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補繳的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扣稅。
參考文件:根據國稅函[1999]615號,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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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補充醫療保險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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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計提和繳納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是相同的。只是按照稅法規定,超過5%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故在期末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項目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這筆數。
二、有關會計處理
1、計提補充醫療保險費時,按照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有關成本費用賬戶,並確認負債。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醫療保險
2、向有關部門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
3、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期末補充醫療保險超過5%規定部分只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不需另作會計分錄。
應納稅所得額=期末利潤總額+補充醫療保險超過5%部分
Ⅲ 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按工資總額的5是怎麼扣
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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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業計提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60萬元,一直尚未實際支付,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Ⅳ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和個人分別怎麼納稅
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版院財權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以及職工繳付的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1、2規定的標准支付的單位、個人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補充醫療保險,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Ⅵ 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補充醫療保險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享受5%稅惠(企業所得稅);但對於員工來說,是應該合並入當期工資收入征稅的(個人所得稅)。當然,實操中有些地方稅局在這一條上查得不嚴,所以有些單位沒有扣個稅也沒有被查出來。但是,從政策文件上來講,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目前國家只對法定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外,只有很少的商業保險費用可以免徵,如: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2、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3、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除此之外,並未規定其他商業性補充保險可以免徵。因此,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在後來的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還予以了特別明確強調。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四)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六)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並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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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企業會計准則有關規定
職工薪酬會計准則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屬職工薪酬范疇。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
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進行處理。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科目中核算。
Ⅷ 我司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按照規定計算扣除限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的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上述政策計算的限額內可以稅前扣除,為部分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得從稅前扣除。
Ⅸ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未在本其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