費年限

(四) 調節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發給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


Ⅶ 交通系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改革計發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實現新老計發辦法平滑過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銜接,結合部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系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關於企業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第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改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執行辦法。第二章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第四條1998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20%A)+個人帳戶養老金(B/120)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B--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第五條1998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補貼四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A×C×N×S)+過渡補貼(A×N×S×S1)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N--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C--為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S--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
SL--為過渡補貼系數(見附表),過渡補貼系數與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相對應。第六條平均繳費工資指數(C)按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G1G2Gn
C=(──+──+…+──)÷L
A1A2An

式中:
G1、G2…G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A1、A2…A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L為職工離退休(職)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第七條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條在一定的過渡內,退休人員按第五條規定計發的養老金若低於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水平,可按老辦法計發。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退休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金待遇,其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由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三章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第十條為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並參照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對已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正常調整,具體調整辦法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執行。第四章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審定第十一條視同繳費年限是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是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重要參數。一級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所屬單位職工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調入企業,其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三條轉業、復員到企業的退伍軍人,建立帳戶前的軍齡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四條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應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年限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第十五條建立帳戶前,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六條視同繳費年限以周年為計算單位,不滿周年的月份以實際繳費月數折算,保留一位小數,一位小數後數字四捨五入。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後,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仍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Ⅷ 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及其在職職工(含從業人員,以下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企業有為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保險費的義務;在職職工有為自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在職職工每月按規定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企業按本單位上一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工資總額的3%繳納。繳納比例隨經濟發展與在職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調整。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為准。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提取。第六條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數額按月如數繳納,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月代收。第七條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之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在計算退休待遇時應予扣除。第八條在職職工本人的月繳費工資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超過部分暫不計入企業和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退休時也不列入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第九條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企業和在職職工的繳費年限均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辦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權利,直至去世。第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退休時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
繳費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長短計發:繳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不滿十年的,按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計發。第十一條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本辦法實施後,在職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本辦法第十條執行;已按崗位技能工資計發了養老金的,其高於按照原標准工資計發養老金部分,應在每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逐漸沖銷。第十二條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原退休費標準的15%;低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數的,按最低保證數計發。第十三條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不包括生產性補貼),按現行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在職職工離休、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適當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調整一次,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當年的社會經濟情況,由市政府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但可按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增加的金額,並入基本養老金。

Ⅸ 鐵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鐵路養老保險費用系統統籌的企業職工。第二條 離退休(職)人員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按部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職)金、按個人繳費累計額一定比例增發的繳費養老金和按規定發給的津貼、補貼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部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職)金+個人繳費累計額×增發比例 +按規定發給的津貼、補貼
(一)基本離退休(職)金按以上核定的計發基數和規定的計發比例計算。
1.以1985年工資改革套改後本人標准工資為基礎,按〔85〕鐵勞人字1194號文件規定的工資標准、部有關增資規定和離退休時間計算,至實行崗位技能工資標准前,最多不超過八級(工資改革試點單位的濟南鐵路局、大橋工程局和貴陽車輛工廠最多不超過七級),低於八級的(上述試點單位低於七級的),按實際增加的級數計算;個別職工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稱號並受到獎勵晉級的和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地區增資政策的,可分別另加一級。
2.按部的規定實行了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技能工資最多按增加兩個檔差計算(上述試點單位最多按增加四個檔差計算)。
3.崗位工資按鐵勞[1993]125號文件附表8規定的計發標准計算。
4.離休人員按基本離休金計發基數的100%。
5.退休(職)人員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計發比例。
(二)繳費養老金依據個人繳費累計額和按繳費年限加繳費前連續工齡確定的比例增發。遇有特殊情況,增發比例由部統一調整。
實施本辦法期間內,職工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達法定年齡退休,均可按當年12個月繳費,並按個人繳費累計額和規定比例增發繳費養老金。
(三)津貼、補貼包括:
1.鐵勞[1988]551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2.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生活物價補貼和書報、洗理費。
3.按連續工齡(含繳費年限)一年2元給離退休人員建立的年功補貼。
4.1995年部定統籌補貼20元(要用於轉化企業負擔的養老金)。
5.[65]國物字23號文件規定的糧價補貼、鐵財[1992]98號文件規定的房改補貼的20%部分。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條件不變。第四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按規定保留優惠待遇。本辦法實施後,職工再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需給予獎勵的,由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在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時予以優惠,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第五條 各單位在辦理職工離退休(職)手續時,首先要按本規定核准本人基本離退休金計發基數,正確計算基本離退休(職)金、繳費養老金和規定的津、補貼,並填報《鐵路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審批表》,經同級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方可下達通知書。各部屬社會保險機構應將本年內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匯總,並填報《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增(減)核查表》(計算機軟盤)、《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增(減)匯總表》和《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增減審批表》,於翌年1月底前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批後,方可按部有關規定列支。第六條 從199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增長和標准提高部分,不再作為計發基本離退休金的基數;實施本辦法的同時,不再執行勞動部勞險字[1992]15號文件關於增發10%離退休(職)金的規定。若個人繳費養老金低於按二條(一)款核定的基本離退休(職)金與鐵勞〔1988〕551號文件規定的補貼之和增發10%離退休(職)金數額時,其低於部分予以補齊。第七條 實施本辦法所需資金,離休人員按部財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列支;退休(職)人員在統籌基金中列支。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實行,至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之日止。第九條 本辦法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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