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費用,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我省各行業的省、地、市、縣屬及中央在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職工,均按本規定實行退休養老保險。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由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社保公司)經辦和管理。第二章退休養老保險的方式第四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形式:
1、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即由企業按規定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費用統籌基金,社保公司按統籌項目和標准,向企業撥付退休費用。退休職工仍向原企業領取退休費。
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參照固定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
2、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職工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社保公司按企業和職工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金。
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參照勞動合同制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
3、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累計折算為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金。第三章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費(以下統稱為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儲存積累的原則,實行全省統籌:
1、企業繳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標准,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統一繳納:商業經營性企業(包括糧食商業企業)按25%繳納;工業(包括商業、糧食系統的工廠)、交通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按17%繳納。
2、職工本人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標准:實行本規定第四條第二種保險方式的職工按職工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實行本規定第四條第三種保險方式的臨時工按不少於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
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列入營業外支出。第六條除工交系統的企業已納入全省統籌以外,新納入全省退休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份應多繳納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但商業糧食企業可按半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繳納;一次繳納有困難的,可在年內分期繳納。第七條實行本規定擴大養老保險范圍後,對新參加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如由於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而影響地、縣財政收入和企業承包基數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承包基數。但對已參加全省退休費用統籌的工交企業,均不再調整。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第八條企業應繳納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統一委託銀行,採用「托收無承付」的辦法,轉入所在地的市、縣社保公司在開戶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專戶。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具體繳款辦法和手續由當地社保公司與企業、銀行商定。
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在發工資時按月代扣,並集中繳入所在地的市、縣社保公司在開戶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專戶。第四章退休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第九條固定職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在退休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下列項目和標准支付退休養老保險費用:
1、退休費或離休工資或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費;
3、退休補助費;
4、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5、主要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
6、糧油價格補貼;
7、特區生活補貼;
8、離休幹部特需經費;
9、死亡喪葬補助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費用由社保公司按月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個人。
未列入上列保險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等,仍由原企業按規定支付。第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養老保險金項目為:
1、按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算養老金;
2、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3、醫療補助費;
4、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救濟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具體給付標准和辦法另定。
②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組成。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經認定,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統一籌集、適度積累、統一調劑、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組成和籌集第九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金組成。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金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增值部分;
(三)財政補貼;
(四)其他資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本條例實施後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本條例實施前已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與本條例實施後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二條企業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至18%。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總額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第十三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達到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由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申報,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予以確定。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六條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徵收或由其指定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收繳,其中屬於應由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的企業代為收繳。第十七條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由於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產期間的;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個體工商戶。經批准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③ 福建省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簡介:福建省社會勞動保險局成立於1987年4月,是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直屬的正處級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下設八個科室,人員編制33名,具體負責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建局以來,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省社保局帶領全省各級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團結進取,真抓實干,不斷鞏固和發展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機制,促征繳、保發放,全力推進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為促進福建國有企業改革和社會安定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注冊資本:34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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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福建省退休養老保險怎麼計算方法
福建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 個人賬戶養老金 + 過渡性養老金(僅限於1995年底前參保人員)。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應的計發月數;
3、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3%。
(4)福建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⑤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2000)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為該條第二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徵收」。二、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和第十八條中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均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徵收或者由其指定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收繳,其中屬於應由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企業代收代繳」。四、將第十九條中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修改為「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地方稅務機關」。
在第十九條後增加一條為第二十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提供繳費單位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從第十九條後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五、將原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不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參加;逾期仍不參加的,追辦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不按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額的1-3倍罰款,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六、將第八條和原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均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後,重新公布。
d24772--010309
⑥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組成。
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經認定,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統一籌集、適度積累、統一調劑、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組成和籌集第九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金組成。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金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增值部分;
(三)財政補貼;
(四)其他資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本條例實施後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本條例實施前已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與本條例實施後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二條企業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至18%。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總額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第十三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達到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級難以確定的,由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申報,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後予以確定。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六條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收繳;其中屬於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企業代收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可直接到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或其指定的開戶銀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七條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由於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產期間的;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個體工商戶。
經批准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⑦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等部門關於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N實)+視同繳費年限(N視)
(一)實際繳費年限(N實):85年1月-95年12月為11年。
(二)視同繳費年限(N視):64年7月-84年12月為20年6個月。二、特殊工種折增年限:82年7月-92年6月為10年,按規定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種,每滿一年可折增6個月,則折增年限為5年。按規定可折增5%基礎養老金。三、實際繳費年限平均指數計算:
------------------------------------
||繳費工資|省職工平均工資|當年指數|
|年份|------|---------|----------|
||Xn|Cn|Xn÷Cn=K實|
|------|------|---------|----------|
|1991|3362|2288|1.469|
|------|------|---------|----------|
|1992|3278|2608|1.257|
|------|------|---------|----------|
|1993|5318|3209|1.657|
|------|------|---------|----------|
|1994|5400|4519|1.195|
|------|------|---------|----------|
|1995|6000|5190|1.156|
|-----------------------|----------|
|實際指數(K實)|1.347|
------------------------------------
K實=〔∑(Xn÷Cn)〕÷N實
=(3362÷2288+3278÷2608+5318÷3209
+5400÷4519+6000÷5190)÷5=1.347四、本人繳費年限的平均指數(K)計算:
K=(K實×N實+K視×N視)÷(N實+N視)
=(1.347×11+1.0×20.5)÷(11+20.5)
=1.121
(註:(1)視同繳費年限指數K視,按《實施細則》規定每年均按1.0計算。(2)繳費年限累計月數的尾數為六個月及以下的按0.5年計算,七個月及以上的按1年計算。(3)加權平均後的平均指數低於0.75的,按0.75計算)。五、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年利率96年為0.0747,97年為0.0567,98年暫按0.0567計算):
(一)1996年個人帳戶儲存額:6868元×8%×1.0747=590.48元;
(二)1997年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7878元×8%+590.48元)×1.0567=1289.93元;
(三)1998年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620元×11%+1289.93元)×(1+0.0567/12)=1364.55元;即:該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為1364.55元。六、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註:97年度省社平工資未公布,暫以96年6010元的14%增率計算,即6851元)
(一)基礎養老金:6851÷12×(20%+折增比例5%)=142.73元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1364.55÷120=11.37元
(三)繳費性養老金:6851÷12×1.121×31.5×1.3%=262.08元
以上三項合計養老金基數:142.73+11.37+262.08=416.18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依《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該職工養老金基數為416.18元,介於400-450元之間,應增發過渡性調節金40元。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該職工基本養老金=416.18+40=456.18元。
⑧ 福建省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是什麼
目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是以全省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標准,部分降低了企業人員的繳費基數,養老金計發基數是一種過渡方案,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很多企業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實際工資根本達不到在崗職工平均水平,甚至60%最低檔次都達不到,但是要最低按照60%檔次交費,實行計發基數對企業人員是比較有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