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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養老金怎樣發

發布時間:2022-06-20 16:54:34

⑴ 什麼是過渡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屬於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所謂基本養老金,也就是大家口頭上說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的,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

⑵ 過渡性養老金怎麼申請

過渡性養老金渡性養老金,實際上源自於國家實施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相結合的養老方式的時候。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
職工參加工作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前的工作年限,根據這段年限和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計算出來的退休工資額就是過渡性樣老金。
企業的退休職工的工資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
1、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

1995年,國家出台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樣我們的養老金待遇,就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了。可是,沒有建立起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怎麼辦?因此,國家規定可以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作為彌補。2005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文件中明確改革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形成現在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同時對國發1997年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該決定實施後繳費滿15年退休的人員,在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各省市區自行確定,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

為了確保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保值增值,絕大多數地區選擇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都是跟社會平均工資相掛鉤。比如山東省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是這樣的:
【拓展資料】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退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3%×平均繳費指數中,1.3%叫做過渡性系數,全國各省市一般從1%~1.4%不等,主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各省市當時自行確定的。北京、天津等地是1%,上海是1.2%,四川、河南1.3%,雲南、浙江1.4%。

有的地區是直接乘以平均繳費指數,有的地區是一和平均繳費指數的平均數。

照此看起來,以山東省為例:如果我們平均繳費指數是1的話,每多一年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年限可以多領取1.3%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可是如果平均繳費指數只有0.6,過渡性養老金就是0.78%的社平工資。而如果我們的平均繳費指數成了3,過渡性養老金就是3.9%的社平工資了。

如果沒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年限,僅憑繳納養老金的話,我們要考慮到個人賬戶里錢數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增漲情況,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情況等因素。情況是不確定的。如果60歲退休,前一年按照300%基數繳費一年的話,只能領取2.14%的退休上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所以,有過渡性養老金非常劃算。

不過總體看起來,養老金待遇還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有過渡性養老金說明我們參加工作時間較早,有更多的可選擇性。如果我們後面不繳費或者少繳費,養老金可能也不如正常繳費參保人員高。隨著時間的推移,過渡性養老金會慢慢過渡,最終完全消失的。

⑶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共有兩個意思: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則是針對「中人」的補貼手段。在過去,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的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由於過渡性養老金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所以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也不一樣。


資料擴展

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其中,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

⑷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二、最新個人養老金計算方法與公式
計算養老金其實質就是如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那麼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是:
1、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例如: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兩項合並,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相關注意事項
1、繳費額高低對養老金的影響
現行辦法把個人繳費的多少與基礎養老金掛鉤。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是以職工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與本人繳費情況沒有直接關系。現行辦法是以「全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計算基礎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以個人每年繳費額的多少確定的,繳費多「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高,因此計算的養老金就高。1993年以後本市實行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1994年10月建立了職工個人賬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到個人賬戶。所以個人賬戶儲存額是由歷年繳費積累起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整個退休金的一個組成部分。繳費額高、繳費時間長,儲存額就多,養老金就高;繳費額低、繳費時間短,儲存額就少,養老金就低。另外,「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也與此有關。
2、「中人」增加「過渡性養老金」的原因
「新人」繳費年限都是實際繳費的年限。這樣,「新人」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就多,「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就少。所以用「過渡性養老金」來彌補「中人」個人賬戶歷史積累少的問題。
3、設「五年過渡期」的原因
對於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中人」現行辦法設立了「五年過渡期」的政策。
過渡期第一項政策是「五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繼續發放補貼。老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每名退休人員都有125元補貼。為了「消化補貼」,所以用「五年過渡期」來逐步減少補貼發放金額,最後取消補貼。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員補貼標准分別為104元、83元、62元、41元、20元。過渡期第二項政策是「五年過渡期」內新、老辦法同時計算養老金,養老金比較後就高不就低。按現行辦法計算養老金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部分逐年按比例封頂。2006年至2010年封頂的比例分別是:10%、30%、50%、70%、90%。對於新、老辦法比較後現行辦法低於老辦法的仍按老辦法計算。這樣通過控制增幅,保障最低的辦法,避免了養老金待遇的震盪,保障新、老待遇的平穩銜接。

⑸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舉例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如下:
1、過去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2、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⑹ 過渡性養老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只有符合以下這兩點條件的人群,才能領取過渡性養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目前來說,由於每個地區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過渡性養老金的發放,全國都不是統一的。但廣大退休人士可以放心的是,盡管這部分人群採用了過渡性養老金計發,但最終個人的養老待遇,是不會有所減少和降低的。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山東過渡性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2、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x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x1.4%。(具體發放金額以實際情況為准)
3、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山東農村養老金標准
二、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以省(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繳費基數上限:300%社平工資;繳費基數下限:60%社平工資。
1、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市)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2、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⑻ 江蘇省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 「中人」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其在「統帳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此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應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即參加工作至」統帳結合「之間)的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⑼ 過渡性養老金每月發放嗎

過渡性養老金是每月發放的。
在養老金個人賬戶成立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所以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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