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同時繳納可以嗎以後也能同時享受嗎
不能。
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如果兩個同時繳納,只能享受一個。
這個問題是村裡的幹部造成的,那隻能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而退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可以自願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也就是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同時,不能同時參加農村養老保險。
(1)又交了農保又交了職工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Ⅱ 在農村交了十年,現在自由重新又交了社保養老金,原來的農保可以退嗎
在農村交農保交了十年,現在重新交社保了,原來交的農保是可以退回的。
Ⅲ 我在單位交了養老保險又在農村交了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在單位養交了老保險在農村交了養老保險,交養老保險只能交一個地方的,如果單位也交了,農村也交了,最好是去把農村的那個退掉,單位上交的這個很劃算,而且到了退休以後,工資也會,比農村的養老保險交的要高一些
Ⅳ 交過農保的人又轉交了社保,今後的養老保險怎樣計算有什麼依據嗎
現在很多人原先在農村務農,繳納了農村養老保險。後來找到單位工作了,用人單位給交納了社保;也有的人是自己有錢想購買待遇較高的靈活就業保險。不知道,以前的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怎麼算?是不是就白費了?
交過農保的人現在又轉交了社保,如果今後社保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前可以申請將以前在老家繳納農保的個人賬戶資金轉移銜接到個人社保賬戶,但繳納農保的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繳納社保的繳費年限;如果社保的繳費年限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達不到15年,可以申請將社保轉移銜接到農保賬戶,社保的繳費年限計算為農保的繳費年限,按照農保的規定辦理退休。
Ⅳ 交了兩年農保又想交社保怎麼辦
摘要 一、交了新農保又交了社保怎麼辦
Ⅵ 交了新農保社保同時交了職工醫保社保,退休之後養老金是怎麼領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農保和社保都交了,可以把農保退掉。同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那麼繳納的兩個險種重合的時間里(按月計算),只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那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段里所繳納的錢,還有集體補助金,都會退還給參保人。重復參保,退休後是不能領取兩份養老金的。
Ⅶ 交了農保再交社保該怎麼辦
農保和社保都交了,可以把農保退掉。同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那麼繳納的兩個險種重合的時間里(按月計算),只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那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段里所繳納的錢,還有集體補助金,都會退還給參保人。重復參保,退休後是不能領取兩份養老金的。
(一)參保人可以到社保中心開具社保繳費憑證,然後再到農保中心辦理停保退費手續。
(二)參加「新農保」後轉居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相應年度「城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折算繳費年限。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的城鎮戶籍人員,如果沒有享受其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可繼續享受「農保」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Ⅷ 我交了10年農村養老保險,後來又改成職工養老保險,那農村交的錢退嗎
摘要 在農村交農保交了十年,現在重新交社保了,原來交的農保是可以退回的。
Ⅸ 如果交了農村養老保險之後又交社保險
法律分析:不要重復繳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後,按規定就不要再繼續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農保、居民保已經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今後,如因為失業等原因暫時停止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了,又可以再繼續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之,兩種養老保險盡量不要重復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