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鎮居民租賃農村宅基地合法嗎
合法的,只要按照本轄區的政策管理規定,辦理暫住證,流動人口的備案等相關手續。租用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或居住,屬正常的租用行為活動。
『貳』 宅基地改革後,城裡人可以下鄉買房養老嗎
當然是可以買光養老的,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在農村裡面有一套房子,包括城裡人,跟戶籍沒關系。
『叄』 在農村,宅基地可以用來養老嗎
非農業戶口居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應依法經過批准。如果是農業戶口居民就可以用宅基地養老。
『肆』 城市戶口可以租賃農村宅基地嗎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主體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主體只能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即本村村民,而不能是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其他組織,以體現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嚴格的身份限制性和社會保障功能的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伍』 宅基地改革後,城裡人可以下鄉買房養老了嗎你怎麼看
宅基地改革後,城裡的人可以去鄉下租房養老,不可以買房。因為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禁止城裡的人在農村購買宅基地。雖然農村的房屋是歸屬於個人,所有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屬於集體的,所以農村人只能在上面建造房子,卻不可以把這個房子賣給別人。
其實去農村養老是不怎麼好的,畢竟農村的基礎建設不怎麼完善,沒有大型的醫院,看病是很麻煩的。
『陸』 宅基地改革後,城裡人可以下鄉買房養老了嗎為什麼
最新土地管理法修訂,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的修訂為將來宅基地改革打下基礎,但目前城裡人仍然還不能下鄉購買房屋養老的。總之,宅基地的改革還沒有時間表目前從法律角度講,城市人仍不能下鄉購買宅基地建房,但城市人如果僅出於休閑養老,直接購買農村自建房居住使用是能實現休閑養老的城市人購買農村房屋直接居住,不需要確權,不擴建不改建完全是可以的相當於長期租用農民的房子養老,但購買與租用不同的是,購買的房屋以後可以轉讓給本村村民,也不會對城市人造成多大的損失。
『柒』 退休後去農村租個帶小院的房子怎麼樣啊
我的回答不怎麼樣,不信你去試試!
一,說說不怎麼樣的理由!
1,今天農村與過去相比,確實起了翻天復地的變化,但是與城市比較相距還很大,非你想像中那麼美好,如果真正農村真的有許多地方比城市好,國家還需推動城鎮化建設嗎?有那麼農民尤其農村精英棄村城裡買房落戶城市嗎,既是精英就不是傻瓜,所以一般要到農村養老應深思。
5,又如養雞下蛋,如今農村人多數已不養雞了,如雞瘟病,還有衛生問題,如今農村搞文明創建。
6,如今農村都是老人小孩,如果你是一位外地人,又不是抱團去農村養老,如何與他們交流溝通。
二,對城市退休人員去農村養老幾點粗淺的見解!
1,我不反對城市退休人員去農村養老,但必須有國家政策作支撐,如宅基地,老祖屋問題,小菜地問題等要有政策規定,而有序進行,不支持私自雙方交易。
2,中國自古以來有葉落歸根的傳統文化,政府應鼓勵從農村走出去的精英退休後應回農村養老,他們是一支振興農村強有力的隊伍,這股力量不能忽視,這樣做既減少了城市壓力,又使農村增添了活力,如果能傳承這種文化形成一種風氣,城鄉到處是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許多村莊也不會消逝,我們何樂而不為呢。
3,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如果有意願去農村養老的是很多哇,應該當做一種產業來發展,政府引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這樣便於管理。
『捌』 可以租賃農村的宅基地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其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1]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玖』 農村宅基地上房產可否申請以房養老
農村宅基地確權以後符合如下情形,可以申請建房,否則無權申請建房。
《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台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准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拾』 農村老人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要保障農村宅基地的佔用和使用的支配權,同時農村宅基地又有著住房作為物資繼承,所以當老人去世之後,宅基地是能夠由子女進行繼承的。農村老人可以將宅基地進行轉讓、流轉,而獲得收益用於老人的養老保障,由農村集體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單位供養老人,如此一來當老人去世之後,宅基地和房屋將會有流轉受讓單位或者供養老人的單位或者組織而獲得。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