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未到養老金領取就過世了,怎麼處理
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經辦人的身份證、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辦理手續,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費、返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繼承,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㈡ 養老保險沒領就去世了,怎麼處理
參保人無論退休前後去世,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如果是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則由社保機構同時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
㈢ 交夠了養老金,但沒領到錢就去世了怎麼辦
當然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沒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就已經死亡,當然個人賬戶部分是可以進行法定繼承的,個人一定不會吃虧,這一點完全可以放心。
2019年的時候我們單位就有位男同事因病離世了,他當時56歲,還沒有到退休的年齡。他去世後,我就先把他的五險停了,辦理了減少。然後通知他的家屬准備資料辦理社保退保、領取喪葬費和遺屬撫恤金。
另外每交一年的養老保險,還可以領取一個月的遺屬撫恤金,同事交了13年10個月的養老保險,最後他領了14個月的遺屬撫恤金,領取標准也是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工資。2019年14個月的喪葬費大概是37000元。
河北省規定企業員工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撫恤金最多可以領取20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你交了25年的養老保險,最多也只能領取20個月的遺屬撫恤金。
這就是交社保沒領到錢就離世的全部待遇,這些待遇都是針對的因病死亡的情況,如果的因工單位應該還會有賠償。
㈣ 養老金在世時未領取,死亡後應該給誰
在沒有領取養老金就死亡的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作為遺產繼承。至於給誰,按照繼承法規定辦理。繼承法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死者的兄弟姐妹,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另外發給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㈤ 沒領夠139個月養老金死亡余額怎麼繼承
㈥ 社保交費滿15年,但還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時意外死亡,怎麼處理
應該是社險退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所在單位支付喪葬費(兩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㈦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去世後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報喪通知流程
1、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去世後,其直系家屬或子女需在醫院辦理死亡證明文件,在家裡去世的,要到當地轄區派出所或居委會辦理死亡證明,也可以在原單位政工人員的陪同下辦理(方便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口頭打電話或出具死亡證明通知原單位領導。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後,個人醫保賬戶上的資金余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注銷死者醫保個人賬戶的同時,其餘額按照法律程序繼承。繼承者需填寫申領書,自己的銀行賬號,憑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在醫保局辦理。
㈧ 還沒到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就去世了能有喪葬費嗎
沒有領取養老保險金舊去世的參保人員,是可以領取喪葬費的,同時還可以將個人賬戶余額返還給親屬。
㈨ 養老保險在還未領養老金死了怎麼辦
遺屬可以繼承的。
根據我國《社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在職期間死亡,那麼可以繼承的部分是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二是退休後死亡,死亡時,繼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