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當兵8年,農村戶口,復員回來後,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有什麼政策,軍齡算繳費限嗎新保險法如何規定
軍齡算實際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6條,軍人退役基本養老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㈡ 國家對年滿七十退伍軍人每月發800元補貼是真的嗎
是真的。
國家對年滿七十退伍軍人每月發800元:
據了解,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
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按服
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
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
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㈢ 當兵十六年退伍有養老保險嗎
當兵十六年退伍有養老保險。因為軍人入伍時候會給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納滿十五年即可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三十條 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四十三、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㈣ 當兵五年,自己買社保有什麼政策
有的,曾經參軍入伍的職工,軍齡可以視同繳費,和今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但是軍人在部隊期間,被開除軍籍,由於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給予退出部隊的,是不計算視同繳費的,再有,國家從2012年7月1日開始實行軍人保險法之後,不再視同繳費,按照規定,需要轉移社保關系,才可以計算繳費年限。
(4)最新當兵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_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㈤ 當兵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補繳是不用交滯納金的,只要你現在開始續交社保即可,退休前交滿15年,即可領取版。
至於你當兵的權5年,如果退伍後是服從分配,那麼這5年也算5年社保,如果你是自主擇業,那麼當兵5年就算時間,相當於現在開始,你從0開始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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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關於養老保險退伍軍人有何優待政策
除了當兵期間不用繳納養老保險並計算工齡外,沒有別的優惠
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退伍軍人購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相關政策規定,並非與其他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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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如何計算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新規
明確從2018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1、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
2、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待遇的貫徹落實。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總後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范圍、計算標准、轉移接續辦法等做出了規定。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