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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工作問題

發布時間:2022-06-19 16:41:15

A.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待解決問題是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和工作重點之一,但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正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在實踐中政出多門,影響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定性、強制性與完善性,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亟待研究和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B.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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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養老金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從2006年1月1 日開始實行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 ,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進行了新的規定: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D. 如何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社會保障關繫到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穩步提高保障水平,是我國著眼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性安排,社會保障全覆蓋工作意義重大。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工作中的重要組成,做為一名社會保障工作者,現就如何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工作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全覆蓋首先要做到制度全覆蓋,讓每個人都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機會。
制度全覆蓋,意味著全體國民都擁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性別、不分工作與否、不分從事何種工作,所有居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各種「制度組合」中對號入座,參加社會保險,獲得基本保障,避免百姓想參保卻找不到適合其情況的保障制度。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城鄉居民低保是最主要的三項。目前,基本醫療,包括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已全面建立並覆蓋13億人;城鄉居民低保覆蓋了所有省區市,實現了應保盡保。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探索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隨著國有企業改革而全面推開、不斷完善。2009年,新農保試點啟動,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開始享受國家普惠式的養老保險。2011年,城居保試點啟動,試點地區的非就業居民開始享有養老保障。目前,新農保、城居保已經擴展至全國,這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制度建立起來,養老保障實現制度上的全覆蓋。
全覆蓋更重要的是實現全民群體的全覆蓋,做到應保盡保。
制度全覆蓋初步實現。而老百姓理解的「全覆蓋」,則是該參保的都參保,人人擁有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健全的社會保障,但仍有相當比例的人游離在制度之外。例如:靈活就業人員、非公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農民工、繳費困難群體等。如何實現社會群體參保全覆蓋,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工作是全覆蓋的基礎
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建立統一的全民參保登記信息資料庫,逐步形成每個人唯一的社保標示,是實現社會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向人員全覆蓋過度的重要基礎。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逐級抓落實,通過對公安、社保、民政資料庫的比對,篩除已參保、死亡、轉出人員後,按區市、街道、社區進行分解,確定入戶調查登記對象逐一入戶進行參保登記。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對參保登記工作意義、范圍、方法步驟等的宣傳,通過發布工作信息、召開相關會議、開展專題宣傳、印發宣傳手冊、懸掛宣傳橫幅、深入基層宣講等措施,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宣傳,提高民眾對參保登記的認識。基層社區社保經辦人員在入戶調查登記時,要積極宣傳社保政策,鼓勵被調查登記人積極參保繳費。要做到查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確保登記數據的完整、准確,並將收集到的信息核實後錄入信息資料庫。經辦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和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參保登記工作穩步推進。各級人社部門要搞好分工,統籌協調安排,精心組織實施,按照「全民參保登記,全員共同參與」的要求,充分調動人社系統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抓好落實。要對基層登記參保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及時通報工作推進情況,確保此項工作穩步實施,扎實推進,按規定時限完成。
二、降低社會保險的門檻是全覆蓋的前提
當前,存在著社會保險覆蓋率過低的問題。繳費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顯著特點,它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關的原則,只有盡到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才能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由於保險費征繳額度相對較高,許多勞動力在職時,由於害怕失去工作或擔心現金收入減少,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導致失業或年老後失去生活保障,這種現象在私有小企業、流動農民工甚至低收入的自由業者中較為常見。因此,適當降低社會保險繳費額度,讓盡可能多的人繳得起費,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基本前提。今年4月13日的國務院會議上,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已經拉開了地方下調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的序幕。中央的這一舉措既是為企業「降成本」採取的實質性舉措,也是降低參保人員繳費負擔,提高社會保險覆蓋率的重要措施。
三、切實解決繳費困難弱勢群體參保問題是全覆蓋的重要舉措
一是通過轉移支付,直接增加財政投入或社保支出,給予適當補助。有些地區居民養老保險對重度殘疾人由當地政府每年代繳15年,每年500元標準的保險費;利用國家扶貧政策,對確實無力繳納養老保險的貧困人群,由當地政府動用扶貧專項資金,解決最低檔次的投保金都是較好的措施。
二是在制度設立上予以傾斜。例如,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群在居民養老保險中設定最低投保100元的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可提前辦理退休;降低貧困人群醫療保險起付線標准,提高貧困人群醫療保險報銷額度和報銷比例等政策。
三是加大執法維權力度,給予法制的保障。採取措施解決外地農民工的參保問題,通過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打擊違法用工行為,提高企業參保自覺性;通過與建設管理、安全監督等部門的聯合辦公,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等措施,促使建築用工單位及時對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加快統籌城鄉的步伐,完善各種不同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轉移辦法,妥善解決跨地區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等重大問題;現在,隨著多種所有制格局和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形成,靈活就業群體的數量和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勞動關系、就業崗位、工作時間、工資收入都有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社會保險全覆蓋,也意味著要保證參保人終生准確記錄其權益和相關待遇的結算、支付。這就要加快改進社會保障管理手段、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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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最近,衡水市勞動局赴各縣市區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衡水市養老保險工作面臨的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斷保問題日益嚴重。由於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和改制等因素的影響,職工斷保問題嚴重。到今年 6 月底, 全市斷保人員共24571人,佔全市參保人員總數的18.6%, 其中自由職業者斷保的2457人,占斷保人員總數的10%,企業改制斷保的4103人,佔16.7%,企業破產而斷保的1622人,佔6.6%,「兩不找」人員16389人,佔66.7%。,大批職工斷保既導致這部分職工脫離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也減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
(二)欠費數額增加,征繳率下降。97年衡水市企業養老保險費征繳率為98%,從98年後企業欠費逐年增多,到2000年底全市企業累計欠費3519.8萬元,平均征繳率為92.1%,同97年相比下降了近6個百分點。 今年征繳養老保險費難度更大,上半年全市應征繳7236.5萬元,實征繳5925.9萬元,征繳率為81.9 %, 其中有兩個縣市征繳率不足60%。征繳率的下降嚴重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三)退休人員增多,基金供需結構失調。經測算,衡水市1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需要5.2名參保人員提供保障。96年度全市企業參保職工123562人,離退休人員20468人,離退休人員與參保職工之比為1:6。2000年度全市企業參保職工132020人,離退休人員 28534人,繳費職工118052人, 離退休人數與繳費人數之比為1:4.1。其中棗強、武邑、武強、饒陽、安平、深州、阜城離退休人數與繳費人數之比不足1:3.5。由於供需結構不合理,即使征繳率達到100%,養老金也入不敷出。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養老金收不抵支,2000年度除市直、冀州外,其他10個縣市區養老金收支相抵均呈現赤字,共虧2687萬元。同時,養老保險積累金越來越少,支付能力明顯下降。除市直、桃城區和冀州外,其他縣市積累金均不足3個月的支付能力, 超過了養老保險的警戒線,對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構成了威脅。
二、問題的主要原因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對勞動保障征繳政策認識不到位,少數單位惡意逃繳、拒繳。調查發現,很多私營業主法律意識淡漠,對勞動保障政策不了解,認為給員工投保,增加成本、影響利潤,拒絕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同時由於就業難度大,職工因怕解僱而不敢奢求。如衡水市寶力橡膠廠、京華焊管廠都是具有較大規模的私營企業,效益狀況良好,但仍游離於養老保險范圍之外;有些國有、集體企業經營者談起養老保險政策,了解都很到位,但涉及到繳費時,卻總是以多種理由搪塞。市建材廠就是如此,該廠累計欠費已達220多萬元。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不景氣,停產破產企業增多影響征繳。最近,衡水市勞動局對安平縣化肥廠、食品廠、拔絲廠、絲網廠等14個企業進行調查,發現其中已有3個破產, 11個長期停產,涉及職工2100多人,這種情況雖然比較特殊,但嚴重堪憂的經濟狀況對養老金的征繳成效也產生了很大影響。
(三)執法力度不夠、影響征繳成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征繳制度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為養老保險征繳提供了政策依據,但部分經辦機構執法不嚴、違法不咎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養老金的征繳成效。
三、意見與對策
(一)深化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的根本出路在於發展經濟,提高經濟效益。各級政府要緊緊抓住經濟結構調整這條主線,努力推動經濟持續發展。對扭虧無望和停產半停產企業要由政府出面,進行破產重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以搞活企業,促進經濟發展。
(二)努力做好城鎮個體私營人員的養老保險工作。從當前調查的情況看,城鎮個體私營業主普遍存在參加養老保險沒必要、不合算、不可靠的認識誤區。對此,要加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參保的自覺性。同時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配合協調。認真貫徹好省政府冀政〖98〗33號文件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作為工商年檢的內容,對不參保的不予辦理年檢合格手續。各級勞動部門要同工商管理部門聯手制約,逐步將生產經營較穩定,效益較好的個體私營納入養老保險范圍。
(三)強化措施,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當前,養老保險費征繳率仍然較低。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用好用足征繳政策。對那些不按規定申報繳費的,逐戶進行稽核,責令其整改,並加收滯納金。對拒不繳費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按《條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努力做好斷保人員的續保工作。為確保職工未來老有所養,增強基金支撐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積極推進再就業工作的同時,要抓緊抓好再就業人員的續保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續保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嚴格退休標准。職工退休標准執行的嚴格與否關繫到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承受能力,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為此,要建立健全退休公示制度,對擬辦退休的人員,在報勞動部門前,先由企業在職工中進行公示,充分發揮企業工會、職代會和職工的監督作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機構要實行聯合辦公,把好退休標準的執行關,使退休及養老金的發放與領取更公開、更合理,緩解社保資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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