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過渡性養老金領幾年
法律分析:自2014年10月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十年過渡期,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實行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起,過渡期為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都基本一致,「體制內人員」以前的完全吃財政飯,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後,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原則處理。(一)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承擔,使用完畢後由區財政繼續承擔。(二)新農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區財政承擔。(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高於基礎養老金的100元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擔。
② 過渡性養老金領取多少年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我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個方面。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是指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後,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組成部分之一。
其特點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處於新老兩種退休制度的過渡期,凡是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都是退休中人。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過渡性養老金。
只要退休老人有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那麼在退休時,其養老金待遇就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養老金待遇一旦明確,今年每年都會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於那些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老人來說,其過渡性養老金可以終身享受上漲的福利。
③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標准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按下列辦法確定:
1、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1.2%;
2、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25)×1%。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④ 過渡性養老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只有符合以下這兩點條件的人群,才能領取過渡性養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目前來說,由於每個地區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過渡性養老金的發放,全國都不是統一的。但廣大退休人士可以放心的是,盡管這部分人群採用了過渡性養老金計發,但最終個人的養老待遇,是不會有所減少和降低的。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⑤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平均繳費指數)/2*(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年限)*1.1~1.4% 。
資料擴展:
過渡性養老金與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個人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年限等因素有關。通過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養老金計發基數和個人繳費指數,相對來說是存在的數值,不可能為0。
但是,視同繳費年限和折算年限就不好說了。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視同繳費年限和折算年限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有的人退休時,有過渡性養老金,有的人沒有過渡性養老金的最直接的原因。
舉個例子:
沈陽市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530元,王大爺2021年12月退休,視同繳費年限10年,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指數0.8,退休時,王大爺的過渡性養老金是多少?
王大爺的過渡性養老金:7530*(1+0.8)/2*10*1.4%=948.78元。
⑥ 過渡性養老金從哪年開始計算
法律分析:1、男職工年滿六十周年、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
2、繳費年限滿十年以上(98年7月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有才能辦理退休,只具備第一條而不具備第二條的,只發一次性老年津貼及個人養老賬戶(含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⑦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六年七次提高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後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沿革:廣東是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廣東,過渡性養老金被稱為附加養老金。[1]相應的,當時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包括調節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三部分的名稱、計發比例、繳費分配比例等雖有變化,但三部分的實質含義沒有根本變化)。過渡性養老金設置的初衷與附加養老金一樣,也是解決政策銜接時期的養老金差別問題。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明確了在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2]1998年,為與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廣東的附加性養老金更名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調節金並入過渡性養老金。[3]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明確了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省制定。[4]
計發基數:在廣東,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退休時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5]
享有人群: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記賬利率:所謂記賬利率,就是在視同繳費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要計發「利息」的。這個「利息」,就是記賬利率。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目前,記賬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執行。
⑧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舉例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如下:
1、過去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2、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⑨ 過渡性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
法律分析:過去的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2.養老保險並軌後的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⑩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資料擴展:
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
它是為解決"中人"無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而設立的。因為在"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其在"統帳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此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應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即參加工作至"統帳結合"之間)的養老金。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