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還會有退休金嗎
公務員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但單位可以酌情給予生活補助,不過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目前來說,還是靠退休之後領取到的養老金比較有保障。當然,老人還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來增加養老金的金額,例如趁著自己力所能及的時候,做一些簡易的工作,或者是從子女處領取生活費。不過,大多數老人更願意自食其力,而非給子女添麻煩。因此,每個月究竟拿多少養老金,對於他們的生活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所以說,對於拿到最後一級退休金的老人來說可能不夠日常的花費。因為隨著年齡的上漲,身體的各個機能也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看病這一項支出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不容小覷的,因此在靠這些微薄的養老金來維持生活,就顯得比較困難了,還要靠別的手段來增加收入。
結語:不能否認,養老金越多對於生活的保障也就越大,老年人也就更容易感受到老年生活的幸福和愉悅。但是無論到什麼時候,錢都不是唯一的因素,想要老人更安心地養老,更需要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努力。
Ⅱ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依法享有退休金。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Ⅲ 開除公職以前交的養老金還算嗎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後,原工作期間的養老金是與以保留的。
就算刑事犯罪被判刑,也不能剝奪以前的工齡和社保金(養老金是在社保基金基礎上,到了法定年齡再與領取得)。
養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費,是中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養老金定義為: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公務員開除公職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務員退休前開除公職養老金就無法領取。按現行管理規定,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現實狀況是:幹部身份喪失,身份檔案被打回戶口所在地,在機關工作的工齡清零,不存在有任何補償。只有在服刑期滿後重新就業的才能重新計算工齡。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的公務員是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所以被開除公職後,一是戶口所在地沒劃得土地,二是原來所在單位的工資被停發,這部分人也就沒有生活來源。如果能夠重新就業的,還可以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享受到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參保對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男60歲,女55歲)連續繳費至少15年。而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基本上都是在40歲到55歲之間的年齡,如果在服刑期滿後重新就業時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的話,一般達不到15年,就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公務員被開除後還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在員工被開除公職之後,就不再享有退休金了。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不過雖然沒有退休金了,但單位可以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因為開除公職之後,員工享受退休金的法定條件就不符合了,自然不能夠再領取退休金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Ⅵ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後,原工作期間的養老金能不能保留
養老金或社保金是不會被剝奪的。不會因為開除公職而被取消。但是就公務員而言確實有以下幾點問題需要確認:
人事部發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如果你的檔案轉入上述單位,你的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險的繳納也應該隨之轉入上述單位來管理。
就目前而言公務員可能還沒有養老或社保賬戶,可能得待公務員退休是才開始設立養老和社保賬戶。因為公務員每年並不按年度或按月繳納養老或社保金,雖然這個政策目前已在改革,公務員也要開始按月繳納養老或社保金了,但是具體實施還未完善,具體的繳納時間和繳納比例都在制定中,國家制出台了一個 大的指導性政策,具體實施還有待實施細則來完善。
就此而言,你最好到單位的人事處問問工作人員,你的養老金賬戶是否已經開戶。如果開了戶,你應該有養老金賬戶的賬號。把你的賬號記下來,由單位開具介紹信,到市縣的社保中心辦理養老金轉移到你所在市縣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手續。
Ⅶ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後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辭去公職前或被辭退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就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即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重新就業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刑事責任開除公職後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開除公職後,原單位為你辦理減員手續即停繳,等找到了新單位。新單位會為你辦理續交手續,在這期間,如果有斷檔,你不想斷交的話,可以自行去當地社保機構繳納。
Ⅸ 公職人員被判刑開除公職後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Ⅹ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後還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但單位可以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於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的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