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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養老保險延期

發布時間:2022-06-18 05:08:00

⑴ 北京農村戶口的養老和醫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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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九、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標准領取養老金。如遇基礎養老金待遇調整,按調整後的待遇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受繳費年限的約束,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
參保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2008年本區縣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以下規定將城鄉居民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後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自由職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4、當年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續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並按以下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在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6個月內,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戶籍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領取年齡6個月以上,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待遇轉入區縣經辦機構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2、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繼續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六)已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按照本人意願,可繼續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餘資金。
(七)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繳費的人員,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清算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繼承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從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的次月核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本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⑵ 是不是北京新規定從今年起農村的養老保險不交的.以後就在不許上了

養老保險不交,可以退個人賬戶資金。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2020 2020年農村養老保險啥時候截止交費

關於2020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截止日期的通知


根據朝陽區農保中心通知,2020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截止日期定於2020年10月30日,請符合條件參保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辦理參保手續。



繳納時間:2020 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一、續期繳費人員
1
人員范圍:指已簽訂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協議書人員。

2
保費繳納:請在個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中存入相應保費,繳費標准同2019年繳費要求,如有疑問請咨詢個人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各工作人員。

二、新參保人員:
1
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攜常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券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三、低保戶:
1
攜帶請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攜帶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攜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四、延期繳費人員
1
人員范圍: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齡不符合領取年限規定的,可自願申請進行延期繳費。

2
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3
繳納時間: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的- -個月,持以上材料到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辦理延期繳費手續。

五、躉繳業務
1
人負范圍:2009年1月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本市戶籍人員,應逐年繳費,到達領取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延期五年後,仍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2009年1月1日以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入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時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
參保材料: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六、一次性多繳
1
人員范圍:2015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本市戶籍在2009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外埠戶籍進京人員2013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的,逐年繳費後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允許多繳差額年限保費。如未逐年繳費的須延期繳費至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時方可多繳。

多繳的標准: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准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准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願選擇多繳金額,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2
參保材料: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請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2018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

註:2020 年10月30日為2020年度辦理城鄉居民保險參保手續最後期限,逾期不辦理,後果自負。

⑷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1、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4、個人賬戶計息

5、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7、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8、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9、保險制度的銜接

10、清算

11、個人賬戶繼承

(4)北京農村養老保險延期擴展閱讀: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3、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1、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3、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⑸ 我今年已年滿60周歲,北京農村戶口,交養老保險時晚交了兩年,請問怎麼補交,何時能領到養老金

你是說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到60周歲不夠15年嗎?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應該都回是向後延續,具答體政策每個地區可能略有不同,如果你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問下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局,如果是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咨詢一下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看看你們的當地政策能不能補繳,如果不知道具體辦公地點可以撥打114查詢一下,希望能幫得上你,手機碼字不易,有用請採納,謝謝!

⑹ 請問北京市農民養老金2020年還有機會再長點嗎

北京市農民養老金每年都會有增長的,所以在2020年的時候還是可以增長一部分的。而且現在我們的農民養老金每年按照230元的速度增長。

⑺ 參保人員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答:參保人員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
(1)參專保人員男年滿屬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2)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①《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②《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③《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3)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相關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區縣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⑻ 養老保險延期怎麼辦理

你買的是什麼保險了,社保嗎,社保局辦理啊,人力資源部辦理啊,一般60多歲了就不用辦理啦拿養老金就好了

⑼ 2019年北京市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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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網友留言咨詢關於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如何區分的問題。相信這是很多農民工以及企業都並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將對此做一個全面的解答。如何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二者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有哪些區別的,鑒於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為便用人單位及農村勞動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關權利或義務,筆者將對此做一簡要分析。一、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的區別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本辦法所稱外地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外省市農業戶口,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具有本市或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簡稱: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根據《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農村勞動力主要是指:「本辦法所稱農村勞動力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具有勞動能力,已經就業或目前無業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可以看出,農民工和農民勞動力兩個概念本身,只是稱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農業戶口,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二、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異同目前,在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北京市不僅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而且對北京市農民工、農村勞動力與外埠農民工、農村勞動力也加以區分。詳見下表: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一覽表項目人員類別文件依據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備注標准上限下限單位個人養老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本市農村勞動力市政府[2001]68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本市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5]136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4]140號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0.8%個人不繳費養老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外埠農村勞動力京勞社保發[2004]32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上年月社平工資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外地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外地農民工不參加生育保險備註:1、工傷、醫療保險有單行文件(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2005]136號)出台,在繳費比例、醫院選擇、報銷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規定。2、農民工保險繳納辦法具有可選性。一是可「先行辦理工傷、醫療險」只上兩險;也可以五險全上,養老、失業、生育保險比例與城鎮職工一樣,但農民工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二是醫療可以按照單位9%+1%個人2%+3元的「本市/外埠農村勞動力」繳納,也可以按照單位2%個人不繳費的「本市/外埠農民工」繳納。三、具體以哪種身份參加保險農村勞動力究竟以農民工身份,還是以農村勞動力身份參保,國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關的標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所以主動權是掌握在單位手中的,單位選擇參保的方式,勞動者無法有效的提出異議。

⑽ 有誰知道最新要下發的7月1號正式實施的關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補繳的文件

京人社養發[2010]239號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0〕239號
2010年10月15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在京參保單位:

為了加快推進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重心從制度覆蓋向人群覆蓋轉移,實現「人人享受社會保障」的目標,著力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維護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正常工作秩序,規范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行為,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及其配套規定,針對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本市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國家及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向現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存檔機構初審並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二、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三、有關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法規延伸】北京首次出台斷檔養老險補繳辦法(2010.10.15)
北京首次出台斷檔養老險補繳辦法
2010年10月15日02:10 京華時報

對於在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存檔的人員來說,如果此前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從11月開始,即可按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者昨天獲悉,北京首次出台養老險補繳辦法,填補個人補繳的空白,以保證參保者退休後的養老待遇。

>>新政意義
填補個人補繳空白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該局公布了《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希望藉此最大限度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有關部門介紹,這標志著本市基本養老保險開始從制度覆蓋向人群覆蓋轉移。此前,養老保險補繳只向單位開放,因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情況,才能由單位辦理補繳。這次辦法的出台,填補了個人補繳的空白。不是由於單位原因,而是由個人各種原因導致的中斷繳費,也可以辦理補繳了。

>>涉及人群
補繳須為本市戶口存檔者

本市補繳人群首先須具有本市戶口,其次要是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可以按程序進行補繳,但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

有關部門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補繳人群也涉及單位職工,即檔案曾存放在職介或人才中心的單位人員。

>>如何補繳
個人向存檔機構書面申請

通知規定,存檔人員申請辦理補繳手續時,需向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存檔機構初審並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本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有關部門強調,這次補繳不強制推行,完全採用自願方式。

>>補繳金額
補繳保費可三檔基數選一

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

具體到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三檔相應年度繳費基數中選擇。第一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第三檔,補繳年度繳費基數下限。

有關部門解釋,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現在本市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已比1992年前後增長了近20倍,為了保證社保基金不受損失,因此補繳的基數不能再直接以當年的工資水平來計算。

>>市民聲音
臨近退休者期待補繳

正在一家製造企業工作的張女士聽說這個消息後,感覺提高自己退休金的機會終於來了。她說:「我來這家企業其實時間不長,只有十年左右。之前我待的那家製造企業上世紀90年代初倒閉了,中間我有好幾年一直無業,也沒想起要給自己上社保,就出現了好幾年的空當期。」

她表示,由於上社保時她工資不高,所以繳費不多,估計退休後待遇也不高。這次如果能夠自己補繳那幾年空當期的社保,相信自己以後的退休費應該能有所提高。對於像她這樣已經五十齣頭,離退休不久的人員,她表示,很期待補繳,因為相信自己能得到更多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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