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理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關系轉移
保險轉移所需資料:
接收地社保開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須提供轉移人身份證號碼、轉入地社保所在銀行名稱及轉入地社保帳號;
本人須持《接收函》、保險手冊、終止合同書到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轉移手續辦理時萬家盛世人力資源公司會給轉移人開具《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及《養老保險帳戶明細》;
本人須持由公司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到醫療保險辦公室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及醫保帳戶結清手續。
保險轉移程序:
參保人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15個工作日內,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總結:以上是保險轉移的資料和程序。
Ⅱ 有關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手續有哪些
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後聯[2011]3號
(一)轉移經回辦程序:答
1.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件)。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231.
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2)。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3)。
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Ⅲ 南寧軍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辦理的需要准備軍隊財務部門出具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的需要准備軍隊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Ⅳ 合肥社保轉移接續服務指南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12333網上申請辦理轉移業務:申請人在轉入地參保繳費後,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門戶或「掌上12333」手機APP,選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網上申請」功能,填寫轉移申請信息,選擇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本人身份後,發起轉移業務申請。通過網上申請辦理轉移,不需要提供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通過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參保人在合肥市參保後,登陸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網上辦事頁面,在「辦理業務」欄目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自助機辦理該業務需使用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驗證登陸,登陸後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提交轉入申請時,請嚴格按照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信息。參保人成功提交轉入申請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將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後,辦結轉接手續。
3.窗口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持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至市社保征繳中心或各分中心辦理。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後,辦結有關轉接手續。對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市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原參保地。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實施之前發生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書面承諾書,部規5號文實施之後發生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等。
4.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本人或代辦人攜帶參保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機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或在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登錄個人網上辦事頁面,下載列印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持此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出具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同時按國家規定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
5.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軍人退役時,由安置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獲取養老保險開戶行、戶名和賬號等信息,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根據相關信息轉移其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待轉移資金到賬後,退役軍人續保時攜帶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到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
6.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未就業隨軍配偶攜帶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憑證》至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經審核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向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待收到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通過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參保人在合肥市參保後,登陸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網上辦事頁面,在「辦理業務」欄目中的「醫療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自助機辦理該業務需使用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驗證登陸,登陸後在「醫療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提交轉入申請時,請嚴格按照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信息。參保人成功提交轉入申請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將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後,辦結轉接手續。
2.窗口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持原參保所在地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辦理。對符合轉入接續條件的,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以及轉來的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後,辦結有關轉接手續。
3.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本人或代辦人攜帶參保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機列印《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或在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登錄個人網上辦事頁面,下載列印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並持此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出具《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並發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個人醫保賬戶有餘額的,隨同醫保關系一同轉出。
溫馨提示:
1.參保人員前往窗口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時,屬單位參保繳費的,在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辦理;屬個人參保繳費的,在其參保的個體社保代理窗口辦理。
2.合肥市本級、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巢湖市、廬江縣之間已於2019年11月份實現數據同庫,不再辦理轉移業務。
Ⅳ 社保轉移到本地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材料
轉出:
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他人代辦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原件和參保職工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復印件。
轉入:
1、企業轉出的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2、部隊轉出的未就業隨軍配偶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原件1份。
3、臨時賬戶保險關系歸集至京的職工(本市戶籍或待遇領取地為北京的職工)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1份。
4、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接收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件1份。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原件1份。
Ⅵ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關於未就業隨復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制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後聯[2011]3號
(一)轉移經辦程序:
1.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件)。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231.
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2)。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3)。
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後聯[2011]3號
(一)轉移經辦程序:
1.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件)。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231.
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2)。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3)。
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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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後聯[2011]3號
(一)轉移經辦程序:
1.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件)。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231.
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2)。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3)。
4.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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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關於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
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一、為了解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及關系銜接問題,解除軍人後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制度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三、隨軍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下稱未就業隨軍配偶),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隨軍前未就業、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二)隨軍前已就業但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三)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隊的。
四、軍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審批與支付、建立養老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格認定,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並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五、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按照下列標准,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按月發放:
(一)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以及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20元;
(二)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410元。
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具體范圍和類別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執行。軍隊確定的島嶼類別按《總後勤部關於印發<軍隊地區津貼規定>的通知》(〔1998〕後財字第331號)執行。
六、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的期限最長為60個月;駐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的期限最長為36個月。未就業隨軍配偶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期滿後,按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准8%的比例逐年遞減。遞減後的基本生活補貼最低標准,由總後勤部參照省會城市失業保險金標准確定。
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不實行遞減。
七、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八、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按照繳費基數11%的規模,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其中,個人按6%的比例繳費,國家按5%的比例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全國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比例確定。
個人繳費和國家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的比例,根據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變動情況,由總後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調整。
九、本辦法實施以前隨軍隨隊的未就業隨軍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隨隊年限,可根據自願原則,在本辦法實施當年,個人按繳費基數11%的比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並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補繳年限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十、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照國家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以及在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按本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
(三)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應當及時為未就業隨軍配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十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並參加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就業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
(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後的繳費年限,與到地方後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四)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十二、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未就業隨軍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1%的比例繳費,國家按照其繳納的同等數額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十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在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後,按照規定應當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將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規定不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一次性發給本人。
十四、未就業隨軍配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應當向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會同後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經軍人所在單位軍政主官審查同意後,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正師級(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
十五、正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會同後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批准手續,並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備案。
十六、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經批准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的人員名單,採取適當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不符合條件的,經核實後要予以糾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已就業且有收入的;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安排工作的;
(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區的;
(四)未就業隨軍配偶與軍人解除婚姻關系的;
(五)未就業隨軍配偶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軍人被取消軍籍的;
(七)軍人退出現役的;
(八)軍人死亡的。
十八、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軍費預算,中央財政每年予以撥付。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中個人繳費部分,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在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時代扣代繳。
十九、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專戶存儲,所得利息直接記入個人賬戶。
二十、軍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待遇審批,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十一、隨軍前或隨軍期間有工作且參加失業保險的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後沒有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和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累計確定。
二十二、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未就業隨軍配偶人員名單及時送部隊駐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的有關規定,對未就業隨軍配偶再就業給予扶持。
二十三、本辦法同時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無工作隨軍配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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