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單位的人員,必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原在其他社會保險機構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轉入機關社保公司,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其前後繳費年限可一並計。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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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單位的人員,必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原在其他社會保險機構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轉入機關社保公司,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其前後繳費年限可一並計。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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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2、單位繳費基數: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3、個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統籌工資項目核定,是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0%,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工改保留補貼、績效工資(限高線以下部分)。
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確定。2015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確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超過限高線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外派到國(境)外的工作人員,由原單位以其檔案工資中包含的個人繳費基數項目並參照本單位同類人員的國內工資標准確定個人繳費基數。
❹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1.個人工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工資基數;
2.個人工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部分不計入工資基數;
3.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包括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③規范後的津貼補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4.個人繳費基數是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包括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③績效工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❺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為16%,個人繳費為個人工資的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社保繳費比例如下:養老保險:用人單位20%,員工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6%,員工個人2%。失業保險:用人單位2%,員工個人1%。工傷保險:用人單位0.4%-2.4%(共六檔),員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用人單位0.8%,員工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