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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治講座養老

發布時間:2022-06-25 06:29:11

⑴ 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法律制度,是我國老齡事業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改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各種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必將產生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⑵ 什麼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對於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原來是各自為政,不屬於一個范疇,由於兩個保險的繳納養老保險和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和辦法幾乎是一致的,因此,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再叫農村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各個省市已經陸續合並

⑶ 如何實現對農村的法制宣傳,確保依法治村

一是鎮街法治宣傳服務站建設常態化。該市各鎮街區建立了法治宣傳服務站,主要負責法治宣傳、法律培訓、法律咨詢及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等工作。法治宣傳服務站設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長兼任站長,服務站成員由鎮街站室所負責人組成。肥城市司法局專門下發了文件,對法治宣傳服務站的人員組成、場所建設、工作職能作了明確規定。目前,該市14個鎮街全部建立了法治宣傳服務站,各項工作順利推進,依法治村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二是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常態化。該市各村(社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村「兩委」幹部、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集中學法每年不少於3次,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的群眾性普法活動,並建立了普法教育檔案。肥城市司法局、市普法辦組織各級執法單位和部門,充分利用元旦春節期間送法下鄉、4月份法治集中宣傳月、「12.4」國家憲法日等關鍵時段,到農村集貿市場、休閑廣場等人員流動多的場所開展法治宣傳活動和法律咨詢服務。在依法治村專項整治行動期間掀起農村普法新高潮。春節前後,已經在該市鎮街開展了送法下鄉活動16場,現場發放了法治宣傳冊、法治日歷掛圖、法治圖書、發放明白紙8萬余份,解答群眾法律咨詢500餘人次,受教育群眾達到15萬餘人。四月份法治宣傳月活動期間,該市司法局在依託桃花節開幕期間遊客眾多的有利時機,在劉台風景區組織開展了法律進桃花源活動,市直60多個行政執法單位參加了現場普法宣傳活動,重點突出了對涉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各鎮街也結合當地實際,相繼開展了集中法制宣傳活動。

三是農村普法陣地宣傳常態化。該市大部分村(社區)按照要求建立了法治宣傳欄、法治文化圖書角,明確了專人負責。宣傳欄每季度更新一次內容,法律文化圖書角每年都要補充法律書籍。通過及時更新宣傳內容,及時補充法治宣傳資料、書籍,使群眾不斷獲取法律知識,接受法治教育,樹立法治理念。有的村設立了電子屏幕,定期滾動播出法律知識;有的村建立了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牆;有的村與法庭結合,法官定期到村開庭辦案,使廣大村民潛移默化地受到法治教育。

四是農村法治宣傳員、法律明白人培訓常態化。肥城市「六五」普法宣講團定期到鎮街區,以村「兩委」幹部為重點,開展對基層司法人員、村法治宣傳員、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培訓。今年以來,已舉辦過各類法律知識講座36場,培養了一大批農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宣傳員。

各鎮街區法治宣傳服務站也通過以會代訓、舉辦法治講座、以案釋法等形式,每月對農村法治宣傳員進行一次法律培訓。大部分村利用農閑時節,組織開展對「法律明白人」村民代表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引領村民學法用法。

五是農村法律服務常態化。為提升農村依法治理能力,該市推廣實施了「一村一名法律顧問」工程。截至目前,全市80%以上的村(社區)配備了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們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每月至少兩次到村(社區)開展工作,為基層群眾、村(社區)組織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律知識講座、起草修改村規民約、審查合同等法律服務。

⑷ 我國農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農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問題:

1、社會保障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
2、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缺口還比較大;
3、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
4、社會保障執行成本高等等。
針對農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採取的措施:

1、擴大社會保障基金徵收范圍,盡快建立廣覆蓋、多層面的社會保障徵收體系;
2、加快社保費改稅步伐,建立規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3、加強部門協作,建立齊抓共管的社會保障管理新機制;
4、要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5、應貫徹城鄉有別的政策;

⑸ 怎樣加強農村法制教育力度

參考: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們黨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全局出發做出的重大決策。胡錦濤同志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建立村務公開制度,開展普法教育,確保廣大農民群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這為我們開展農村的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為此,我們必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審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極探索新方法、新途徑,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實效性,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學的審視和認識我市農村普法工作

經過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別是「五五」普法規劃首次把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以來,全市各地不斷深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基本形成;教育形式、工作載體不斷豐富;重點人員法律培訓、民主法治村創建進一步規范,農村普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主要表現在:農民法律意識和素質總體得到提高,維權靠法的風氣逐步形成;農村幹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開始確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得到加強,農民參政議政和民主權利逐步落實;基層依法治理不斷深入,農村法制環境逐步改善,有力地促進了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夯實了基礎。但我們也應看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工作發展不平衡

從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全局來看,存在城鄉之間的不平衡,城市的普法工作比農村的普法工作開展得要好。從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來說,存在地區之間的不平衡,經濟較發達地區好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如賓縣農村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大,年平均專項經費5萬元;活動形式多樣,幾年來相繼開展了「法律大蓬車」、「小手拉大手」、「法制電影下鄉」等活動,促進了全縣農村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普法針對性不強

農村普法形式比較單一,採用的方法主要停留在年初定規劃,年內組織幾次大型宣傳活動,辦幾期培訓班,年終搞總結。不少地方存在著「為宣傳而宣傳」,就法律條文而宣傳,不重視農民實際需求和法律精神培育,學用脫節。

(三)機構設置不適應需要

多少年來,區、縣(市)法制宣傳工作名義上是由各依法治區、縣(市)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實際上工作職責落實在司法行政部門(我們市也一樣)。各依法治區、縣(市)領導小組是一個虛設機構,他的辦公室與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科(股)實行的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機構設置無論在領導許可權、領導力度還是領導威信上都顯得欠缺。到鄉鎮一級一般只有一個主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分管,具體工作由司法所負責。行政村僅有一名身兼多項工作的村委會主任或治保主任組織。對於如此龐大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顯然這種機構設置和組織形式極不科學,難以勝任面廣量大,任重道遠的農村普法工作。

(四)工作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各級普法部門為避免走過場,達到預期效果,先後採取平時抽查、年終檢查、問卷調查和考核考試等形式,來檢驗和督促普法工作。這僅是一個定性考核,表面文章多、形式內容多,很難定量考核,缺乏一部強調性、權威性的法制宣傳法律法規。

(五)經費投入偏少

全市10縣(市)專項普法經費共計18.259萬元,按目前10縣農村人口278萬人計算,人均普法經費才0.07元,遠遠不能滿足工作開展的需要。就是這些有限的經費,有的地方也不能做到專款專用,影響了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淺析當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存在問題的原因

當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存在的上述種種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傳統文化、傳統觀念的制約,也有新形勢下經濟、政治、法律、社會等多方面新情況新問題的挑戰和影響。

(一)經濟條件的制約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農村的法治基礎就是農村經濟。目前,我國農業正處在由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和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過程中,農村經濟相對薄弱,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的需要。薄弱和落後的經濟基礎決定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處於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後天發展的障礙,法制宣傳隊伍力量不強、裝備差、宣傳手段滯後,導致宣傳活動難以取得明顯效果。在一些「老少邊窮」等偏遠地區,農民居住分散、消息閉塞,過著較為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生活,對法律的需求不多,運用法律調節社會生活和各種關系的願望不迫切,學法的積極性不高,從而造成了法制宣傳教育難以有效開展。

(二)傳統觀念的制約

中國傳統文化以儒家學說為思想根基,強調人治而輕視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國家的好壞寄希望於「清官」、「聖君」、「賢達」身上,視法律為統治工具。我國農村深深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大量的法律在農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規避,輕視法律的觀念盛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一中國人的傳統通病,在農村表現得尤為明顯。

(三)農民整體素質的制約

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結構,使農民難以享受和城裡人一樣的教育、文化等公共資源,農民總體上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質不高、法制教育匱乏,客觀上制約了農民整體素質的提高。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與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也沒有形成合理的正比關系。一些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沒有隨經濟的增長和我國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顯增強,表現於農民對權力的崇拜、權利義務的模糊、主體意識的淡漠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等。

(四)基層幹部觀念的制約

由於受到地緣、空間的限制,傳統觀念影響和自身素質的束縛,農村幹部對國家頒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數,有「實用主義」的思維和做法。個別村幹部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積極性不高,認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後,反倒增加了他們的工作難度。甚至有的人還非常留戀過去依靠「人治」、依靠行政手段、甚至以簡單粗暴的方式管理農村事務的做法。一些基層領導借口經濟工作,對普法採取消極應付的態度,給普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五)普法隊伍的制約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程,投入大,見效慢,這就需要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具有默默奉獻的精神和強烈的責任意識。我們感到,經濟條件的發達與否,固然對一個地方的普法工作有影響,但還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實踐證明,在經濟欠發達的地方,只要普法機構的領導和幹部能夠振奮精神,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圍繞工作大局,積極開展普法工作,以「有為」促「有位」,農村普法工作照樣能夠收到實實在在效果。

三、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對策

加強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突破原有的慣性思維模式,針對實際情況,創新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機制,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良性循環。

(一)在理念上,要堅持以人為本

要始終把提高農民法律素質、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針對農民人口眾多,文化層次參差不齊,法律素質高低不一的實際,採取重點突破,分類施教的方式。當前,最關鍵的是要抓好村「兩委」幹部、黨員和村民代表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內容上,要貼近實際

要針對新農村建設和「法治哈爾濱」建設的迫切需要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現實需求,選擇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聯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規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一要圍繞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以憲法為核心,開展公民基本權利義務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增強廣大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提高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意識和水平。二要圍繞發展農村經濟的要求,開展農業生產和市場經濟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培養農民契約自由、辦事合法、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等意識和習慣,滿足發展農村經濟的要求。三要圍繞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的要求,開展維護穩定和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合法權益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引導農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依法表達正當的利益訴求,促進農村和諧穩定。

(三)在方式上,要強化針對性

由於農民群眾居住比較分散,人員流動較大,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使得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活動難組織。因此,我們必須要針對農村的這些特點,創新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上下功夫。當前就是要大力推進「法律進鄉村」工程和「法律大集」活動,盡可能運用貼近農民生產生活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寓法制於新聞事件,寓法制於典型案例,寓法制於百姓生活,寓法制於文藝娛樂,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趣味性、導向性,真正使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在潛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使廣大農民群眾自覺主動地參與到法制宣傳教育中來。要善於把法制宣傳教育與創建「民主法治村」、「平安村」、「文明村」等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使普法教育和創建活動相得益彰。要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和網路等現代大眾傳媒的作用,暢通大眾傳媒在農村的宣傳渠道。

(四)在力量上,要整合資源

要注意整合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人才資源。充分發揮農村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了解農村、熟悉農村、深入農村的優勢,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要注意整合城市人才資源。動員組織廣大法律志願者和有關社會力量到農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形成以城帶鄉,城鄉統籌發展的良好法制宣傳教育局面;要注意整合農村法制教育陣地資源,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投入,在鄉鎮設立法制輔導站,法律圖書室等;充分利用板牆報、標語、橫幅、小報、夜校等農村傳統法制宣傳教育中的積極作用;要注意整合網路資源,將網路法制教育向農村延伸,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傳教育網站、遠程教育、法律服務熱線等手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多形式、立體化、全覆蓋的法制教育網路體系。

(五)在機制上,要加強領導

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農村幹部群眾廣泛參與的良好格局。要發揮各涉農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引導社會力量支持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事業的參與機制;要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制度建設,落實包括領導機制、保障機制、考核機制和監督機制在內的各項措施;要著力開拓新渠道,解決村級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問題。在新的形勢下,農村法制教育要徹底改變「等米下鍋」的保守觀念,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尋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與經濟工作的同步發展。一是要抓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利時機,提高黨委、政府領導對該項工作的認識,增加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財政投入。二是尋求企業贊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會運用市場經濟規律來籌集農村法制教育經費,如利用普法宣傳網路對企業產品、企業形象進行宣傳,收取一定的廣告費用,達到法制教育工作與企業「雙贏」的效果。三是走有償收費的道路。對一部分產業化經營程度相對較高,生活相對富裕,對法制需求相對迫切的村、鎮,法制教育應實行適當的有償收費,如收取法制宣傳資料費、法制教育活動成本費等。

總之,今後我們在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同建設新農村這一重大歷史任務緊密結合起來,按照貼近農業生產實際,貼近農民生活實際,貼近農民切身利益的要求,針對不同對象,把握不同特點,不斷創新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教育形式,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全方位、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制保障。

⑹ 高分求一農村法制知識講座講稿,時限30分鍾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個國家勞資關系矛盾都沒有我們國家這么激烈,現實中已產生了大量的勞資糾紛。當然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與違法成本顯著提高,特別是用人自主權,工資自主權、自主管理權等受到嚴重限制。其實,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勞動合同法》並非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時至今日,即使在《勞動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單位仍然會占據勞資關系天平中傾斜的有利地位。當然這是在用人單位改變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們主要講《勞動合同法》六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的適應范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適用的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先應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沒有規定的情況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發有關規定執行。勞部法[1995]309號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對策(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關系的建立(1)、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的履行告知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義務。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是書面的。但在實踐當中,為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宜採取書面的方式予以告知,並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已經保障了其知情權。(3)簽訂書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對用人單位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用人單位未依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會發生二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 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未具備法定必備條款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5)、勞動合同未予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首先是如何確定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的,那麼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如何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規定或者集體規定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二)、勞動合同履行1、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加班(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元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長度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時間,加班人員的限制)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結合第四條規章制度的規定解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 者支付加班費(區分標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的發放條件和標准)。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2、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1、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2、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元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條第三款)。(四)、勞動合同的解除1、用人單位解除權(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2)、過錯性解除權過錯性解除權是指因勞動者的過錯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且無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3)、無過失性辭退權無過失性辭退是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與過錯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無過失性辭退權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限制,同時用人單位要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權的限制一是勞動合同法廢除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權。用人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解除權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解除權(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2)、預告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特別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特別解除權是指勞動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形使特別解除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合法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勞動合同的終止1、《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2、《勞動合同法 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①《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②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④《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⑺ 為什麼農村很少有人買養老保險,農村老農道出了真正原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齡化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開始明顯的表現出來。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現在社會不得不面對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山東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這一方面不符合養老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農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別是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農村人口結構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高齡少子使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環境不復存在;同時"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也是對農村勞動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農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國民待遇,使政府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職責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後,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後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要考慮到年邁的老人能做的了什麼,如果要是不可以勞作的老人怎麼辦,這個方式養老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
(三)社會保險模式
1992年民政部於出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於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願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並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於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迴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後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後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大部分地方強調農民自願參加養老保險,這與社會保險的本質相違背,不利於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後
由於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並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於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並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於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於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後,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餘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於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於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餘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於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老齡化迅速加快,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於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並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於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准,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於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於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於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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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麼是法治觀念,如何增強全社會的法制觀念

一、加強法治建設,提升整體法制觀念。推進法治建設,首先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公民自覺學法用法,使公民在參與法制實踐中堅定法治信仰,學會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國家和個人的合法權利。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等法治文化建設,廣大公民的法制觀念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強,但是法治理念的具體精神還沒有深入骨髓、深入民心。長期以來,我國一直處於文化層次低、公民法治理念舊的傳統模式,固有觀念限制了公民只注重「守法」,而忽略了「維權」,加上一些法律法規和執法部門工作的嚴重滯後,導致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相差甚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阻礙了工作的正常開展,使人們對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產生了片面消極的認識。因此,我們必須在做好普法宣傳的前提下,兼顧抓好法治文化建設,既要抓公務員隊伍,又要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的范圍,通過法律講堂、模擬鄉村法庭等宣傳教育載體,搭建法律直通車、法律宣傳周等渠道,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讓廣大公務員和人民群眾在參與法制實踐中學會法律,提高依法辦事能力,達到學以致用的效果。同時,根據不同對象、人群的需求,大力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校園、進企業、進單位」的法律「六進」活動,建立「城市法治顧問團」、「農村法律援助站」等機制,進一步拓展法律知識普及的覆蓋面,提高整體法制觀念。
二、改進形式方法,完善執法法治意識。公務員隊伍的法治理念、法制方式的改進,是解決當前「民事糾紛、社會治安」的關鍵所在。然而當前公務員隊伍不懂法、工作方式因循守舊、知法犯法者不在少數,一些執法者在行政執法中主觀臆斷、方式簡單粗暴,面對這樣的窘境,法治建設這張大網如何發揮實效,值得我們廣大公務員共勉。一是要加強執法隊伍,培養法治思維和法制方式能力。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完善廣大公務員執法隊伍學法制度。通過集中學習、法制講座、區別指導等形式組織學習行政法規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知識,定期開設執法培訓班、執法知識競賽、執法專題討論會,並將學習成績作為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切實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法治素養。二是要做到以法治法,完善領導幹部執法法治意識。通過強化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切實使群眾「信法不信權」、「信法不信訪」、「信法不信關系」,杜絕社會上輕視、無視法治和 「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等無理情況的滋長,真正做到政府懂法、公平執法,百姓知法、自覺守法,形成法律至上的良好氛圍。
三、推動管理創新,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法規和機制是政府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服務民生的重要前提,我們必須推動管理創新改革,建立健全有效機制。一是強化行政監督與問責,促進行政公開透明。推行政務公開,把政府的決策、立法、行政和執法過程向公眾開放,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網路、廣大人民群眾和紀委進行監督和制約,建立與民聯系溝通的公共事務平台,尤其是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所關心環保、醫療、養老、拆遷等熱點問題,積極推動公民參與,使他們的合理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法訴求得到充分體現。二是規范工作機制與流程,深化執法行政問責。通過實踐,完善政府決策運行的法規體系,及時修正與實際不符的政策法規,維護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避免「越權行政引起的不合理現象」和「粗暴執法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對違法行政導致群眾利益受損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社會主義新時期,只有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開展和不斷完善法治建設,多管齊下,才能促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經濟建設的和諧發展。公務員作為黨的一面旗幟,我們更應樹立宗旨意識,充分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執法為民、真心為民。

⑼ 為什麼要推進依法治國 對農村的宣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不僅是對憲法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時也對憲法的實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憲法是治國的總章程,是治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來源和依據,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堅持依法治國,立法是基礎,立法工作必須統一於憲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憲法是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和效力來源,各級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能超越憲法的規定,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堅持依憲治國要求立法工作必須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范,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擴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依法規范權力,保障權力嚴格依法運行。

堅持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堅持依法治權,保障權力在法律的制約下規范運行,防止公權力對私權利造成傷害。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這些權利就是權力行使的邊界。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認識到所有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是人民通過憲法賦予的,只有按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保護權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職責,樹立憲法權威。

堅持依憲治國要求行政機關落實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圍繞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公開、行政權力監督、行政化解矛盾糾紛等主要環節,著力規范政府行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尤其要繼續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堅持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

堅持依憲治國要求司法機關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通過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大力推進司法公正和司法公開,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司法民主和司法監督的新要求。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只有堅持依憲治國才能使改革不偏離正確的軌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當前各級黨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減少改革的風險,避免改革的盲目性、無序化,必須樹立憲法的權威,加強憲法實施,以憲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加強頂層設計,引領和保障各項改革措施,以法治為全面深化改革護航。

憲法是判斷一切行為合法與否的依據和准則,無論是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文化體制改革,還是社會領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從根本上講,都是體現憲法的基本原則,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一提法不僅令人振奮,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更有現實的指導意義。事實上,無論是在我國的立法、司法,還是行政執法領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憲法實施不力,具體法律法規與憲法存在差距的現象,強調堅持依憲治國就是要從觀念解決這些問題,真正樹立憲法的權威,保障憲法全面正確實施,最終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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