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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怎樣轉

發布時間:2020-12-05 02:58:05

⑴ 要把養老金轉入農合怎麼轉

轉移是可抄以轉移的。
轉移辦法;但是要在辦理退休的時候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的, 農村的新農保可以轉移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合並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要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到新農保,合並計算。
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幾點區別:
第一,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

⑵ 養老金從單位轉入地方:怎樣轉

你的個人養老保險都會有一個個人的賬戶的確立,現在都是隨著自己的工作的變遷而移動,存續,到了新的單位相關的辦事人員,會自然做一個轉戶的銜接工作,這樣你的個人賬戶的續交就可以正常進行了。

⑶ 如何轉養老金

養老保險轉移流程說明

  1. 在轉出地停保並列印參保憑證(可自行到所屬社保局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 參保人申請轉入;

  3. 資料齊全符合轉入條件,社保經辦機構上傳聯系函至省內轉移平台同時寄出聯系函至轉出地;

  4. 轉出地辦理轉出業務並轉出基金;

  5. 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轉入地社保機構,轉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和社保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將通過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平台交換數據;

  6. 確認完成轉移接續。

⑷ 養老保險怎樣轉回當地

養老保險轉回當地的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4)養老金怎樣轉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裡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

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

⑸ 以前紙質的養老金怎麼轉換

以前參加過養老保險的話,自己拿身份證就可到當地社保辦理社會保障卡。
養老金不存在紙質一說,估計你說的是養老保險手冊。

⑹ 養老保險怎麼轉啊

現行的社保轉移接續政策:在退休年齡之前,全國范圍內都可以辦理轉移。只要回在戶口所答在地或工作地已繳納最少有一個月的社保就可以接收。
同一市內,不同鎮區繳納的社保,中斷後再繳納,不用辦理社保遷出,社保系統會自動續上已往的社保。
不同省份繳納的社保,才需用遷出社保合並累加。

跨省養老金轉移手續如下:所需資料:
①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②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工作調函(三者之一)。
辦理流程:①參保人本人持所需資料到我市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憑證》;②參保人攜《參保繳費憑證》交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⑺ 如何把養老金轉成定期存款

對於這個問題,你可以直接去銀行,把你的意思告訴他們,他們也會知道怎麼具體操作的,然後選擇定期的時間,具體幾年這樣的話就可以了。

⑻ 養老保險如何轉

社會保險的申報與變更

(一)《暫行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申報與統一征繳。

(二)《暫行辦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中的外來務工人員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持外來務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到所在地勞動保障管理所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其中,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用人單位,應持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下列材料先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

5、地方稅務部門稅務登記證及納稅微機代碼。

(三)用人單位為外來務工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申報手續時,應同時按規定申報本單位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險,其外來務工人員應征的社會保險費與本單位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合並征繳。

(四)用人單位應嚴格按《暫行辦法》規定的參保對象申報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將不屬於《暫行辦法》規定的參保對象申報為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社會保險變更手續,並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繳納和補繳社會保險費。

(五)自《暫行辦法》實施後,各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外來務工人員參加低標准養老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及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申報。用人單位已為外來務工人員參保繳費但參保險種不全,及參保險種雖全但有參加上述三項社會保險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勞動保障管理所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變更手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對拒不辦理參保變更手續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外來務工人員本人要求,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並通過勞動合同或書面協議的形式明確,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標准統一申報和征繳。

(七)《暫行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同一用人單位要求變更為《暫行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應書面徵得外來務工人員本人同意。

(八)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又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以變更社會保險參保類型。參保類型是指《暫行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或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

四、待遇享受的條件與標准

(一)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發〔2004〕32號)等文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病醫療保險

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大病醫療保險享受待遇的條件、待遇支付標准和范圍、就醫憑證的管理等按《關於印發慈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慈政發〔2006〕113號)及本市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1.享受條件

參保人員享受大病醫療待遇的條件及中斷繳費後的處理辦法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

2.醫療待遇

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診留觀、家庭病床,下同)治療待遇和特殊病種規定治療項目的治療待遇,其標准按《關於印發慈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慈政發〔2006〕113號)文件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支付范圍、葯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待遇支付標准以及法律責任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本地無親屬的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可申請回原籍居住地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按我市異地定點就醫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養老保險

外來務工人員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後,其待遇享受分為以下兩種形式,即按月享受養老待遇和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

1.享受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條件和標准

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養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直至死亡:

(1)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下同);

(2)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3)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的最後5年在本市工作並連續參保繳費。

按月享受的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以下公式計算:

月養老待遇=(參保人員核准享受養老待遇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基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額÷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月數。

式中:參保人員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基數=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平均繳費指數。

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平均繳費指數為: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時用人單位歷年繳費指數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繳費指數=(第1年度繳費基數之和÷對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第2年度繳費基數之和÷對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第n年度繳費基數之和÷對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指數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平均繳費基數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時間(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時間(年限)的指數為零。

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月數為:男滿60周歲時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39,女滿50周歲時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95。

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且符合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除按月享受上述辦法計發的養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2.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條件

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或其繼承人憑外來務工人員身份證(其中死亡人員應同時提供有效死亡證明原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或繼承人:

(1)在寧波市行政區域累計繳費〔包括參加職工基本(低標准)養老保險繳費月數〕滿12個月及以上,離開本市行政區域,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具備轉移條件,本人不願意保留個人賬戶的;

(2)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不具備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

(3)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死亡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

(四)失業保險

1.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1)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審核手續。

2.參保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准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總額的50%確定。

(五)生育保險

參保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轉發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發〔2007〕77號)及本市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五、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保留與終止

(一)工傷、生育保險關系

外來務工人員變動用人單位時,工傷保險關系不轉移。生育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用人單位且未間斷繳費的,變動前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年限可連續計算。

2.參保人員在本省范圍內變動用人單位,轉入本市參保且未間斷繳費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憑其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連續計算變動前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員轉出本市的,經本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出具參保繳費證明。

(二)大病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用人單位的,大病醫療保險關系可以續接;跨本市行政區域變動用人單位,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按規定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後,大病醫療保險關系予以終止,其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醫療保險)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的轉移或個人賬戶支付手續。

(三)養老保險關系

1.個人賬戶管理

(1)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單獨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

(2)歷年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一年期居民儲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利率按每年5月1日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確定,其中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2008年1月1日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確定。

2.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保留

(1)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用人單位的,由新用人單位持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慈溪市用人單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參保申報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續接手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外來務工人員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行政區域時,要求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本市行政區域的,由本人憑身份證、持原用人單位《慈溪市用人單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減少申報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聯系函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時,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並轉移。

(3)養老保險關系暫不具備轉移條件、本人願意保留個人賬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

3.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第2點規定條件,外來務工人員或其繼承人按規定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四)失業保險關系

外來務工人員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變動用人單位的,其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的計算辦法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跨寧波市行政區域變動用人單位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予以終止,符合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條件的,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六、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的處理

(一)《暫行辦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暫行辦法》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予以補繳。補繳標准按補繳時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費月繳費額乘以補繳月數確定。

(二)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後,其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待遇按以下辦法處理:

1.工傷保險。應繳未繳期間發生的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2.大病醫療保險。應繳未繳期間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慈政發〔2006〕113號文件及本市相關醫療保險配套政策執行。

3.養老保險。補繳的年限與按月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4.失業保險。補繳時用人單位與外來務工人員尚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繳未繳的補繳年限與按月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補繳時用人單位與外來務工人員已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繳未繳的補繳年限與外來務工人員其他的按月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同時用人單位應按《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的2倍給予賠償。

5.生育保險。補繳年限不計入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外來務工人員在應繳未繳期間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由用人單位按《轉發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發〔2007〕77號)及本市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七、《暫行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

(一)醫療保險關系銜接

外來務工人員由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門診購葯、住院、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應由個人自負、承擔的醫療費。原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二)養老保險關系銜接

1.參加過職工基本(低標准)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轉移或轉出寧波市行政區域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同時轉移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職工基本(低標准)養老保險關系。

2.參加過職工基本(低標准)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其職工基本(低標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計算為按《暫行辦法》計發養老待遇時的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3.外來務工人員原已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其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繳費月數與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月數累計滿12個月的,可按《轉發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發〔2006〕129號)規定發給一次性養老補貼,養老補貼額的計算月份按其參加低標准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包括慈政發〔2006〕129號文件實施以前的繳費月數)確定。

4.外來務工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年限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的個人賬戶金額改記為個人繳費,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5.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取得寧波市城鎮非農戶籍的,由本人申請並填寫《慈溪市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轉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可將其按《暫行辦法》參保繳費的年限補繳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補繳後,原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的個人賬戶金額改記為個人繳費,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補繳的計算公式為:補繳標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企業和職工的月最低繳費額×補繳月數-用人單位按《暫行辦法》為該外來務工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累計額。

(三)失業保險關系銜接

1.用人單位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為城鎮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失業保險並單位按2%、個人按1%比例繳費,變更為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符合享受條件的,其領取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應分段計算並相加後給予一次性發放。具體的計算辦法為:變更前,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的總額確定;變更後,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總額的50%確定。

2.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並合計按3%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及1年以上余數不滿4個月(或用人單位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並按2%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可視同《暫行辦法》規定的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

3.按《暫行辦法》規定參保的城鎮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變更為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並按3%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於〈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3〕243號)有關規定執行。

4.上述參保類型變更前後合並的享受期限最長為24個月(享受月數相加後超過24個月的,按優先保留享受額度高的月數計算)。

(四)生育保險關系銜接

外來務工人員由按《轉發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發〔2007〕77號)參保變更為按《暫行辦法》參保,或者由按《暫行辦法》參保變更為按《轉發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慈政發〔2007〕77號)參保,期間未中斷繳費的,變更前後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生育津貼按其生育時本人的月繳費基數計發。

八、管理與監督

(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業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切實為用人單位和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提供簡便、優質的服務。

(二)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大工作力度,強化日常和專項監察,對未按《暫行辦法》為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國家、省、寧波及我市有關規定處理。

(三)《暫行辦法》實施後,外來務工人員因參保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統一按《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九、其它

(一)《暫行辦法》實施後,市政府其他文件中有關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與《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暫行辦法》執行。

(二)《暫行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適用范圍和對象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三)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至2008年6月30日停止執行後,對原已參加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再征繳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關系隨之中止。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變更手續後,中止醫療保險關系未超出2個月的,在辦理參保變更的同時,可申請補繳中止醫療保險關系期間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按規定繳費標准一次性足額補繳後,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止醫療保險關系超過2個月,或中止醫療保險關系雖未超過2個月,但不願按規定補繳的,在按月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後,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社會保險申報登記、待遇核准與申領、醫療服務、醫療費用結算、就醫管理等其他未盡事宜均參照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社會保險年度」,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六)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⑼ 怎樣轉養老保險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9)養老金怎樣轉擴展閱讀

申請資料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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