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由職業者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怎麼轉到居民社保統籌里的錢能一起轉過來嗎
摘要 去社保管理部門去辦理社保轉移。職工養老保險轉居民社保,統籌帳戶的錢按規定不能轉移到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㈡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存在跨省轉移支付嗎
存在
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移,轉移手續,需要在轉入地的社保局申請開具,然後在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養老保險是可以跨省轉移的。畢竟現在的社保都是分區域統籌的,而現在的人口又可能因為跨區域就業等原因,導致參保地經常發生變更。而一個人如果在不只一個地區都繳納有社保的話,那在其退休前就需要將其他地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退休地或戶籍所在地去。
㈢ 養老保險轉移之後社會統籌部分如何處理
不能轉移統籌部分。
因為只要轉移了個人帳戶和交費時間,你將來就是享受轉入地的標准,雖然你的統籌部分沒有在轉入地交過那麼多,但是時間依然給你計算和累計
只是說,如果從發達城市轉到不發達城市,就吃虧了,標准低了,但反過來,那就是賺了
不能轉移統籌部分不是什麼嚴重的問題,更主要是不能隨便異地抓,受到戶口限制的,這個才是問題。
㈣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意思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范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問題。盡管已經出台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但由於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業務規程不規范,數據不標准,信息網路不健全等,轉移接續仍然面臨較大困難。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從而簡化轉移手續,方便轉移接續工作的開展。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銜接的關鍵環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㈤ 養老保險統籌怎麼跨省怎麼轉移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轉出轉入)流程如何辦理?
(一)申請一般賬戶跨省轉移的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
3、經縣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
4、達到退休年齡時最後參保地繳費不足10年,按規定將轉至上一個參保滿10年的參保地,或因沒有10年以上參保地轉至戶籍地的。
(二)資金轉移辦法:
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以後按8%轉移。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三)在離開原參保地跨省就業之前,參保人員應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四)轉出人員個人有欠費的,社保部門應注意提示其先辦理補繳手續並繳費,否則欠費期間將不計算繳費年限。
(五)若參保人有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只保留其中一個個人賬戶,其他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退還。
(六)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只能申請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轉移手續與一般賬戶轉移程序相同。轉入社保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加註「臨時繳費人員」標注。轉出地加註「省外臨時繳費人員」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