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情況表怎麼填
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計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它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跨統籌范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終結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1、帳戶資金
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
(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
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等)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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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具有我市戶口並在城鎮從事個體勞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僱工,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3、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C.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下: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依法有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十五年,從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並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有權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國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病殘津貼;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完全一樣的,並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D. 單位職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情況
1、2010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2、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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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F.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哪幾種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這幾種。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凡是企業職工,都參加這個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險,必須參加繳費,男60歲,女工50歲,女幹部55周歲退休城鎮職工,除了基本養老保險以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個人可以繳費,也可以不繳費,依據企業自身情況而定,所存儲的保險金,全部歸屬職工個人所有,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除此之外,城鎮職工,還有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在單位的組織下,由職工個人參加的養老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
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G.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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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區別:
1、承擔的費用上:個人繳比企業繳,費用負擔要重一些。職工養老保險由單位繳,個人只要承擔8%的比例,而靈活就業人員則需承擔20%的比例。
2、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與哪種方式繳費(個人繳或企業繳)沒有影響。
3、有單位繳的話,繳費比例一般如下: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准。
拓展資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待遇
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註: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死亡待遇:
(1)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5000元);
(2)一次性撫恤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10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本人工資的20個月);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註:死亡待遇各省規定各不相同,詳細待遇情況請咨詢當地社保局為准)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同、繳費檔次不同,領取標准也不同。
1.繳費滿15年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2.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的,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3.繳費不滿15年的:靈活就業人員若不願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考資料:H. 養老保險個人基本信息都包括哪些
一、社保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號碼)及個人基本情況,為每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1996年1月1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記載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用人單位繳納的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3.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根據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對應的繳費基數,按照歷年個人賬戶合計記賬比例,計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全部計入個人繳納部分)。
4.納入城保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和參加城保的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規定換算計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全部計入個人繳納部分)。
5.從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人員,以及轉業到企業的軍官、文職幹部,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時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單位劃轉部分)的養老保險補貼。
6.上述1-5項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合計記賬比例,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為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為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11%;2006年7月1日後為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8%。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記載,每月25日為記賬截止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當月不予記載,按規定補繳到賬後予以記載。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從繳費到賬之月起按照「月積數法」按年結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結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為一結息期),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年利率為2.79%。
五、參保人員流動,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社會保險關系,須按規定及時辦理轉移及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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